项目背景:
民营医院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创办的医院,包括私立、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形式的社会办医院。民营医院多以营利性为主,但也有部分为非营利性。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在“鼓励全社会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办医”的政策指引下,我国医院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办医形式多样化的发展态势,逐步形成了以公立医院为主导,私立、股份制、中外合资合作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结构。实践证明,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医疗市场竞争,不仅可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有利于多渠道筹集社会资金创办卫生事业,还可以促进医疗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改善和提高,最终使广大患者受益。随着人民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医疗卫生领域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民营医院以其灵活高效的运营机制,在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必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心血管疾病属于循环系统疾病,冠心病、心脏病、高血压、高脂血症等都属于心血管病。我国人群心血管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逐年上升,且发病年龄提前,这种上升趋势主要是由于:膳食结构不合理、吸烟、饮酒和缺乏运动等不良生活习惯导致的心血管病危险因素增加,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的提高。由于心血管病的高致残率和死亡率,心血管病已成为我国最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
项目定位:
参照 JCI 标准设计,结合现代国内外医学技术精髓,全面引入德国北威州心脏与糖尿病中心先进医疗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为中高端人群提供心血管、糖尿病为特色,集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养生、健康管理为一体,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三级专科医院。
项目结论:
公司已经具备实施项目的能力,并将以 JCI 认证体系标准为指导,以患者为中心,建设具有全世界公认的医疗服务标准及管理水平的心血管及糖尿病专科医院。
导读:为发展我市医疗卫生事业,促进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整体;建设小康社会,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做出贡献。以下是小编的整理资料,仅供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湖南省政府《湖南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湖南省人民政府有关政策,为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
管理科学的现代医院制度,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名称:株洲现代女子医院。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企业规模
第三条 医院宗旨是:以国家医疗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为指导,全面参与我国医疗服务事业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旨在推进我国医疗服务事业技术进步和制度进步;树立 “人的整体健康为中心”的全面、协调、科学的发展观,积极探索科学的现代医院管理体系,为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管理效能型医疗服务事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院总投资100万元左右。第一期规划病床位数20张。
第三章 总经理管理模式
第五条 医院设董事会,由股东选举产生。董事会成员三人。董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长为的医院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医院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订医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订医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医院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订合并、分立、变更医院形式、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医院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制定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七条 总经理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总经理在任期届满前, 董事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医院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医院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医院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医院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医院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
(一)遵守医院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医院利益,不得利用在医院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医院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医院资金或者将医院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总经理不得将医院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不得以医院资产为本医院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医院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医院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医院所有。除医院章程规定或董事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医院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医院秘密。
(五)执行医院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医院章程的规定,给医院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医院财务、会计和税务管理
第十条 医院应建立、健全如下的财务、会计制度:
(一)医院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每年的1月30日前送交集团。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现金流量表;
(4) 财务情况说明书;
(5) 利润分配表。
(二)医院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医院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五章 医护人员的雇佣和解聘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医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
第十二条 建立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
第十三条 医院依法解雇医务人员。
第六章 医护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七章 医院工会组织
第十四条 根据《中华人民工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工会。
第十五条 工会依法保护职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医院学术组织
第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可成立学术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依法开展学术活动。维护学术自由,促进学科发展。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医院董事会批准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董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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