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错的未成年学生,教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都不管用时,是否需要惩戒?
20世纪以前,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这不是问题。但是在从清末到现代中国,中小学教师以体罚为主要内容的惩戒权已经被取消、禁止。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不过它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却是,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走向另一个极端——不敢批评、管教学生。个别家长无理取闹,对教师施以人身攻击,影响非常恶劣。
有鉴于此,2009年教育部(微博)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谓“适当方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管用怎么办,该规定并未讲明,很多教师仍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甚至为了防止“出事”,有些地方的中小学在课间休息时,也不让学生轻易出教室,以免学生打闹发生“意外”,学校和教师担不了干系。教师应当担负的教育责任被严重弱化,几乎沦为保姆。
不可否认,旧式教育体制下,教师过多过滥地使用惩戒权,甚至给很多功成名就的读书人也留下恐怖记忆,但心存感激者也不乏其人。北宋真宗年间做了大官的丁谓,衣锦还乡时特地看望授业先生,称“小年狭劣,荷先生教诲,痛加梗楚,使某得成立者,皆先生之赐也。”前北大校长蒋梦麟幼时恨透了旧式教育,他曾有一番“豪言壮语”:“先生,我要杀了他!家塾,我要放把火烧了它!”但人到中年,则认为传统的教与学组织方式“已足以应付当时的实际需要”。
不独古代中国的教师如此频繁地体罚学生,古希腊罗马时期也是如此。古罗马人深信,“没有痛苦的代价,就没有进步”。因此,“没有眼泪的教育”也必然不是好的教育。跟古代中国一样,体罚的痛苦也让不少伟大人物终身难忘。中世纪著名神学家圣•奥古斯丁72岁时,有人曾问他是愿意等死还是返回童年。他毫不含糊地说:“我宁愿死,也不愿意返回童年接受教师的鞭笞!”
文艺复兴以来,人文主义的兴起,学校和家庭的体罚现象遭到强烈抨击,1783年波兰废除了体罚。1845年卢森堡也废除了体罚。此后,荷兰、奥地利、芬兰、瑞典、挪威、丹麦、德国等也都相继立法禁止体罚。
挟西风东渐,1904年,晚清政府在《奏定学堂章程》也提出“13岁以上”不可再用体罚,而13岁以下最好不用体罚。至于“罚站”、“剥夺假期”、“剥夺自由”、“替代劳动”等后来被认为是体罚之列的,在当时则被允许。民国政府原则上也要废除体罚。1952年中央教育部下发通知,明文规定“废止体罚或变相体罚”。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 ,一再明确表示“不许体罚”。
但是美国对废除体罚的历史潮流明确说“不”。1977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认定学校实施体罚并不违背宪法中的正当程序保证。最高法院在此前的另一个判例中认为,一方面,为维持教室秩序而采取恰当的管教措施在教育上是必需的;另一方面,国家也有为学生提供良好学习环境、维持教室秩序和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但是法院又强调,无论如何,实施过度体罚绝非国家强制利益之体现。不论基于何种目的,过度体罚都是压迫性的和虐待性的,是不人道的。目前在美国,立法禁止体罚的有21个州,其他州无明文规定。
在英国,1986年以前,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必要的管教,社会默许体罚的存在。在日本,体罚是法令所禁止的,但教育实践中体罚的现象较为普遍。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及教员,在教育上认为有必要时,得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及儿童行使惩戒但不得给予体罚。台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体罚,但又提出对学生进行“暂时性疼痛的管教”。在教育实践中要不要体罚,目前争议较大。
对犯错的未成年学生,教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都不管用时,是否需要惩戒?20世纪以前,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这不是问题。
但是在从清末到现代中国,中小学教师以体罚为主要内容的惩戒权已经被取消、禁止。这是社会文明的标志。
不过它导致的另一个结果却是,越来越多的中小学教师走向另一个极端——不敢批评、管教学生。个别家长无理取闹,对教师施以人身攻击,影响非常恶劣。
有鉴于此,2009年教育部(微博)颁发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中,专设条款,赋予班主任“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何谓“适当方式”,何谓“批评教育”,批评教育不管用怎么办,该规定并未讲明,很多教师仍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甚至为了防止“出事”,有些地方的中小学在课间休息时,也不让学生轻易出教室,以免学生打闹发生“意外”,学校和教师担不了干系。教师应当担负的教育责任被严重弱化,几乎沦为保姆。
不可否认,旧式教育体制下,教师过多过滥地使用惩戒权,甚至给很多功成名就的读书人也留下恐怖记忆,但心存感激者也不乏其人。北宋真宗年间做了大官的丁谓,衣锦还乡时特地看望授业先生,称“小年狭劣,荷先生教诲,痛加梗楚,使某得成立者,皆先生之赐也。”
前北大校长蒋梦麟幼时恨透了旧式教育,他曾有一番“豪言壮语”:“先生,我要杀了他!家塾,我要放把火烧了它!”但人到中年,则认为传统的教与学组织方式“已足以应付当时的实际需要”。不独古代中国的教师如此频繁地体罚学生,古希腊罗马时期也是如此。
古罗马人深信,“没有痛苦的代价,就没有进步”。因此,“没有眼泪的教育”也必然不是好的教育。
跟古代中国一样,体罚的痛苦也让不少伟大人物终身难忘。中世纪著名神学家圣•奥古斯丁72岁时,有人曾问他是愿意等死还是返回童年。
他毫不含糊地说:“我宁愿死,也不愿意返回童年接受教师的鞭笞!”文艺复兴以来,人文主义的兴起,学校和家庭的体罚现象遭到强烈抨击,1783年波兰废除了体罚。1845年卢森堡也废除了体罚。
此后,荷兰、奥地利、芬兰、瑞典、挪威、丹麦、德国等也都相继立法禁止体罚。挟西风东渐,1904年,晚清政府在《奏定学堂章程》也提出“13岁以上”不可再用体罚,而13岁以下最好不用体罚。
至于“罚站”、“剥夺假期”、“剥夺自由”、“替代劳动”等后来被认为是体罚之列的,在当时则被允许。民国政府原则上也要废除体罚。
1952年中央教育部下发通知,明文规定“废止体罚或变相体罚”。改革开放以来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 ,一再明确表示“不许体罚”。
但是美国对废除体罚的历史潮流明确说“不”。1977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认定学校实施体罚并不违背宪法中的正当程序保证。
最高法院在此前的另一个判例中认为,一方面,为维持教室秩序而采取恰当的管教措施在教育上是必需的;另一方面,国家也有为学生提供良好学习环境、维持教室秩序和保证学生安全的义务。但是法院又强调,无论如何,实施过度体罚绝非国家强制利益之体现。
不论基于何种目的,过度体罚都是压迫性的和虐待性的,是不人道的。目前在美国,立法禁止体罚的有21个州,其他州无明文规定。
在英国,1986年以前,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必要的管教,社会默许体罚的存在。在日本,体罚是法令所禁止的,但教育实践中体罚的现象较为普遍。
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校长及教员,在教育上认为有必要时,得依据监督机关的规定,对学生及儿童行使惩戒但不得给予体罚。台湾地区的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体罚,但又提出对学生进行“暂时性疼痛的管教”。
在教育实践中要不要体罚,目前争议较大。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废除体罚是世界潮流,中国当代教育不应该也不必要自外其中。
但中国教师因废除体罚而丧失惩戒权,造成不敢批评管教学生的严重性,对教育活动本身的伤害同样不可忽视。
惩戒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不是心理歧视,而是指“施罚使犯过者身心感觉痛苦,但不以损害受罚者身心健康”为原则的一种惩罚方式。
没有惩戒教育,学生很难明事理。学生的成长道路上,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十字路口徘徊时,需要有人去指点、去帮助、去训导、去惩戒。教师就是这个人,应责无旁贷地承担起惩戒学生的责任,并通过适时、适度的惩戒,让学生明白“每个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在惩戒教育中,学生才能辨是非、知对错、懂权责。
没有惩戒教育学生很难走向成熟。仅以“赏识教育”、“爱心教育”、“情感教育”等为中小学教育的主流,是不完整的,还需要有“惩戒教育”。如果说赏识是阳光,孩子在赏识的阳光下可以自信而快乐的成长,那么惩戒就是风雨,孩子在惩戒的风雨中才能学会承受挫折,接受磨练,从而超越自我,走向成熟。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名师课堂09222019年高考作文模拟题及范文作文题目阅读下面的材料,根据要求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
(60分)2017年2月15日,青岛市政府出台《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其中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可进行适当惩戒,且应将惩戒规定向学生公开。此消息一出,迅速引起广泛讨论。
赞成方认为,中小学和教师应该拥有“惩戒权”,小惩大戒对孩子成长有积极意义。反对方则认为,中小学和教师不应拥有“惩戒权”,惩戒容易助长体罚学生的风气,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态度中立方认为,学生犯错应该惩戒,但须明确惩戒的范围和方式,把握好惩戒尺度。对于这一问题,你是怎么看的?请结合材料和现实阐述你的看法和理由。
要求:选好角度,确定立意,明确文体,自拟标题;不要套作,不得抄袭。审题立意这是一道任务驱动型新材料作文。
写作任务是很明确,就是对材料的争论焦点“中小学和教师是否应该拥有惩戒权”发表自己的看法——我的观点、立场是什么,持这种观点、立场的理由是什么。我认为这道作文材料最佳立意是取“态度中立方”的观点,它严谨、全面;而赞成方失之粗糙,反对方则因噎废食。
角度一:适当惩戒有章可依,应支持。青岛出台的规章中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从文本字面含义而言包括以下内容,其一,学校拥有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批评教育权、惩戒权、处分权;其二,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规定应该公开。
实际上,关于学生惩戒的问题。
禁毒的作文开头的写法:在经济发展飞速的时代,毒品的流通也日益猖狂,每年,有数百万人遭受着毒品的荼毒,学生们放弃了理想的大学,青年们为了毒品趋之若鹜,一个个原本完整的家庭破碎了,禁毒,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时代话题。
毒品作文的开头:毒品是什么?一时的沉迷,带来一生的痛苦。多少人因此葬送了自己原本宝贵的生命以及美满的家庭,难道这些“迷途羔羊”还不能醒悟吗?曾经的旧中国,我们早已背上了“东亚病夫”的包袱,难道我们还要重演那场走向深渊的悲剧吗?
这样的开头,让人深思,引人注目,形成了与读者之间的互动,更能让人走进这篇文章,更能让读者产生共鸣。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一个闪光点,不论他是如何穷凶极恶、好吃懒做,缺点一大箩筐,起码都有一个闪光点。
我也不例外,我最大的闪光点就是好胜心强、永不服输。 比如在学习上吧,上课时我遇到一个自己听不懂的问题,课后就会自己仔细钻研,从书本上寻找答案。
如果还是不懂的话,我就会虚心地请教老师、同学,直到弄懂为止。尤其是对自己的弱项——物理。
我在物理这门功课上可谓是一窍不通,测验考试也只是徘徊在“七”字头的水平。可能是由于自己天资不足吧,其他同学都很容易理解的问题我却怎么想也想不明白。
有时候我也会埋怨自己为什么没有别的同学那么聪明呢?可是我不服气,我不想就此被绊倒。因此我针对着物理这一弱项,专门找一些这一类型的题目来做。
每个夜晚,当星星们爬上那块漆黑的天幕之际在我手中的就是那些物理练习册、卷子;每个深夜,“当当当……”时钟敲了十下,疲惫不堪的我仍然带着一双布满血丝的眼睛,埋头攻读,在写字台上写着,写着……虽然我很笨,但是,我坚信“笨鸟先飞”的道理,没有什么事会把勤奋的人难倒的。 果然,上天还是很眷顾我这个倔强的人。
在这几次的物理测验中,我都取得了比较满意的成绩,有一次还拿了98分的成绩呢!这都归功于我的好胜心。 在体育方面,我更是毫无自信。
每次篮球课上的上篮练习我都成为了同学们的笑柄。然而,我不甘心。
于是,我开始寻找自己在技术上的缺陷,并且努力地改进。终于,我的上篮技巧令人刮目相看,成了许多同学眼中的“老师”,给我投来了羡慕的眼光。
正是由于我的好胜,使我在困难面前不低头,而且迎难赶上,迸发出自身的潜能。不过,好胜有时候也会演变成没有耐心,骄傲这些缺点。
所以我必须继续发扬自己的闪光点,也要尽量降低优点变为缺点的可能,完善自己,朝美好的未来阔步前进。
《义务教育法》规定 “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不曾想,这些法律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却不时变了味,一些原本为学生着想的条例,却变成了某些学生及家长无法无天的“保护伞” ,成了为人师者一道道的“紧箍咒” 。对这些条例简单的理解,让我们的教育摆脱了一味强调教育者权威的误区,却又随之踏入另一个误区:正当的惩戒也成了“高压线” 。
这种情况下,总让老师用爱心去感动学生,用耐心去教育学生,老师的话不能说重,更不能体罚,否则动不动就被投诉,让老师做检讨,甚至教师受害案件频出。
法律则通过强制性手段来直接维系社会秩序。具体表示如下:
法律具有在指引和衡量人们行为上的明确性。它明确规定了法律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它是一种统一的价值判断和行为规则。
2.法律具有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强制性。通过国家机器保证实施的法律才具有强大的约束力和至高无上的权威性以及由此带来的威慑作用。
3.法律具有公正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可以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维护人间正义。与此同时,法律的教育作用和惩戒作用使人们将之内化为自身的法律意识。防患于未然,从而能更好的维系社会秩序。
4.社会秩序的某些领域是道德无法涉及的。在这些领域只能通过法律来维系。例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的组织规则等领域,法律的指导更便利同时更有效率。
综上所述,法律具有明确性、强制性和公正性,同时法律涉及了道德无法涉及的领域。法律凭借与生俱来的外部强制力,调整着错综复杂的社会利益关系。这种强制作用使社会秩序更加直接迅速的得以稳定的维系。
开头:关爱,就是关心2113爱护,它在我们身边无处不在.我们每个人都需要关爱,生活上也少不了关爱,别人给予我们关爱,那我们更应该5261去关心爱护他人,这样世界上才会充满——爱!结尾:是呀!正如歌中所唱的:只要人人都献出一点爱,世界将变成美好的人间.我们的家园才会更加温馨美好.开头:如果世4102界是一间小屋,关爱1653就是小屋中的一扇窗;如果世界是一艘船,那么关爱就是茫茫大海上的一盏明灯.被人关爱是一种美好的享受,关爱他人是一种高尚美好的品德.结尾:在此我真诚呼唤全世界的朋友们,关爱别人,关爱自版己!让自己和身边所有的人都充满爱!权让人间充满爱!让世界充满爱!关爱,关爱,爱在身边,无处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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