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未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 是否无效?
公司章程虽未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等事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即为有效。
裁判要旨
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亦是股东自治意思规则的载体,具有公司自治特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即为有效,即使公司章程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事项,也不影响公司章程的效力。
案情简介
一、天海集团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存在两份章程。一份是“成立章程”该章程经股东代表会议一致通过,但是在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部分均为空白,且未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另一份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的“备案章程”,该章程未经股东代表会议的表决。
二、“成立章程”中约定职工“在职持股,退职退股”,但是“备案章程”中没有该内容。
三、天海公司根据“成立章程” 中有关“在职持股,退职退股”的规定,向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董海凤发出退股通知。
四、董海凤认为“成立章程”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事项,为无效章程,起诉请求确认天海公司胁迫董海凤退股为非法。本案历经鹤壁市中院一审、河南高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最终认定天海公司依据“成立章程”做出的退股通知合法有效。
败诉原因
本案系公司章程记载不全,从而引发的有关“公司章程”效力的纠纷。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成立章程”系天海集团改制过程中经股东代表会议一致通过的法律文件,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章程虽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事项,但其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否认其效力,该章程已经经过股东代表会议一致通过,其应该作为处理公司与职工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
败诉教训、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一、保持公司章程的唯一性。公司章程作为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应当保持其唯一性,尽量避免同时存在多个冲突的公司章程,引发有关其效力的纠纷。工商备案的章程与体现全体股东间真实意思的章程约定不一致时,一定要约定发生争议时以虽未进行工商备案、但系全体股东间真实意思的那份章程为准。
二、公司章程中有关事项的记载不完全并不必然导致公司章程的无效。但是若公司章程的内容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将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文件,可以对相关事项做出灵活规定,但是该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公司法》等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
关于董海凤申请再审所称“河南天海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是否因欠缺法定要件而无效的问题。本院认为,公司章程是关于公司的组织结构、内部关系和开展公司业务活动的基本规则和依据,亦是股东自治意思规则的载体,具有公司自治特点,只要股东达成合意,且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公司章程即为有效。本案中,在天海集团改制过程中,为规范公司与职工股东之间以及职工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制定了“河南天海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是在天海集团改制过程中经股东代表会议一致通过的'法律文件,是全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董海凤是明知的。该章程虽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事项,但其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能否认其效力,该章程已经经过股东代表会议一致通过,其应该作为处理公司与职工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所以,原审法院依据天海集团改制的相关文件以及特定的历史事实,认定该章程合法有效并作为处理公司与职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是符合当时天海集团改制的客观事实的,董海凤申请再审所称“河南天海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章程没有记载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出资额及出资比例等事项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董海凤与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710号]。
作者简介
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
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和内容
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记载事项上。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根据是否由法律明确规定,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必须载明或选择列举的事项,为必要记载事项。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由章程制订人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按照法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对公司章程效力的影响,还可将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公司章程上述记载事项的内容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公司中会有某些差异,但不外乎是以下三个方面:公司股东成员的权利与责任;公司的组织规则;公司的权力与行为规则。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这些事项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根本性质的重大事项,其中有些事项是各种公司都必然具有的共同性问题。各国公司法对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都做了明确规定,这些事项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相对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如果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记载违法,则仅该事项无效;如不予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确认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目的.在于使相关条款在公司与发起人、公司与认股人、公司与其他第三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有的国家的法律列举了章程相对必要的记载事项,这些事项一般包括发起人所得的特别利益、设立费用及发起人的报酬、有关非货币资产的出资、公司的期限、分公司的设立等。
3.任意记载事项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是否记载于章程,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公司章程任意记载的事项,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章程制订人就可根据实际需要而载入公司章程。任意记载事项如不予记载,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予以记载,则该事项将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及其股东必须遵照执行,不能任意变更;如予变更,也必须遵循修改章程的特别程序。从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11项和第79条第13项来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当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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