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拖欠工程款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不按合同或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承包方工程,而承包方又拖欠分包商等一系债务。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工程款的民事起诉状范文,欢迎阅读。
原告:北京**新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红英,职务董事长
住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东里**号楼**室,邮编:***
电话:******
被告: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隋心梅,职务总经理
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工业区***号,邮编:***
电话:******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保修款62259.24元,延迟支付的违约金巧6694.12元;以上两项共计68953.36元;
2、以上金额截至2007年8月15日 ,逾期支付,则以62259.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24%支付逾期利息;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0月12日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某地的某项目B区的1#、2#楼的外墙外保温及饰面装饰工程进行施工,工期为50天,从2008年10月12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合同还约定工程款的5%作为保修款,保修期自竣工之日起18个月,项目最后的结算金额为1245184.72元,所以被告留存保修款62259.24,保修期至2010年6月1日。然而,过了保修期后,该项目并未发现质量问题,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绝返还保修款。
原告认为,被告拒绝返还保修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xx市华迪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xx
住所: xx县xx庄乡边家庄村
被告:李xx,男,汉族,19xx年12月7日出生,住xx县xx镇新良庄村, 联系电话:1375314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维修场地的费用29450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厂房与办公房返修、拆除费用99300元;
3、判令被告赔偿用建设工程时使用矿石作地基的费用 3000元;
4、判令被告支付租用铲车费75000元;
5、判令被告支付租用铲车维修费用5021元;
6、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5年经人介绍,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承建原告一、二厂房及办公室、筛选厂与硬化一、二厂房地面、料厂地面等工程,并约定被告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原告要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于2005年8月开工,于2006年6月基本完工,但在修建地基时被告却使用部分矿石做基础。2007年9月,一、二厂房及办公室墙体多处裂缝、硬化的地面塌陷,筛选厂精矿池也发生下陷。每逢雨季,由于墙体裂缝雨水渗漏到地面形成淤泥严重影响了原告的生产、生活。就维修事宜经与被告多次协商,其只对办公楼房顶做了防水处理,其余一再以多种理由推脱,不得已原告只能对部分工程进行了维修,勉强使用。但现在办公室后期工程(门、窗部分未安装)未予完成,厂房已成危房急需重建,原告只能停产放假。2007年4月,被告承揽县城河道治理工程,向原告提出租用铲车一台,原告要求其若他厂内急用时必须送回。但当5月原告开干选厂要用时,被告却以种种借口不予归还直至9月10日才送回。在被告借用铲车期间,因其违约原告不得已又向别人租用两台,被告送回铲车后,因无法正常使用进行维修共支付维修费25021元。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6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被告应当对其所承建的工程质量负责,并对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房承担返修义务,或者承担返修及拆除相关费用99300元。
综上所述,由于生产车间属于危房无法正常使用,原被告双方就工程余款及铲车的租金和维修费用始终协商不成,达不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审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柴xx
拖欠工程款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权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住*****************
联系电话:13*********。
被告:李某,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系某某旅馆负责人。
联系电话:13*********
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住*******************
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安装费共计4000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李某委托被告杨某某为其寻找进行石膏墙安装的人员。2011年11月7日,原告经被告杨某某介绍同意为被告李某所负责的某某旅馆进行石膏隔墙的安装。在进行安装之前,原告通过被告杨某某同被告李某协商先预付一部分款项,待安装完毕之后将剩余款项付清。被告杨某某在11月8日支付了预付款之后,于11月12日支付2000元,11月15日支付3000元,之后就拒绝再支付剩余款项。11月22日,原告要求被告杨某某量面积进行决算,被告杨某某不但不予理会,还纠集其他人对原告进行殴打,原告拨打110,经过民警的调解,被告杨某某同意支付一切因原告被殴打受伤所花费的医疗费,并在一周内付清所欠的劳务费。被告杨某某于当场支付医疗费700元后,于12月4日同原告丈量了干活的面积,由此得出原告所安装石膏墙的面积为274.52平
方米,安装费为15373.12元,医药费共计1069.20元。双方经过协商后约定剩余的欠款为4000元,由被告人杨某某支付。但时至今日,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的`欠款4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为二被告进石膏墙的安装,实质上在原告与被告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依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原告享有法定的权利,被告李某最为雇佣方,被告杨某某作为直接负责人拖欠安装费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裁决为盼。
此 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权某某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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