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基本常识 (一)交通和道路交通 通常交通分为五种: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空中交通、管道运输和道路交通。
道路交通是最古老的交通方式,也是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最密切的一种交通方式。它具有灵活机动的特点,可以实现门到门的直达运输,是其他任何一种交通方式比不上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推进。我们国家的道跻交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高速公路四通八达,城市街道宽敞漂亮,立交桥纵横交错。公共汽车和出租车遍布大街小巷,摩托车已经基本普及,小汽车电开始逐步进入家庭,人们出行越来越方便。
与此同时,随着道路上车辆的增多,造成交通堵塞,引起交通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损失。 道路交通需要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环境。
我们每个人都离不开道路交通,道路交通和我们每个人都息息相关。 遵守交通法规,就是保证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为自己和他人提供方便。
(二)车辆基本知识 车辆是我们最常用的交通工具。车辆可以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两大类。
机动车就是采用机械作为动力驱动的车辆。 常见的机动车有:客车(包括小汽车和大型客车)、货车(包括小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摩托车(包括轻便摩托车、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拖拉机、电车、农用运输车等等。
地方上所有的机动车都必须到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号牌和行驶证,才可以上路行驶。没有号牌和行驶证的车辆如果在道路上行驶,属于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要受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
非机动车是采用人力或畜力驱动的车辆。 常见的非机动车有: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乘用的车等等。
除此之外,残疾人专用机械车辆和电动自行车,也属于非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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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有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构成交通事故要有4个要件:即车辆、道路上、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损害后果。
浅析道路交通事故新定义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这是我国法律对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阐述,具有法律效力,要想对道路交通事故有深刻地认识,就要准确地领会这一定义的含义。
首先,道路交通事故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车辆。即发生道路交通的事故的双方或者是两车之间、或者是人车之间发生的刮擦、碰撞或直接影响等形成的事故,有一方必须是车辆。《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对车辆进行了界定,这里的车辆包括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可以有相对方可以没有相对方,车辆因侧翻导致自己损失的事故就是没有相对方的道路交通事故。相对方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多辆车发生追尾的事故就是相对方是多方的道路交通事故。
其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域范围是道路,发生在道路以外的事故一般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含义也做了解释,即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还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应当说,凡在这些场所发生的事故都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这时排除了那些在家庭私有车库、私有场院内的场所等那些非公众通行的地方发生的事故。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另一个主观因素是过错或者意外。在法律意义上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追求结果的发生,驾车追求撞人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就是故意,这一行为不是交通肇事行为,而是故意伤害。过失是行人应该认识到结果的发生而没有认识到或认识到结果的发生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是一种过失行为,是一种最为常见的肇事行为。发生意外的情况,也就是意外事件,主要是指发生了当事人意想不到的情况。如由于客观原因使道路状况变化、刹车失灵等。区分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因素,对于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有着很重要的意义。解释中还提到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是指由于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给双方当事人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如果虽然发生了碰撞,但对双方当事人没有造成任何的伤害或损失,也就谈不上为交通事故了。
新中国最早的有关道路交通的法律法规是1951年经政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公布的《城市陆上交通管理暂行规定》,但是该法并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随后又出台了几部有关道路交通的部门规章,也都没有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直至1991年国务院发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才第一次明确地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它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和外延的变迁也是我国对外交流的需要。日本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是,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失。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道路交通事故是在道路上所发生的意料不到的有害的或危险的事件。道路交通事故新的定义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事故定义去掉了违法行为这个在过去处理的交通事故的必要因素,将过失改为过错,并增加了意外事故。新定义与国外定义比较,类似的地方都是在道路上或在交通中引起的死伤或物损的意外事件。但是无论是美国定义中的“意料不到的危害的或意外的事件”,还是日本定义中的“由于车辆在交通中所引起的人的死伤或物的损坏”,对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来说都隐含了过错或者意外,从这个角度而。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新定义与美国、日本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这反应出在交通事故处理方面我国正在与国际接轨
一、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双基”工作的紧迫感 我县独特的地理环境和复杂多变的气候状况,以及驾驶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等主客观原因,致使全县道路交通事故多年来一直居高不下,形势十分严峻。
究其根本原因,依然是基层基础工作不扎实。因此,各乡镇和各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切实提高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层基础工作的认识,增强做好“双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抓基层、打基础做起,从重事后查处向提前防范整改转变,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实现“少事故、少伤亡、少损失”的目标,全力遏制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双基”工作责任制 (一)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和层级管理的基本原则,集镇规划区内的道路和乡道、村组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和基层基础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国道、省道、县道的交通安全管理及基层基础工作由县公安局负责,县公安局是管理主体,县交警大队是责任主体。
县公路部门是国道、省道、县道畅通和安保工程的责任主体。县运管部门是县域内客运车辆管理和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
(二)明确工作职责 1 、乡镇人民政府责任 (1)各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是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由乡镇长任组长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生产考评内容。
(2)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总体要求,细化基础工作责任,建立车辆台帐和驾驶人员培训学习登记卡,签订“四方一责”责任状,排查和整改隐患,检查基础工作落实情况,对主管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评估。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4)组织交通城建环保站对集镇交通秩序进行管理,清理占道经营、乱停乱靠等违法行为,规范路面运行秩序;设置辖区乡村道路标志标牌、排查整改乡村道路危险路段;协助 清理整顿监管农村客运市场。 (5)汇总各种交通信息并录入人车信息系统;对各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月检查督办,研究解决本辖区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6)组织公安派出所对辖区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集镇交通秩序维护,加强对乡村道路的巡查力度和路面行车秩序的监管,严查无牌无证、无证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超速、超员、超载以及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负责一般事故(无争议的)和适用简易程序的事故处理;协助辖区内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国、省、县道交通安全管理。 (7)组织乡镇中心学校加强校车管理,督促辖区中小学校开展校车和接送幼儿车辆隐患排查整治,建立校车档案;排查学校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并及时上报。
(8)组织交警中队强化对国、省、县道安全监管,落实 24 小时监管责任,创新与属地管理相匹配的机制和办法。 (9)牵头进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乡镇人民政府对死亡 1 人以下(含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实行责任倒查。事故调查报告须在事故发生后的 30 日内完成并送县安监局会签后报县政府审批。
应当追究责任的对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乡镇提出建议,县安委会负责协调并监督追究到位。 2、村(居)委员会、社区工作责任 驻村乡镇干部和村支部书记是该村村组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组织村干部重点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人车信息或台帐资料库,掌握人车增减变化情况。
(2)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村(居)民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制止并纠正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行为。 (3)建立“红白”喜事报告制度,并到场告知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4)协助处理事故善后和维稳工作。 3 、县直相关部门责任 县公安局是全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日常监管和督办落实。
一是完善以交警为主体、多警种配合并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二是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明晰交警大队、中队和各派出所以及其他警种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的职责。
三是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定期分析形势,研究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每年组织一次大规模的宣传教育活动,每学期组织公安民警到学校上一次交通安全课。
五是制定道路交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六是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死亡 1 人(含受伤)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乡镇实行责任倒查。
县交警大队是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职责。一是加强对驾驶员教育培训和管理,每年以乡镇为单位对驾驶人员集中进行一次培训教育,每季度会同安监局开展一次交通安全暗访活动。
二是强化交警中队建设,建立中队接受交警大队和当地党委政府双重领导的管理模式,全面落实属地管理措施,落实交警中队负责国、省、县道安全管理责任和中队民警指导协助乡镇管理农村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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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国家的相关安全法律法规,为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结合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生产经营场所、从业人员和设施设备等的安全状况,进行预测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种不安全因素,从而确保道路运输安全、有序的开展。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必然涉及到安全检查,从很大程度上来讲,做好了安全检查,就搞好了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检查包括查制度、查纪律、查现场、查管理、查措施、查隐患等多项内容,其种类有经常性、专项性、定期性、季节性和临时性安全检查五大类;安全检查的基本方法有自检自查、交叉检查、抽查、辅助检查等。
安全检查是一项综合性的安全管理措施,通过检查,可以达到相互学习,提高认识,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排查隐患,增添方法措施,增强防范能力,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强化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目的。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尽管上级对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和作用都作了严格的强调、要求,检查者本身也对检查的方法和效果做了不少的完善和改进,但安全检查所要达到的效果总是不很明显,避重就轻,走马观花式的各类检查,总是不同程度地存在,以至安全检查的发现、督促、指导、警示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本人作为单位专职安全管理员,结合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实践,谈一下安全检查工作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一、首先要明确安全检查的目的
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秩序,是保障经济建设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安全检查是手段,其目的在于发现不安全因素的存在状况,这是检查者首先要解决的思想认识问题。每次检查,要检查什么,通过检查要达到什么目的,产生什么样的效果,作为检查人员,应该先做到心中有数。在安全检查中,常有这样一种情况,被检查者只知道要检查的大概内容,检查者对参与的那次检查的目的、意义并不十分清楚。这样一来,随着时间的推移,检查的次数多了,检查者习惯了,被检查者松懈了、麻痹了、厌倦了,认为检查就是那么一回事。因此,每次检查之前,可以采用现场动员和谈心等方式,结合实际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让每个参与者目的明确,做到心中有数。
二、其次要明确检查的内容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主要是“三关一监督”(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严把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严把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安全监督)。对道路运输企业来说,检查项目大致可分为: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与落实情况;安全保障与监督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开展情况;驾驶员管理情况;营运车辆管理情况等。对汽车客运站来说,检查项目一般包括: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情况;安全管理制度与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情况;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执行情况等。安全检查内容广泛,每次检查前都应具有针对性。
三、要突出重点
一般情况下,安全检查的时间和过程都比较短,如果泛泛而检,势必走马观花,以至漏检和误检。因此,对安全检查应当点面结合,突出重点。检查中应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应当突出人的行为,物的状态和安全工作的“软件”、“硬件”两个基本基础点。具体地说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学习和贯彻情况;对领导、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的贯彻落实和执行情况;认真开展全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重点组织干部、职工对安全业务知识的学习、讨论、运用和推广情况;认真加强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情况;对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防范和治理、整顿情况;加强各类设备设施的养护、管理和使用情况;认真做好安全工作的“软件”建设,对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执行情况,等等。
四、要讲究方法
安全检查关键是要克服形式主义,安全生产中的形式主义有多种表现,有的满足于一般化要求,一般化号召,以文件来贯彻文件,以会议来落实会议,安全检查工作没有针对性;有的习惯于口号不断,花样不少,表面看声势很大,但不解决实际问题;有的甚至弄虚作假,为赢得上级满意,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说假话,报喜不报忧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一)机动车是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二)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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