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土地管理专业的,几年的学习和实践总结认为不难。
土地管理中一些最基本的东西要先知道。基本的东西我列一些,希望对你有帮助:1.土地分类,理解各个分类的含义2.土地的权利,了解土地上的一些权利设置如所有权、使用权等等3.土地管理内容,主要了解一下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你可以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科室主要干些?4.了解土地管理的参与者。
了解参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个层面的人,如信这个很土地行政部门、城镇规划建设部门、人民政府、农民、开发商、建设用地单位、土地估价者等等。5.看一些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之后一系列土地管理新政的重要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6.了解一些土地管理方面信息管理,具体要了解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国土管理部门有些什么台账,会几种通用的土地信息系统软件,如MAPGIS 查看原帖>>。
一、什么是国土资源? 答:国土资源广义上说是一个国家领土主权范围内所有自然资源、经济资源和社会资源,狭义上说是一个国家主权管理地域内—切自然资源,包括土地、矿藏、水、气候、生物、海洋等自然资源。
我们这里讲的国土资源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土地、矿产、海洋及测绘地理信息资源。 我国国土资源绝对数量大,种类齐全,其中有不少在世界上居优势地位。
但因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总量大、人均少、相对紧缺是我国国土资源的主要特点。
二、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当事人怎样处罚? 答: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怎样追究法律责任? 答: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我国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和类型有哪些? 答: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1950年实施土地改革时,所有权没有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六十条》)实施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已经被国家依法征收的集体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后属于国家所有;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五、非法转让土地或者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答: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是土地管理专业的,几年的学习和实践总结认为不难。
土地管理中一些最基本的东西要先知道。基本的东西我列一些,希望对你有帮助:1.土地分类,理解各个分类的含义2.土地的权利,了解土地上的一些权利设置如所有权、使用权等等3.土地管理内容,主要了解一下土地管理的主要内容,你可以从行政管理的角度,看看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科室主要干些?4.了解土地管理的参与者。
了解参与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个层面的人,如信这个很土地行政部门、城镇规划建设部门、人民政府、农民、开发商、建设用地单位、土地估价者等等。5.看一些文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之后一系列土地管理新政的重要文件,如《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6.了解一些土地管理方面信息管理,具体要了解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国土管理部门有些什么台账,会几种通用的土地信息系统软件,如MAPGIS 查看原帖>>。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原编制机关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省政府批准。
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4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包含哪些内容? 答:土地规划公告、建设用地预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建设用地规划审核、城市和村庄集镇规划土地利用审核、土地开发复垦整理规划管理等。 43、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公告哪些内容? 答: (一)规划目标; (二)规划期限; (三)规划范围; (四)地块用途; (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
44、什么是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答:是指国家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45、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哪些内容? 答: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指标;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46、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根据哪些要素确定? 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利用的实际情况。 47、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于什么时间,按项目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建议? 答:上年9月25日前。
4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
应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9、各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什么时间上报国土资源部? 答:每年的10月10日前。
50、全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到哪一级? 答: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农四师国土资源局党组为深化落实 “完善体制、提高素质”活动,进一步加强我师国土资源系统队伍建设,为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大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奠定坚实的基础。师国土资源局于2007年3月12日,在师党校举办农四师国土资源系统地籍、财务管理业务知识培训班。此次培训班由师党校和师国土资源局共同举办,师国土资源局党组对培训班十分重视。授课老师除师局业务骨干外,还外聘了师党校、伊犁州物价局、师财务局、师审计局、师花城勘测设计院专家进行教学。除室内教学外,地籍还计划组织野外实地测量。
师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土地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周晓保同志代表局党组在开班仪式上作了具体要求,要求学员充分利用此次机会,认真学习、勤于思考、遵守校纪、校规,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相结合,使个人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有一个大的提升,圆满完成这次局党组的培训计划。
参加培训班的人员均是来自各分局的分局长(负责人)、地籍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课程计划安排培训10天左右。课程除业务知识教学外还有师党校老师对学员进行政治理论和综合管理素质的教学。
251、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窖、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2、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土地复垦费的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53、非法占用土地或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4、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255、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56、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257、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的5%以上20%以下罚款。 258、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履行哪些职责? 答:(一)对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对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查处的国有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相关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59、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般应当在几日内结案? 答: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 260、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谁管辖? 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为确保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对于退耕的25度以上坡度或严重沙化的基本农田,如何处理? 答:不再作为基本农田,减少的基本农田可从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等基本农田后备资源中进行划补,并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92、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的日常管理,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04〕223号)中提出建立健全五级耕地保护管理网络,加强动态巡查和管理,请问是哪五级管理网络? 答:省、市、县、镇、村。 93、在我省,一次性开发荒山、荒地、荒滩80公顷,应经哪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答:省人民政府批准。
94、开发未确定权属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使用期限是多长? 答:最长不超过50年。 95、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多少可以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 答:60%。
96、土地整理费用由谁承担? 答:按照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担。 9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开发专项经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垦,耕地开发专项经费可从哪些渠道筹集? 答:(一)本行政区域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留存部分; (二)存量土地有偿使用费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三)耕地开垦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 (四)耕地占用税应当用于耕地开发的部分。
98、根据《湖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的规定,因采矿、挖沙、取石、烧制砖瓦陶瓷等破坏土地,需将土地复垦为种植用地,应按什么标准缴纳土地复垦费? 答:18750元/公顷。 99、在我省,非农业建设用地占用土地,一年以上未使用的,应按什么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 答:按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征收土地闲置费,但房地产开发用地按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标准征收。
一般会考察国土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再加上公共基础知识。
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条例和业务知识这些都会涉及很多。因为国土管理涉及面广同时会有一些监察执法等相关的涉及。所以总体来说还是相对复杂的。你可以去淘宝搜索国土考试小灵通,这个里面有相关的考试资料和试题。整理的相当齐全和专业。我就在那里买了一套,复习了一个多星期,然后通过了笔试。自己努力最重要。
一般的合同制招聘和事业编招聘内容不一样,当然具体也看招考简章了。加油。
281、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是否正确? 答:正确。 282、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
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几年? 答:5年。 283、国有土地实行长期租赁的,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
是否正确? 答:正确。 284、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将承租土地转租或分租给第三人的,承租土地使用权仍由谁持有?承租人与第三人建立了附加租赁关系,第三人取得什么权利? 答:原承租人持有;土地的他项权利。
285、国有土地使用权承租人将承租土地抵押,承租土地使用权如何估价? 答:只能按合同租金与市场租金的差值及租期估价。 28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
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是否正确? 答:正确。
287、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的权属。是否正确? 答:正确。
288、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并可以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是否正确? 答:不正确。
不应当停止协助执行。 289、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
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什么为准? 答:以权属登记为准。 290、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名义人(案外人)书面认可该土地实际属于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能否采取查封措施? 答: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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