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工或更换设备的工程,重新检查验收;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工程,予以验收;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工程,虽局部尺寸等不符合设计要求,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返修和加固后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工程严禁验收。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能: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尤其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专业设备安装等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施工质量。 开工前的质量监督内容:检查项目参与各方的质保体系;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等文件及审批手续;各方人员的资质证书;检查的结果记录保存。
竣工验收之日起五天内提交竣工验收备案部队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责令改正。
质量监督是指为确保满足规定的质量要求,按有关规定对程序、方法、条件、过程、产品和服务以及记录分析的状态所进行的连续监视和验证。
监督是具体的、微观的,针对对象包括形成质量有关的程序、方法、条件、过程以及产品和服务质量本身。因为这些具体事物常随时间推移、情况变迁而发生变异甚至有突变。
对前者(程序、方法、条件、过程)必须连续地监视;对后者(产品和服务质量本身)必须连续地验证其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组织内部的监督,应设置独立的专职机构(如质量检验部门);外部监督由顾客以顾客的名义执行(如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等)。
第一条 为了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及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施工图审查、预拌混凝土生产等建设工程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承担质量责任。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政市容、园林绿化、文物、民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文物、人民防空等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务、公安消防、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相关行业协会、学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单位和人员依法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可以提供咨询、培训、信息、技术等服务,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向建设工程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
第六条 本市鼓励第三方机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认证、检测、咨询、培训、保险、担保、信用评价等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工程建设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
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如下:
质量技术监督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标准为依据,以技术检验、计量检测为手段,对产品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管理的行政活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的基础工作,其覆盖范围广泛,涉及到工农业生产、工程建设、科学研究、文化教育、医药卫生、环境保护、核安全、国内外贸易、服务行业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
法律法规,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性部门规章与政策文件:国家技术监督局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物资管理办法;技术监督统计工作管理办法;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和徽章管理办法;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外事管理工作的规定;技术监督行政处罚委托实施办法。
一、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管理体制和职能 (一)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政府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综合性的特点。
来自考试大 (二)管理职能:1、建立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法规;2、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3、建设活动主体资格的管理;4、工程承发包管理;5、控制工程建设程序。 二、工程质量管理制度:近年来,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先后颁发了多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
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2、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1)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是否安全、可靠。
(2)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 (3)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4)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3、施工图审查有关各方的职责: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工作中主要负责制定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并颁发审查批准书;负责制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批准审查机构,认定审查人员;对审查机构和审查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施工图设计审查负依法监督管理的行政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但并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3)审查机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技术审查。 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职的责任。
来自考试大 4、施工图审查程序:施工图审查的各个环节可按以下步骤办理:1)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图,并作书面登录。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同时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3)审查机构完成审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技术性审查报告。4)审查结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施工图审查批准书。
5)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存档备查。 5、施工图审查管理: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受理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
(2)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3)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4)检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5)监督工程质量验收。
(6)向委托部门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7)对预制建筑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监督。
(8)受委托部门委托按规定收取工程质量监督费。 (9)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三)工程质量检测制度: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是对建设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现场所用的有关建筑材料、设备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
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标准化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检测工作,其出具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定效力。 法定的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在国内为最终裁定,在国外具有代表国家的性质。
1、国家级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1)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部门委托,对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2)受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部门委托,对建筑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及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2、各省级、市(地区)级、县级检测机构的主要任务:1)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用的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向本地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样报告和建议。2)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省、市、县的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
对违反技术标准、失去质量控制的产品,检测单位有权提供主管部门停止其生产的证明,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已出。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质量管理条例》确立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该项制度是加强政府监督管理,防止不合格工程流向社会的一个重要手段。根据《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15日内到丰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应提交以下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5、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6、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市质监站查验建设单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的上述文件是否齐备、是否真实,发现不齐备或不真实,应当责令补齐或者修正,并在收齐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后,依据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报告,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后,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是《质量管理条例》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丰城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将向丰城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1989年9月30日建设部令第3号)对重大事故的等级、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重大事故的调查等均有详细规定。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 《建筑法》、《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是为了更好的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作用,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项有效措施。 1、工程质量投诉的范围 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2、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的部门 3、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部门职责和义务 投诉处理机构要做好投诉登记工作,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的工程质量投诉。对于投诉的工程质量问题,投诉处理机构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合理的要求,要及时妥善处理;暂时解决不了的,要向投诉人做出解释,并责成工程质量责任方限期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做出说明,经说明后仍坚持无理要求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在处理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涉及到的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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