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民法学》基础知识点 一、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是民法理论最重要的部分,是对以下分论内容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民法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本质。
民法从其实施之日至废止之日在我国领域内对自然人和法人等民事主体都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民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
其他各章节都是围绕着民事法律关系,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学习中,要抓住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掌握其构成要素以及其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分清各种不同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公民和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
针对公民,必须掌握公民的概念、公民的权利能力起止,以及在不同阶段公民具有的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是针对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情况作出的法律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则是公民作为民事法关系主体的特殊形式。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
针对法人,必须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必备条件及分类,了解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物在民法中有很大的意义,很多民事法律关系都要涉及到财产,涉及到物。
因此要掌握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从而把握各种不同种类物的流通范围和国家对它的控制程度。货币、有价证券、票据、股票、债券是特征类型的物。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称为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最广泛、最重要的法律事实。
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都是通过法律行为这种形式来体现的。要从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的区别中把握其法律特征,掌握其成立要件、分类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法律行为。
弄清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熟练认定各种无效民事行为,了解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方法。 民事主体可以亲自为法律行为,也可以让他人代理进行法律行为。
特别是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代理制度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独立的民事制度。学习代理制度时要抓住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掌握代理的种类、适用范围。
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表现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及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
时效期限的届满会成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的原因。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广泛,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与所有权是财产关系在法律中的主要体现,是民法学重要的组成部分。 首先掌握物权的一般原理。
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对世权;2、物体的客体是物;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6、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广泛性。
按照不同标准,可把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在学习中,应主要掌握财产所有权概念、特征、明确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特点。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
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客体的消灭;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4、所有权的抛弃;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我国财产所有权主要有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物权中的另一重要分类。两者都是他物权。
所有权虽具有排他性,介作为所有权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一定只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多数的情况即是共有。
财产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要弄清各种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掌握共有财产分割时应遵循的原则。
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权能时,其权利不是绝对的,而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相邻关系实质是法定的对所有权人或占有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的一各限制。
学习相邻关系时,要掌握相邻关系的特征、种类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人大民法学精品课程讲义(一) 龙翼飞、姚辉 上传时间:2006-7-12 浏览次数:28567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第一章 绪论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民法的意义,明确《民法学》的基本内容和学习方法,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了解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把握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联系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深刻理解和掌握民法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学 (一)民法的定义 对于民法的定义应着重领会: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 把握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其基本内容包括民法总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继承权和民事责任制度。由于知识产权和继承权分别在《知识产权法》和《继承法》中讲授,故在本门课程中不做专门讲解。
(三)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明确学习民法学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科学方法,并运用经济学、社会学、法哲学、伦理学、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法律现象。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着重领会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归属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理解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新中国的民事立法 了解新中国民事立法是与新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文明同时进行的;新中国的民事立法正在走向系统化、科学化、法典化。
民法的基本原则 着重领会和把握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民事行为自由原则、财产流转等价有偿原则、民事活动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掌握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
要求结合民法的调整对象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深刻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 着重领会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所调整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特征。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和不同种类。明确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的多样性和性质的统一性。
把握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构成。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 认识民事法律事实对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意义。
了解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既包括事件和行为,还有赖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存在。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学习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认识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掌握法律关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理解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把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基本规则,明确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
要求着重掌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基本理论,深刻理解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的民事责任承担。 第一节 公民的民事法律地位 理解公民是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按照该国法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自然人。
区别公民与自然人。明确公民在民法上的地位。
第二节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认识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掌握法律关于公民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的基本法律规定。
第三节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了解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明确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类型及其内容。
掌握关于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变动的法律宣告规则。 第四节 监护 理解监护的概念和特殊的社会功能。
明确设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和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掌握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律要求。
第五节 宣告失踪 掌握法律关于宣告失踪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基本规定。明确宣告失踪所引起的直接法律后果。
第六节 宣告死亡 把握法律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的基本规定。了解宣告死亡所引起的各种法律后果。
掌握撤销宣告死亡的各项法律要求。 第七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明确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掌握法律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民事责任承担的基本规则。 第八节 个人合伙 理解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明确关于个人合伙的成立、个人合伙的加入和退出的法律规定。掌握法律对个人合伙的内部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经营以及个人合伙的对外财产关系的基本规定。
案例: 个人合伙民事责任纠纷案 1997年4月,高亚光出资2万元购买二手汽车一辆,与邻居杨仲成商定,由高亚光负责联系业务,杨仲成负责开车,两人合伙从事货运,所得收入则按5:1的比例在高和杨之间分配。 1997年8月4日,杨仲成出车途中由于没有将货物盖好,导致大雨将货物淋湿,造成损失1.2万元,货主李文鸣向两人索赔。
在与高亚光发生争吵之后,杨仲。
它是法律科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以及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重要民法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
民法学科和论述题有关:一是意思自治原则。2006年考题:某国民法典规定,法律有规定的依据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依照法理,请你比较该条规定和罪刑法定主义的区别。
二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指公民的权利是有限的,是有边界的,但对公民权利的限制也要有法律的依据;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符合比例原则;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补偿或赔偿;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要追求利益的平衡。
注意以下几点为论述题的重点:
(1)民法权中的人格的保护,如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2)法治理论;
(3)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意味着法律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我们应积极吸取包括调解和解等方式在内的各种解决方式;
(4)最高法院推行案例指导制度;
(5)判例法;
(6)行政法的合法行政,合理行政及信赖保护原则。
自学考试《民法学》基础知识点
一、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是民法理论最重要的部分,是对以下分论内容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民法的根本任务和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这一本质。民法从其实施之日至废止之日在我国领域内对自然人和法人等民事
主体都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整个民法学理论的核心部分。其他各章节都是围绕着民事法律关系,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和研究的。学习中,要抓住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掌握其构成要素以及其
民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分清各种不同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要素。公民和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主体。针对公民,必须掌握公民的概念、公民的权利能力起止,以及在不同阶段公民具有的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是针对公民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情况作出的法律规定。个体工商户、农
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则是公民作为民事法关系主体的特殊形式。
法人是与公民对称的另一类民事主体。针对法人,必须掌握法人的概念、特征、必备条件及分类,了
解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特殊性。
物在民法中有很大的意义,很多民事法律关系都要涉及到财产,涉及到物。因此要掌握物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从而把握各种不同种类物的流通范围和国家对它的控制程度。货币、
有价证券、票据、股票、债券是特征类型的物。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称为法律事实。法律行为是最广泛、最重要的法律事实。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消灭都是通过法律行为这种形式来体现的。要从法律行为与其他法律事实的区别中把握其法律特征,掌握其成立要件、分类以及附条件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法律行为。弄清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熟练认定各种无效民事行为,了解对无效民事行为的处理方法。
民事主体可以亲自为法律行为,也可以让他人代理进行法律行为。特别是在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代理制度成为一种不可缺少的独立的民事制度。学习代理制度时要抓住代理关系的法律特征,掌握
代理的种类、适用范围。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的表现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及代理关系消灭的原因。
时效是一种法律事实。时效期限的届满会成为取得权利或者丧失权利的原因。时效制度适用范围广泛,
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二、物权与所有权
物权与所有权是财产关系在法律中的主要体现,是民法学重要的组成部分。
首先掌握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民事权利。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对世权;2、物体的客体是物;3、物权的内容是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4、物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5、物权具有追及权和优先权;6、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广泛性。按照不同标准,可把物权分为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动产物权和
不动产物权;准物权。
财产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在学习中,应主要掌握财产所有权概念、特征、明确所有权中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的特点。合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有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财产所有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1、所有权的转让;2、所有权客体的消灭;3、所有权主体的消灭;4、所有权的抛弃;5、所有权被强制消灭。我国财产所有权主要有国家财产所有权、集体财产所有权、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物权中的另一重要分类。两者都是他物权。
所有权虽具有排他性,介作为所有权关系的权利主体不一定只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数的。所有权权利主体多数的情况即是共有。财产共有可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要弄清各种共有关系中,共有人享有
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掌握共有财产分割时应遵循的原则。
所有权人在行使所有权权能时,其权利不是绝对的,而要受到法律的限制。相邻关系实质是法定的对所有权人或占有人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的一各限制。学习相邻关系时,要掌握相邻关系的
特征、种类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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