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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基础知识 » 公共行政法小案例(谁能提供一个有关行政法的案例附点评.案例最好新一点,点评400字)

公共行政法小案例(谁能提供一个有关行政法的案例附点评.案例最好新一点,点评400字)

分类:基础知识 日期:2021-12-11 11:28 浏览:18 次

1.谁能提供一个有关行政法的案例附点评.案例最好新一点,点评400字

原告:西安市新城区尚德门百货商店。

法定代表人:张翼,经理。 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森,局长。 第三人:新城区新峰建筑工程队。

法定代表人:杨文蔚,队长。 1988年9月17日,西安市新城区尚德门百货商店(以下称尚德门商店)与原西五路第一建筑队(1990年3月与新城区新峰建筑队合并)签订了一份租赁协议。

该协议规定第一建筑队将尚德路165号、西七路79号国有房屋租赁给尚德门商店,租期15年。同年9月23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联营协议,除明确了双方联营的权利义务外,同时废除了9月17日的租赁协议;同年11月5日,双方又签订了联营补充协议。

之后,尚德门商店付给原西五路第一建筑队在双方签订协议之前应由第一建筑队支付的房租费、房屋修缮费4818.54元及栗佩林(第一建筑队队长)一个月工资150元。 双方签订的联营协议未在工商局登记注册。

期间,尚德门商店在经营过程中还超越所核准的“零售”经营方式,进行批发经营;且以主管上级不盖章为由,1990年度未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同年3月,西五路第一建筑队与新城区新峰建筑队合并。

1991年元月,西安市工商局根据新峰建筑队部分职工的反映,对尚德门商店上述问题进行了查处,之后,作出了市工商合字〔1991〕第012号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一、新城区西五路第一建筑队与尚德门百货商店所订国有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尚德路165号和西七路79号房屋的合法使用权归新峰建筑队。 二、对新城区西五路第一建筑队非法收取房屋转租费4968.5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家财政,因该队已合并为新峰建筑队,故此项没收款由新峰建筑队交纳。

三、对尚德门百货商店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改变经营方式,超越经营范围,不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等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罚款。 四、责令尚德门百货商店到新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补办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对此处理决定,尚德门商店不服,向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该局以陕工商合复字〔1991〕第5号复议决定书维持西安市工商局的处理决定。尚德门商店不服,以尚德门百货商店与新城区西五路第一建筑工程队签订的是联营协议,不是国有房屋转租协议,及认定尚德门商店改变经营方式,超越经营范围,不按规定办年检手续与事实不符等理由,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西安市工商合字〔1991〕第012号处理决定书。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第三人新峰建筑队认为,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维持该处理决定。 【审判】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尚德门商店与新峰建筑队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能予以确认,而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决定书第一、二项是对未经确认的合同的处理,显系越权行为,应予撤销;第三、四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依法应予支持,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于1992年1月17日作出以下判决: (一)撤销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合字〔1991〕第012号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 (二)维持被告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合字(1991)第012号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的第三项、第四项。

宣判后,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有确认权,也有处理权,处理决定作出终止双方租赁关系,没收转租费等就是对合同的确认和处理等理由,提出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新峰建筑队与尚德门百货商店未经房管部门同意私自转租公有房屋,从中收取转租费,属违法行为,后又订联营协议,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其主管上级亦否认联营协议。

其申请营业执照时,西五路生产生活服务公司出具了尚德路165号和西七路79号属公司房产的虚假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负有监督、检查、确认、处理权。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决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于1992年4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维持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商合字〔1991〕第012号违法合同处理决定书。 终审判决后,尚德门商店仍不服,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其理由是:尚德门商店与原西五路第一建筑队由租赁协议变更为联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所付原建筑队队长栗佩林4968.54元系在联营前因西五路第一建筑队经营不善,栗佩林个人垫付房租和维修房屋及工资费用。 联营所用之房按照《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应到房管部门办理联营后的租赁证,并非到工商局办理房屋租赁手续。

因此,西安市工商局以租赁协议确认无效后,将房屋使用权交新峰建筑队,实际上对国有房屋的使用权作出了实体处理,超出其职权范围,属越权行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查明:根据1987年3月17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之规定,西安市房。

2.行政违法行为案例

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规的违法行为。

包括两种情况:(1)职务过错,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这类失职行为使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但还没达到渎职罪的程度。

(2)行政过错,即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如司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违法在许多情况下,专指行政过错,主张把职务过错称为纪律违法。 名词解释:这一概念反映了行政违法的三大特征: 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 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的违法,与民事违法和刑事违法不同,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在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只有当他们以行政法主体身份或以行政法主体名义出现时,他们的违法才能构成行政违法。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 2。

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首先,行政违法具有违法性,它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侵害了受行政法保护的行政关系,因而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其次,行政违法在性质上属于一般违法,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尚未达到犯罪的程度。

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依法必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违法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并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构成 所谓行政违法构成是指构成行政违法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和客观条件的总和,它是确认行政违法行为从而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根据。

行政法,基础知识,案例

3.在日常生活中有关法律的10个例子

1,早晨来上班,你过马路要遵守道路安全交通法。

2,路过菜市场,买了煎饼抄果子。他要约,你承诺,跟摊主形成买卖合同。

3.来到所里,有个当事人来交代理费,没带够,给所里打了个条。当事人跟所里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

4,坐在电脑前,打不开电脑,坏了,让人来维修。你跟维修人员之间建立了合同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

5,人家维修完了,让你掏钱结账,突然发现钱包不见了。原来被小偷袭偷了,小偷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这是刑事法律关系。

6.你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机关以过年放假不出警,你起诉公安局,属于行政诉讼。你与公安机关之间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7.公安机关败诉了,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按照国家赔偿法赔偿了你的损失。这属于国家赔偿法调整的范围。

8,你很高兴,请大伙去吃饭,到饭店,与饭店形成合同关系。

9,在饭店吃饭,你拼命劝大伙喝酒,结果导致一人酒后肠胃出血,朋友起诉你,与你形成了侵权法律关系。

10,现实生活中的例子很多,比如结婚得zd达到法定条件,离婚得符合法定标准啊。

4.行政法的历史发展中有什么样的案例?

卡多案是法国行政法院于1889年12月13日对卡多(Cadot)先生诉内政部长决定一案的判决形成的。

1889年,法国马赛市取消了市立道路与水源公司总工程师的职位,卡多先生就是这个公司的总工程师,其职位被取消后便向马赛市提出损害赔偿,马赛市政府驳回了他的索赔要求,他转而向市普通法院提起诉讼,但该普通法院认为将他与马赛相连的合同没有具备民事上的雇佣劳动力合同特征,因而裁决其无管辖权。 卡多先生又向省政府提出申诉,省政府也宣称无权限,因为申诉理由不是基于中断执行公共工程的合同。

卡多先生只得转而向内政部长提出其申诉,然而,在部长大人那儿卡多先生也吃个闭门羹,他的答复是赔偿要求在马赛市政府那没有受到欢迎,那么他鄙人也别无选择。对于内政部的拒绝受理,卡多先生向行政法院提出了诉讼。

行政法院受理了卡多先生诉案后作出的判决如下:由于马赛市政府-与市长拒绝受理卡多先生的申诉,故在当事人间产生了争议,这种争议审理权限属行政法院……。行政法院的判决还认为,内政部长对事实上不属其权限范围内的问题放弃审理的作法是明智的。

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评析李某在某公司从事后勤服务管理工作,

1、此案并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可诉范围,某公司无权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不属于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此处的仲裁是法定机构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行为。

“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仲裁,目前主要是劳动争议仲裁。 因此,案中的劳动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的行政行为不属可诉范围。

2、《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 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分析:(1)李某与公司虽然没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实质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应认定二者之间关系属于劳资关系。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此本案争点应在,李某是否在上班途中。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为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保障局举证李某并不是在上班途中。 估且不论在劳动保障局制作《工伤结论通知书》时,是否有通知用人单位举证。

在后来用人单位向法院起诉,证明不是上班途中的两个理由, (一)李某发生车祸的时间是早上6点30分,而其上班的时间应该是早上6点45分,其案发的地点到公司最少需要半个小时,按照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即使没有车祸也是迟到的;(二)车上载着其妻子,因此无法判断李某是在上班的途中,很有可能是送其妻子到某处。 这两个理由只是用人单位的猜测,并不充分,并不能因为载着其妻子,和可能迟到,就推定李某并不在上班途中。

而且根据民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和衡平原则,判定应向有利于雇员的一方。 因此,李某应属于工伤。

6.我国公共政策的案例有哪些

案例:

一、由于供暖需求大幅增加,河北省天然气供应处于严重紧张状态;

二、山西省临汾市部分城区发生供暖迟到现象。问题出现后,河北省紧急实施天然气需求侧管理机制,及时启动天然气供应橙色预警;临汾市各级干部也加班加点攻克难关,全力做好供暖扫尾工作。

相关政府部门的及时应对、务实举措,回应了老百姓的民生关切,在冬日里传递了暖意。情况虽已好转,但在清洁取暖的大趋势下,天然气供应紧张、供暖不顺畅等问题,值得重视与反思。今年冬季,北方部分地区加快推进“煤改气”。

环保部划定的“禁煤区”,也迎来第一个冬天。天然气需求量短时间内激增,考验供给能力;取暖、燃烧设备等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时间长、成本高,无法一蹴而就。两种因素相互叠加,导致部分家庭遭遇供暖困难。

扩展资料

现实中,公共政策往往难以一步到位,谋划决策需要多一些全局意识、问题意识、过程意识。公共政策具有很强的系统性。

以“煤改气”为例,政策上游对接我国乃至世界能源市场,下游的政策效果则事关居民取暖、企业生产、环境治理等多个领域,可说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制定决策切不可只抓一点、不及其余,而需要进行全面、系统、多维度的分析研判,做好应急预案。

同时,落实公共政策必须尊重客观规律。譬如,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是一个历史过程,善用“巧劲”才能事半功倍。

参考资料人民网-人民日报人民时评:让公共政策更有民生温度

公共基础知识行政法小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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