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条件调查建设项目的环境评价,首先要对拟建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进行全面详细的调查,环境条件调查的重点因素和调查内容如下: ①大气污染; ②水环境; ③土壤环境; ④生态环境; ⑤视觉影响环境; ⑥噪声环境; ⑦社会经济环境。
2、评价适用标准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适用的标准主要包括: ①环境质量标准; ②污染物排放标准; ③总量控制指标。
3、工程分析工程分析是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的基础,并且贯穿于整个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其主要任务是对工程的一般特征、污染特征以及可能导致生态破坏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从宏观上掌握建设项目与区域乃至国家环境保护全局的关系,并且从微观上为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和提出消减负面影响的措施提供基础数据。 工程分析的主要内容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征以及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来确定。
工作内容通常包括: ⑴工程概况描述; ⑵污染影响因素分析; ⑶污染源分布的调查方案; ⑷事故和异常排污的源强分析。在源强分析中,不但要确定污染物排放量,还要确定与其对应的发生概率,因此属于风险评价的范畴。
⑸污染因子的筛选。必须抓住重点,筛选出主要的污染因子进行评价。
⑹污染物排放水平的检验; ⑺工程分析用于环境影响辨识; ⑻环境保护方案和工程总图分析; ⑼对生产过程和污染防治的建议。 ⑽工程分析小结。
第一部分工程概况描述基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方案设计,而后面的九项内容则属于污染影响因素的分析。
㈠声音三要素:声源(发声体)、介质(传播途径)、接收器。
㈡噪声级的相加1. 公式法:分贝相加按能量(声功率、声压)⑴有声压求声压级:L1=20㏑(P1/Po),L2=20㏑(P2/Po),⑵求合成声压:(P1+2)2=P12+P22,⑶合成声压级:L1+2=10㏑(10L1/10+10L2/10),相同声压级相加L总=Lp+10㏑N⒉查表法: 分贝和的增值表 声压级差012345678910 增值ΔL3.02.52.11.81.51.21.00.80.60.50.4 ㈢噪声级的相减:L1=10㏑(10L/10-10L2/10)。
1、环评报告书 根据《环评法》第17条和《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环评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填报要求 1999年8月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环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了环评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 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必须由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填写。
其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2)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及环境质量状况; (3)评价适用标准; (4)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及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5)环境影响分析 (6)建设项目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7)结论与建议 以及预审意见、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和审批意见。 同时,报告表应附的附件包括:“立项批准文件”及“其它与环评有关的行政管理文件”;附图包括:项目地理位置图(应反映行政区划、水系、标明纳污口位置和地形地貌等)。
如果报告表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进行专项评价。根据项目特点和环境特征,应选择1~2项进行专项评价。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主要内容 环境影响登记表只需建设单位简单填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其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及规模、原辅材料、水及能源消耗、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去向、周围环境简况、生产工艺流程简述、拟采取的防止污染措施,以及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1、公众参与的一般规定: 根据《环评法》第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上述规定表明: ⑴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的范围:规定需进行公众参与的只限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并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编制报告表、登记表类的项目不特别要求进行公众参与工作。 ⑵ 公众参与组织者:负责进行公众参与的主体是建设单位,而不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评价单位; ⑶ 公众参与时机:组织进行公众参与的时间是在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前; ⑷公众参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方式是由建设单位以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如召开座谈会、发调查函等)征求公众意见,给建设单位以比较多的选择途径。
(5)公众参与意见的法律地位: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从法律上确认了对有关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是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可缺少的一个附件,没有这一附件,环境影响报告书不应当被视为完整的文件。
2、环境信息的公开 (1)负责信息公开的主体:(《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7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2)环境敏感区项目的信息公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8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①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③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④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⑤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⑥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3)信息公开的内容:(《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9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①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③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④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⑤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⑥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⑦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⑧公众提出意见的。
环评工作需要从业人员对环境法熟知,以及对项目的流程要熟悉。
还得有证,以下为报考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条件。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7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8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6年。
(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3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2年。
(五)2003年12月31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2个科目的考试。
1、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15年。
2、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总局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根据《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凡符合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应规定的香港、澳民居民均可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考试。
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于200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代替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
新、旧《名录》相比,作了七项重大调整: 一是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名录名称由原来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二是根据实用性、简便性和可操作性原则,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需要,重新调整了项目类别的排序和分类,修订后的名录共分类23个大类,198个小类。
三是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将区域、流域开发等纳入规划环评管理范畴。 四是补充完善了《名录》的项目类别。
本次修订新增项目类别34项,归并了部分雷同的项目类型,并对实施过程中较少出现或基本没有的项目类型予以取消。 五是重新调整了部分原《名录》中环评类别要求不符合实际环境影响建设项目的环评类别。
对原《名录》中一些污染严重、生态影响较大、环境影响特征复杂的建设项目,提高了环评分类等级;对原《名录》中一些污染小、生态影响轻微、环境影响特征简单的建设项目,降低环评分类等级。 六是此次修订明确和规范了环境敏感区的定义,即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
七是修订后的《名录》明确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不适用原则,对《名录》未涵盖项目提出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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