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组织法、国籍法、选举法、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商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侵权责任法、物权法、招投标法 行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市房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 经济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反垄断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 社会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矿山安全法 刑法 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非诉讼的程序法:仲裁法。
新公司法出台后,公司法的基础理论发生了重大的改进,最为显著的变化是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转变为授权资本制,在这样的背景下,以是否实际出资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标准显然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
同时,在出资瑕疵的情形下,能否认定股东资格,还要根据瑕疵出资的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在轻微的出资瑕疵情形下,法院可以径行认定其股东资格,同时要求瑕疵股东及时补正瑕疵;在一般的出资瑕疵情形下,从稳定公司运营、保护第三人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出发,如果出资者具备认定股东资格诸要素中的其他任何一个,如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公司章程记载,就应当赋予其股东资格;在严重的出资瑕疵情形下,如果严重影响到了公司的经营,或者对公司造成了重大的损失,则可以仿效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的做法,在我国公司法中设立除名制度,对于拒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其他股东可以采取联合行动,通过合意和一定的程序将该股东除名,将是否保留瑕疵股东身份的问题交给公司内部处理,也更符合意思自治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1、股东会 地位: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的非常设性机构。
对外不代表公司,对内不执行业务 职权:决定并同意公司的一切重大事情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及决定其报酬(选举产生的董事等与股东是什么关系?未规定) (3)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预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7)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定;(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等作出决定 (9)修改公司章程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去掉了股东向外转让出资作出决定权) (7)(8)(9)事项要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通过。其它则过半。
表决及议事规则:可由公司章程规定(除法律规定外),未规定的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会议程序(更完善): 第一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以后的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的: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提前15天通知股东,但章程规定或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定期的:按章程规定 临时的: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不设监事会则监事)提议召开,应当召开。趋势:股东会地位在下降2、董事会、执行董事、经理 地位:业务执行机构,决定公司一般经营事务,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
对股东大会负责。产生组成: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组成,3—13人,每届不得超过3年,可连任(两个以上国有及国有投资主体董事会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它的可有职工代表)。
董事长为法定代有表人(产生办法由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公司。问题:股东会与董事会何种关系?公司法在此有变化,但仍未明确。
职权:股东会的召集权、业务执行权、决定权、提案权(多了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权) 职权通过董事会会议行使 会议程序: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会议决议表决:每位董事平等有一个表决权。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具体议事规则和程序由章程规定 问题:相对于权利董事的义务重。董事的权利是什么?趋势:股东会中心向董事会中心过渡 经理:职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产生:董事会聘解 职权:主持权、组织实施权、拟定制定权、决定权3、监事会、监事 地位: 日常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产生组成:股东选举产生。
由股东代表和造当比例的职工代表(可由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1/3)。据公司规模1—3人组成 职权(加强):检查公司财务权;对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监督(防止滥用权利)、提出罢免建议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权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召集主持时)权;向股东会提案权;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权;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监事会活动经费由公司承担4、工会及党组织 股东有权组建工会 职权:维护职工权益,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义务:公司改制、经营、制定重要规章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意见建议(未听取效力如何?未规定),公司应当为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参加保险、培训职工 依党章规定设立党组织 三、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股份公司组织结构适用原则:寡头民主 具有强制性 典型的资合公司1、股东大会 地位: 公司的权利机构,不是常机构 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相同 选举权可据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的召开:定期的每年一次 临时性的:发生法定的情况之一可有2个月内召开(与有限公司有不同) 程序: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主持,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主持时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履行职责,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由连续90日内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10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表决:一股份一表决票, 一般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重要的2/3以上通过。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发行无记名股票通知时间变短分别20 、30日(原30、45日) 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者,可向董事会提出临时提案,董事会收到2日内通知其它股东,并将提案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地位变化:由于股权分散无法控制公司,股东不具备管理能力,组织结构上向董事会中心发展,股东会地位形式化 。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令公布,是为 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 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 的法律。
该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该法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该法共11章 23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 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章股 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节董事会、经理,第四节监事会;第四 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第一节股份发 行,第二节股份转让,第三节上市公司;第五章公司 债券;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七章公司合并、分 立;第八章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第九章外国公司 的分支机构;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该法 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的《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见》登记成立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该 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限期内达到该法规 定的条件。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时该法作相应的 修改,连同该决定,国家主席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证券从业资格一般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试科目2015年8月起开考,目前已公布考试大纲,金融市场基础知识考试教材预计于2016年年初出版。
查看最新证券从业考试教材信息>> 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二节公司法 一、公司的种类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也称股份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二)母公司和子公司 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 子公司是指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实际控制、支配的公司。
(三)总公司和分公司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管辖该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总机构。分公司是指业务、资金、人事等各方面受总公司管辖和控制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由总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四)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这是以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为标准对公司所作的一种分类。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非上市公司有时泛指上市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 (五)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这是以公司的国籍为标准对公司所作的一种分类。
凡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是中国法人;反之均为外国公司。 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法人财产权指的是公司必须具备必要的财产。
一定的财产是公司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公司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必须有其可控制与支配的财产,以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是公司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进而取得法人资格的基础,也是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据。 三、公司的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一)合法经营原则 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即具有合法性,包括经营对象、经营方法、经营渠道等都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自主经营原则 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享有自主经营权,或者说公司有权依法自主经营,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一项基本权利。
公司是法人实体,有独立的利益、独立的人格,有权独立地作出经营决策,自主决定经营内容、经营方法,组织经营活动,不受来自公司外的非法的干预。 (三)自负盈亏原则 公司对自主经营中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自行负责,即获得盈利,由公司享有;出现亏损,也由公司自行承担责任。
自负盈亏和自主经营是结合在一起的,它们都是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四)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的原则 公司作为经营的个体,总是在宏观经济的环境中运作,必然要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影响,服从于国家总的经济政策,接受国家依法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
(五)实现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 公司作为市场竞争主体,应当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降低成本,增进效益,提高劳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也就是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要遵循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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