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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基础知识 » 金融法整理(金融法的复习重点)

金融法整理(金融法的复习重点)

分类:基础知识 日期:2022-08-07 08:53 浏览:12 次

1.金融法的复习重点

从现有金融行业来看,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这四个部分。

在我国的教科书中,银行、证券、保险是被主要关注的地方,针对三个部门,中国设立了专门的管理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信托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社会实践中都没有其他三个方面受到广泛的关注。

涉及到的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主要涉及的为三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关系,二是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三是金融机构与行政监管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第一个关系,从性质来看是民事关系,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来解决。

对于第二个关系,这是一种行业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应当通过一些行业的规则加以管理,但是很遗憾的是中国的行业管理往往都是行政监管者来实现的,而基于一种民间的行业管理与西方社会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距。对于第三个关系,从法律性质上看,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应当通过行政法律来调整。

从现有的一些法律来看,这三个方面的内容往往都包括。这主要是涉及到这些行业时的特殊性造成的。

2.08年10月自学考金融法的重点

1.宏微观经济学 本课程5学分,课内学时90,开设一学期。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宏观与微观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为学习其它财经类课程奠定基础。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宏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与方法、政府与市场、企业组织与创新过程、企业生产行为与收入分配、消费行为、产业组织、宏观经济的均衡与非均衡、财政与税收、银行与货币政策、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稳定增长与微调、国际经济、社会福利理论与政策等。

先修课程:经济数学基础、商业银行经营管理。 2.现代货币金融学说 本课程4学分,课内学时72,开设一学期。

现代货币金融学说是金融学专业的必修课。学习该课程要求掌握现代西方贷币金融理论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的分析方法,并在学习中处理好全面与重点、理解与记忆、原则与方法的关系。

在学习与理解过程中,还应注意本课程理论性较强的特点,通过该课程的学习,能比较完整地掌握现代西方货币金融理论的基本理论框架,并运用到金融实践中。 现代货币金融学说课程以货币为主要对象,重点研究货币与经济的关系及货币对经济的影响。

它主要通过对利率理论、货币需求理论、货币供给理论等方面的研究,阐述货币与通货膨胀的关系以及货币政策的有效性等问题,从而具有较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先修课程:西方经济学、经济学说史等。

3.保险学概论 本课程4学分,课内学时72,开设一学期。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保险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业务。

保险学概论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与保险公司、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保险基金、保险的形态、保险合同、保险经营活动、保险经营原则以及保险市场等。 先修课程:政治经济学、货币银行学。

4.金融统计分析 本课程4学分,课内学时72,开设一学期。 金融统计分析是金融学专业的必修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金融统计分析的基本原理和基本业务知识,为作好实际金融统计分析工作打下基础。 金融统计分析主要讲述金融统计分析的基本原理、金融统计分析的意义、金融分析模型、信贷统计、现金收支和货币流通统计、对外金融统计分析、金融市场统计、保险统计等。

先修课程:货币银行学、统计学原理、经济数学基础等。 后续课程:经济学方法论、金融工程学等。

5.中央银行理论与实务 本课程4学分,课内学时72,开设一学期。 中央银行理论与实务是金融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中央银行通过货币政策管理来调控宏观经济的基本理论与方法,为正确认识和掌握宏观金融理论打下基础。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银行的一般理论、中央银行业务、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风险防范、中央银行宏观金融调控等。

6.金融理论前沿课题 本课程为专题性质,3学分,课内学时54,开设一学期。 金融理论前沿课题是金融学专业的一门必修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金融经济理论发展的前沿,了解学科发展的动态和方向。 本课程的先修课程为货币银行学、现代货币金融学说、宏微观经济学等。

7.公司财务 本课程4学分,课内学时72,开设一学期。 公司财务是金融学专业的必修课,它以企业的投资与筹资以及相关的问题为研究对象。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员了解、掌握现代公司的生存、发展与金融市场的关系;现代公司财务、资产等管理的主要内容。学好这门课,对分析复杂且处于迅速变动中的中国企业和金融市场来说,将是十分有益的。

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公司和金融市场的概念,从公司的组织形式谈公司的金融管理,从金融市场的构成和特点谈公司的资金融通;利率和汇率的基本理论;公司的资本结构和资本成本;公司的融资管理;现金流量估算,各种投资评估方法的异同,风险和资本限额条件下的投资决策;公司的资金管理,包括现金、应收帐款、有价证券、存货;公司兼并、收购和重组;跨国金融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先修课程:政治经济学、基础会计、货币银行学等。

8.金融法规 本课程4学分,课内学时72,开设一学期。 金融法规是金融学专业本科开放教育的一门必修课。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金融法的一般原理,熟悉金融法规的基本内容,增强金融法制观念,为更好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奠定基础。 本课程主要研究金融法的一般理论、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国际货币金融法等法律、法规。

先修课程:货币银行学、中央银行理论与实务、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现代金融业务等。

3.金融法包括哪些法律

金融法-概念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地讲,金融法就是国家立法中确立金融机构的设立、组织、性质、地位和职能的法律规范,国家金融主管机关在组织、管理金融事业和调控、监管金融市场过程中所形成的金融调控与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调整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经济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是一个集合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一部以“金融法”命名的法律或者法规,但它自成一类规范或“一个法群”(abodyoflaw),被公认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从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来看,金融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金融法专指银行法,这是因为银行是金融体系的核心,银行法是金融法的基本法;广义的金融法则除包括银行法外,还包括货币法、票据法、证券法、信托法、基金法、保险法等。

一般所称的金融法,是指广义上的金融法。金融法-金融法学 (图)张学森《金融法学》张学森《金融法学》金融法学是以研究我国金融法及其发展规律为主要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任何一门科学,不论是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都有各自特定的研究对象。作为法律科学的金融法学,当然也不例外。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学即以金融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可以说,金融法学是对金融法律规范及其发展规律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

实际上,金融法学除主要研究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及其发展规律外,还包括古今中外的金融立法及其规律,并进行比较研究,吸取其有益的因素。金融法学在法律科学体系中的地位如何呢?我国的法律,按照它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以分为若干个部门。

部门法学,是以特定的部门法为研究对象来划分的。 金融法学在法律科学中的地位,是与金融法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相联系、相适应的。

金融法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它是法律体系第三层次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作为一个法律学科,金融法学就是属于经济法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称为法学的三级学科。

对于金融法学在法学中的地位,有专家将其称为是“一个亚法律学科”。

4.

金融法,是调整货币资金融通和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具体讲,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所形成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各种金融关系。

金融活动包括商业金融活动与政府金融活动。其中商业金融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直接金融活动、间接金融活动、金融中介活动,又包括具有创新意义的衍生金融活动;政府金融活动则包括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活动。

由此,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即为在商业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交易关系和在政府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调控与金融监管关系。 (1)金融宏观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

即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主管机关,为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而对货币供应量和市场利率实施调控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2)金融监管关系金融监管关系。

即国家及其授权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业务、金融市场实施监管而与其他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 (3)金融业务经营关系金融业务经营关系指金融机构在从事商业性业务活动中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包括:①间接金融关系,指金融机构因开展间接融资活动而与其他存、贷款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包括存款关系、储蓄关系、借贷关系和同业拆借关系等。

②直接融资关系,非金融机构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在金融市场上产生的直接融资关系。这主要包括: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

③金融中介服务关系,指金融机构因开展金融中介服务而与其他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的金融中介关系,包括货币市场上的中介服务关系,例如结算、汇兑、咨询、信托、租赁、代理、担保等关系;资本市场上的中介关系,例如证券的承销与登记、托管与清算、证券投资咨询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与法律鉴证等关系。 ④衍生金融关系,指金融机构因开展衍生金融交易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的关系,包括远期合约关系、互换业务关系、调期交易关系、期货期权交易关系等。

(4)金融机构的内部关系是指金融机构内部分支机构的设置及其权责、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等。

金融法基础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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