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 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八 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 要,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2015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 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 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认真遵照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 会精神,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 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画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 的底线,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维护 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 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有 11章、133条、17000余字,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 和党员。
总则分为五章。第一章对条例的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作 出规定,突出强化党章意识,维护党章权威,增加了党组织和党员必须自 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 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对违纪概念、纪律处分种类及其影响等 作出规定,将严重警告的影响期由原来的一年修改为一年半。第三章对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作出规定,将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 列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并新增了对于违纪党员从重处分的两种 特殊情形,突出了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
第四章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 纪律处分作出规定,以设定专门条款的方式实现党纪与国法的有效衔接, 增加了中止被依法逮捕的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 的内容。第五章对预备党员违纪及违纪后下落不明党员的处理以及处分 决定的执行等作出规定,明确了相关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职务、工 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最长时限。
分则部分将原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6类,分别为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廉 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 为的处分”“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等6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 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拉帮结派、对抗组织审查、组织或者参加迷信活 动、搞无原则一团和气以及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的违纪条款。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了不按照有关规定 或者工作要求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篡 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人党前严重错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 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违规取得国(境)外居 留权或者外国国籍,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等违纪条款。 “对违反 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一章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 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 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人私人会所,离 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搞权色交易和 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完善了超标 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故意习难、吃拿卡要,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条款;增加了不按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行为的违纪条款。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 处分” 一章增加了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违规干预和插 手市场经济活动,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泄露、扩散或 者窃取涉密资料等违纪条款。
“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一章,增加 了生活奢靡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等违纪条款。 “附则”部分明确了制定补充规定等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以及 条例的施行时间和溯及力等内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 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等问题。要求党员干部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落实 抓早抓小,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绝不允许突破纪律“底线”。
广大 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这个条例,牢固树立党章党规党纪意识,做 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自觉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在严 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引领全社会逐渐形成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杆卫 制度的良好风尚。
1.《中国共产党党章》(修正案):经2017年10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全文共十一章,55条。党员享有八项权利、履行八项义务。
2.入党誓词: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3.党员入党时间:党员的入党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成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4.党员党龄: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
5.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6.党内政治生活“四性”: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7.两准则四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8.三会一课: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月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党课。
9.党的“六大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10.中央八项规定:改进调查研究,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规范出访活动,改进警卫工作,改进新闻报道,严格文稿发表,厉行勤俭节约。
11.七个有之: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12.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13.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脸红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14.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5.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16.四个服从:党员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17.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既要抓好业务工作,又要抓好部门的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18.党支部活动经费开支:党支部活动经费的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相关的财务制度。报销费用时,原则上需提供规范的财务票据和凭证。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如开展支部活动购买工作简餐、矿泉水、看望慰问住院生病党员购买果篮、鲜花,悼念去世党员购买花圈、挽联等不能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员出具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1条的1-2款的“主动”是指在无人举报,无人知道的情况下,他自已主动向纪委交代或检举的,如确实是这样,是应当采用这两个条款的。如不采用,是不妥的,(如果已经有人检举控告,他才承认,就不属于主动,就不适用这个条款。)3-5款则两种情况都适用。
第80条的,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应从宴请的档次高低,费用高低,宴请的次数多少,被宴请人的职位大小,宴请的人通过宴请想要达到的目的(某件事)的大小,如果办了宴请人想办的事的违纪的程度大小等方面来认定。既接受了宴请,有正常思维的人当然知道对方是有目的的,都是知情的,不存在被宴请人知情或不知情的问题。
第74条,我认为是要考虑实际情况的,在当事人已退了5000元的情况下,花和小衣服是不应该认为是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这个案例,不适用74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
要说明的是,以上几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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