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理论知识。主要是掌握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理论以及其他有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理论。马克思主义理论是无产阶级政党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论基础。而其他有关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理论,也就是管理学、心理学、社会学以及党史、党的建设理论等,也是从不同角度给检察工作实践提供理论依据的重要渊源。
2、基础知识。包括具体业务知识,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的具体操作者,检察官对法律知识不仅要准确掌握,更要熟练运用。首先,必须精通法律基础知识。办案中,做到正确定性定罪,案件质量高,无差错。其次,必须熟悉和掌握行使检察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指导思想、权利义务,检察机关工作内部规定,如何开展各项检察工作等知识;第三,必须掌握与检察官法相邻的其他法律学科的相关知识。
检察院分很多岗位:一、综合性岗位(办公室,政治部,教育培训,行政后勤,法警等等)二、业务岗位:反贪局、公诉、反渎局、控告申诉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监所检察,等等、如果是到综合性岗位,只要具备基本的法律知识,具有较高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就行了。
业务性岗位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知识,尤其是刑法、刑事诉讼法,要掌握犯罪的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刑期,熟练掌握与刑事法律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要精通民事、行政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另外还要具备较好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当然,这些要求也没有一个标准的度,要做一名合格的检察人员,这些条件应当具备。 初到检察院,肯定是从事书记员一类的基础性工作,要学会怎样书写法律文书,包括起诉书、结案报告、检察建议书等等,还有装订案卷、撰写信息等等,都有明确的内部规定,只要用心,很快就能掌握。
办案的技巧,除了学习有关理论以外,很重要的就是跟老同志学习了,很多东西书本上是没有的。
检察院招录法律基础知识和法院的是同一份卷子,所以除了刑法,其他法也考。
当年考的时候就读司考三大本,不过感觉作用不大,大部分刑事考题偏简单(有常识的人基本都会对),行政法的民法的只要是法律专业的应该没问题(不记得有考三国法制史什么的,总共题目才55题,有判定单选多选,考试时间才一个小时,跟司考比起来没有什么内容的感觉),印象中貌似还有考政治的(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什么的)。不知道是不是每个省都差不多,不过是挺好考的,我这非法律专业的,随便考也考个六十几,在我们这个省法律基础不算入总分,有个中政大法律的同事考了九十八,也有个福大法律的考了五十八,总之还是很神奇的,哈哈。
骨干检察官即为现有检察官队伍的核心与中坚,其素能不仅应高于检察官之外的其他检察人员,也应高于一般的检察官。
就骨干检察官的共性素能要求而言,可以大体上归纳为深厚的理论素养,精湛的实务技能和较高的研究水平三个方面,简言之,即“通理论、精实务、善研究”。 第一,通理论。
扎实的理论素养是一名骨干检察官应当具备的最基础素质。首先,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和政策理论水平。
唯此,才能吃透法律精神,正确地理解法律,切实履行好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其次,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
只有具备了系统的、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才能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真正做到规范、公正、高效执法。 再次,应当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水平。
只有不断学习掌握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加强文化修养,才能对各种新型犯罪和日趋复杂的法律问题应付自如。 第二,精实务。
检察工作是一门极具实务性的应用科学。精实务首先要求必须精通本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其次应尽可能多地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知识技能,具备较合理的知识、技能结构,如金融、财会、外贸、税收等知识和电脑、驾驶、外语等技能。
除此之外,还应注重经验的积累。在解决某些具体问题时,丰富的实务经验往往能提高办事效率。
因此,要做到精实务,就离不开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至少需要有较长的法律工作经历。 第三,善研究。
在检察工作中,会不断遇到过去不熟悉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及时总结研究是须臾不可缺少的。
骨干检察官要做到通理论、精实务,有一个从实践到理论又从理论到实践的不断总结、不断升华的过程。这就要求骨干检察官必须具备良好的研究习惯和能力。
只有善于从周而复始、纷繁复杂的具体工作中总结经验,才能把握规律,适应日益提高的执法要求。 总之,建设一支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现代检察官队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其中,骨干检察官队伍的建设是这一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要做到这一点,本人认为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学习内容上要注意全面和专业相结合。
一方面,哲学、社会科学、政治、经济、历史、自然科学等知识必须学习,这些人类的基础知识如果没有了解,就形不成大的历史眼光和社会眼光,工作起来当然会看不长远甚至短期效应也不过关。目前办案注重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没有对社会各种知识的了解是做不到这种统一的,因为你将没有这方面的知识、智慧,更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笔者认为,除上述三个效果的统一外,还应当再加上历史效果的统一,这样的四统一才是全面的,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检察事业的发展有益的。另一方面,是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这一点不具备的话就真正成为了检察机关的“混混”,其他知识再多也是无用的。
刻苦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使之与社会知识结合起来,工作中才能做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历史效果的“四个统一”,才能成为学习型检察官。 学习方式上要注意多样化,向书本学习是基础,没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就会很浅薄,这一点必须下苦功夫。
一些人害怕学习,就是由于不能沉下心来读书,一提学习就害怕。要知道检察官需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几乎全在书上,不读书的人想获得这种知识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看到日常中一些不注意学习的人正是法律知识极端贫乏的人,办案凭感觉,办错了凭关系和门子来摆平,从而成为检察机关的腐败之源。
实际上,社会各界也是如此,不爱学习没有相关知识的人为遮盖自己的无能而寻找各种保护伞,或者搅混水使任何事不按正路办,使知识实际上陷入无用的境地,然后混水摸鱼,成为社会很大的一个腐败之源。学习将起到的预防腐败的功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通过学习,自己的能力提高了,修养提高了,不必靠弄虚作假混日子了,抑制腐败的能力自然就加大了。
中央把学习提到“国策”的高度,实在是高瞻远瞩。 学习还要注意向身边的人学,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经历和实践,因而也有着独特的知识,尤其是一些办案经验丰富的人,有着丰富的检察工作智慧,需要和值得我们去学习。
知识再多的人也要如此,以他人为师,古来如此。 学习的另一重要方面当然是到实践中学,离开实践,学习将得不到消化,知识将得不到升华,就形不成工作智慧和人生智慧。
一个没有智慧的人是不能立足于社会的,更谈不上做一名合格的检察官。检察官还要求必须有丰富的检察工作智慧,这只有通过学习知识后经实践提炼得到。
不深入检察实践,空谈检察理论,对自己毫无用处,对检察工作也毫无用处。深入实践,从实践中不断学习知识,学习智慧,是学习的重要方面。
总之,每个检察官都应当树立学习观念,端正学习态度,做一名终身学习型检察官。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要做到这一点,本人认为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学习内容上要注意全面和专业相结合。
一方面,哲学、社会科学、政治、经济、历史、自然科学等知识必须学习,这些人类的基础知识如果没有了解,就形不成大的历史眼光和社会眼光,工作起来当然会看不长远甚至短期效应也不过关。目前办案注重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没有对社会各种知识的了解是做不到这种统一的,因为你将没有这方面的知识、智慧,更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笔者认为,除上述三个效果的统一外,还应当再加上历史效果的统一,这样的四统一才是全面的,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检察事业的发展有益的。另一方面,是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这一点不具备的话就真正成为了检察机关的“混混”,其他知识再多也是无用的。
刻苦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使之与社会知识结合起来,工作中才能做到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历史效果的“四个统一”,才能成为学习型检察官。 学习方式上要注意多样化,向书本学习是基础,没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就会很浅薄,这一点必须下苦功夫。
一些人害怕学习,就是由于不能沉下心来读书,一提学习就害怕。要知道检察官需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几乎全在书上,不读书的人想获得这种知识是不可能的,我们可以看到日常中一些不注意学习的人正是法律知识极端贫乏的人,办案凭感觉,办错了凭关系和门子来摆平,从而成为检察机关的腐败之源。
实际上,社会各界也是如此,不爱学习没有相关知识的人为遮盖自己的无能而寻找各种保护伞,或者搅混水使任何事不按正路办,使知识实际上陷入无用的境地,然后混水摸鱼,成为社会很大的一个腐败之源。学习将起到的预防腐败的功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通过学习,自己的能力提高了,修养提高了,不必靠弄虚作假混日子了,抑制腐败的能力自然就加大了。
中央把学习提到“国策”的高度,实在是高瞻远瞩。 学习还要注意向身边的人学,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经历和实践,因而也有着独特的知识,尤其是一些办案经验丰富的人,有着丰富的检察工作智慧,需要和值得我们去学习。
知识再多的人也要如此,以他人为师,古来如此。 学习的另一重要方面当然是到实践中学,离开实践,学习将得不到消化,知识将得不到升华,就形不成工作智慧和人生智慧。
一个没有智慧的人是不能立足于社会的,更谈不上做一名合格的检察官。检察官还要求必须有丰富的检察工作智慧,这只有通过学习知识后经实践提炼得到。
不深入检察实践,空谈检察理论,对自己毫无用处,对检察工作也毫无用处。深入实践,从实践中不断学习知识,学习智慧,是学习的重要方面。
总之,每个检察官都应当树立学习观念,端正学习态度,做一名终身学习型检察官。 (作者单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检察官的职责: (一)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 (二)代表国家进行公诉; (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检察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履行职责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不得徇私枉法; (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六)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检察官享有的权利: (一)履行检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履行检察职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 juge d'instruction;public procurator] 负责刑事案件的法官,他负责接受控告、讯问当事人及证人,进行调查并提起公诉,检察官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就是人民检察院内符合法律条件,经过法定程序选举或任命,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人员。具体来讲,检察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查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分为首席大检察官、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四等十二级。
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于2001年6月30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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