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
1理论法学
即: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国法学体系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那诸如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理论研究的也可列为理论法学。
2应用法学
即: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3历史法学
即: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4综合法学
即: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综合法学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而是三者兼容并包。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六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具体时间是每年的2月底3月初。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04年10月22日-27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04年8月23日-28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004年6月21日-25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004年4月25日-26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004年4月2日-6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004年2月26日-29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03年12月22日-27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003年10月23日-28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003年8月22日-27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2003年6月23日-28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2003年4月25日-26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2003年3月19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03年2月27日-2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02年12月23日-2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2002年10月25日日-2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02年8月23日-29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02年6月24日-29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02年4月24日-2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02年2月27日-2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01年12月24日-29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01年10月22日-27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1年8月27日-31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01年6月26日-30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01年4月24日-2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01年2月26日-2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2000年12月22日-2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00年10月23日—31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000年8月21日—25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000年7月3日—7月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000年4月25日—4月29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000年2月28日—3月1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1999年12月17日—25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1999年10月25日—31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999年8月24日—30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1999年6月22日—28日)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1999年4月26日—29日) 。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试行)》中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本教材。
全书共分为绪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和劳动法等章节。突出了能力培养的教学目的,每章一练能够帮助学生巩固基础知识。书中配有知识库和小锦囊等,形式新颖,生动活泼,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的特点。
本书不仅适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德育课教学使用,也可以作为学生家长、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关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人士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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