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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基础知识 » 保险案例题(保险知识试题)

保险案例题(保险知识试题)

分类:基础知识 日期:2022-04-19 16:16 浏览:10 次

1.保险知识试题

保险基础知识模拟试题 1、人的生命是一个抽象概念,当其作为保险保障对象时,其存在状态是(B ) A、伤残或健康 B、死亡或生存 C、年老或衰老 D、疾病或伤害 2、若某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金额为10万元的养老保险,则根据保险原理该保险属于( B) A 、定值保险 B、定额保险 C、损失保险 D 、共同保险 3、丈夫为妻子投保死亡保险一份,五年后夫妻离婚,则离婚后保险合同的效力状况是( C) A 、立即失效 B、自动解除 C、继续有效 D、中止效力 4、某定期死亡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于宽限期内死亡,则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是(D ) A、退还保险费,且不扣手续费 B、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C、给付全额保险金 D、给付保险金,但扣除当期应交保费 5、保险费在投保时一次缴付,之后不再缴付保险费,但继续享有保险保障。

这样的终身死亡保险是(C ) A、普通终身死亡保险 B、限期交费终身死亡保险 C、趸交终身死亡保险 D、间断交费终身死亡保险 6、人寿保险合同的不可抗辩条款的主要作用是( B) A、维护保险人的利益,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 B、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限制保险人的权利 C、规定被保险人的义务,规范保险人的权 D、规定保险人的义务,规范被保险人的权利 7、按照交费方式划分,年金保险的种类包括(A ) A、趸交年金和期交年金 B、定额年金和变额年金 C、个人年金和联合年金 D、即期年金和延期年金 8、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180天或90天等)被称为(B ) A、追溯期限 B、责任期限 C、扩展期限 D、保障期限 9、从保险原理上讲可以承保,但保险人考虑到保险责任不易区分或限于承保能力,只有经过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有时还要另外加收保险费后才予承保的意外伤害称为(A ) A、特约保意外伤害 B、条件保意外伤害 C、不可保意外伤害 D、一般保意外伤害 10、在意外伤害保险中,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或残废时,保险人就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这表明意外伤害保险是(A ) A、定额给付性保险 B、损失补偿性保险 C、定值支付性保 D、投资收益性保险。

2.常见保险问题及典型案例

价钱纠纷问题,理赔问题,续保问题,退保问题,承保问题,

案例:1995年8月30日,福州市二轻物资供应公司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买了5万元的重大疾病险,年缴费900元,限定交费期限为20年。并立即支付转账支票。8月31日,款项转到平安在福州工商行的户头上,此时林泽炎还未通过体检。9月1日下午6点半,林泽炎在游泳时溺水身亡,9月4日,家属将情况告知平安公司,平安公司即派人调查,此时核保尚未通过,保单未发出。最后,平安公司按国际惯例,向林的家人赔付了5万元的全数赔偿。这一赔保案创下当时国内两项第一,即投保时间最短,和没有保单的情况下全额赔保。

分析:1、我想这份保单被保险人虽然没有拿到。但是他肯定是签字过了。所以认定为这份保险单是生效的。我也按照国际惯例说一下。只要被保险人签字了,而且钱交过了。那么这份保单不管到没到被保险人手里就已经生效了;一般是钱到的日期算为生效日期。所以平安的做法是没有任何错误的和失职的。

2、案例中说的核保没有完成,是因为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还没有出来。按照正常人的理解,可以认为体检结果没有出来,这份保险单就不生效?错了。保险单生效的日期其实应该按照双方签定的日期。而且关键是在本案中被保险人的死亡跟健康原因没有任何关系。

3、还有一句话我很有兴趣。就是“经理林泽炎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林群多次劝说,”。证明这个业务员的水平不怎么样呵呵。

4、从平安保险公司方面考虑一下。他们会认为这个赔偿也可以,不赔偿也可以。只是不赔偿可能会有一点麻烦。

而被保险人的保额很低,只有五万元,那不如就拿这个案例为自己做广告了,可能还会有更多的收入呢。这就是舍不得孩子套不着狼。这会大大提高平安在人民心中的地位。这可比什么TV的广告费少多了。所以一举两得。所以就出现了这个案例。

我写不了那么多,你具体再自己想一下吧。

3.关于保险学的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分析如下:

若按保险责任,正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向陈某家属给付保险金的赔偿,因为陈某购买的是意外伤害保险,在保险理赔原则里对出险是要追究其引起事故发生的“近因”的,所以“近因”就是指引发事故的最直接最原始的因素。本案导致中陈某死亡的“近因”是陈某的“肥胖”所导致的,并不是穿袜子时的意外。所以保险公司按照正常的理赔程序是无需向陈某家属给付赔偿金的,除非保险公司进行“通融赔付”,也就是说本来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的但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而进行赔偿。

第二题:

人身保险的索赔期限并非两年,而是五年,在出险后五年内索赔仍然可以获得赔偿金。但本案的焦点并非是索赔时效的问题,而是赵某的父母有没索赔权的问题,赵某在保单中明确了受益人的情况,且有受益金额的明确分配,然而其中之一的受益人赵某的儿子已经先于赵某而死亡,而赵某在其儿子死亡后又并未更改或从新指定受益人,所以本案中本因由赵某儿子继承的部分保险赔偿金额3万元就只能作为赵某的遗产按法定受益人顺序进行分配,赵某的妻子和赵某的父母都可获得此3万元赔偿中的部分赔款。而赵某妻子并不会因为其后来改嫁就丧失了受益权,仍然可以获得5万元保险赔偿金。

第三题:

保险公司无需赔偿,原因如下:

1、单从合同法上来说,合同都需要有邀约和承诺才行,本案中化工厂只是提出了邀约,保险公司还并未做出承保或不承保、或按什么样的条件承保的承诺,因此在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并不成立,当然保险公司无需赔偿了。

2、化工厂在投保单上并未填写“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费率”、“保险费”等,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了保险公司是否决定承保,或按什么条件承保,因此即使保险合同成立了保险公司也有权拒赔。

3、保险公司最终做出承保承诺的保险期限是7月10日零时,保险法规定保险的起期只能是投保之日起的第二天的零时或中午12时,或约定的投保日之后的其他日期的零时或中午12时,并不能是投保当天就生效。

4、化工厂在8月18日才向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保费到帐之前所发生的事故不负赔偿责任,保险自保费到帐之日起正式生效。

4.求一道关于保险利益的案例题

问:王某陪其姐到医院检查身体,得知其姐已怀孕。王某感到非常高兴,于是想自己花钱为其姐购买一份“母婴安康保险”以示庆祝。问保险公司是否承保?为什么?

答:保险公司不予承保。保险法明确规定必须要有保险利益。只有父母、子女、配偶才可以。兄弟姐妹是不可以的。以保险法为准。

参考:

5.保险案例分析

一、保险案例中,保险公司则根据保险条款中“锁骨、肋骨骨折后后遗有显著畸形,应分别给付保险金额的10%”的规定,拒绝全额经付。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

赵某死后,受益人赵某之妻依据保险条款中关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全数”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00元。赵某之妻的做法不合理。

二、1、在保险期间内,该厂职工赵某在马路上骑车时被一卡车撞倒,造成锁骨骨折和左肋骨骨折,属于意外,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

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医院鉴定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便塞”。是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不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

2、人身意外必须是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符合这三条,才能算人身意外。

.人身意外具体地讲:

(一)是外来的伤害。遭受的伤害是非本意的,不能是咱自个愿意的,来自自身以外的偶然原因引起的事故。这里要注意的是疾病不属于意外。实际上,疾病虽是偶然发生的,也违背当事人主观的意愿,但它的发生是一种来自身体内部的因素,故不是人身意外。

(二)是剧烈的伤害。是指造成机能丧失、残缺、机能障碍等伤害的意外事故。

(三)是明显的伤害。造成死亡、残疾的后果。

(四)是突然的伤害。是指在极短的时间内形成来不及预防的事故。

3、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

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赵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便塞,并不是锁骨骨折和左肋骨骨折,引起的死亡。

保险公司则根据保险条款中“锁骨、肋骨骨折后后遗有显著畸形,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当然是需要分别给付保险金额的10%给赵某的妻子。住院治疗期间因急性心肌便塞死亡,是属于疾病死亡,不属于意外,不是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范围,这部分进行拒赔合理。

6.保险案例分析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时,就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事实有如实告知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应以投保人已知或应知的事实为条件。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由于被告仅要求被保险人对健康告知书所列项目作“有”或“无”的简单回答,故被保险人仅就其对自身身体状况的了解程度按自身的理解回答即可。关于杨芝田患糖尿病问题,一是被告所举证据距投保时间已相差5年之久;二是在投保后的1998年同一医院的病历档案显示,杨芝田全身常规检查没有诊断出患有糖尿病症;三是杨芝田在投保3年的时间中,没有因糖尿病到医院就诊的任何记录,也没有发生糖尿病的费用,更没有因糖尿病到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四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验证投保人是否如实告知的权利,则保险人将不再有权以此理由主张合同无效。

杨芝田己投保3年,年年足额缴纳保险费,从未接到保险公司关于隐瞒病情、保险合同无效的通知,因此没有过错。法院还特别指出,杨芝田是因车祸而意外死亡,并非死于糖尿病,所以杨芝田在投保前不存在不如实告知的事实。

根据上述情况,法院判处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辽宁省分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2万元,并返还保险费12936元。 以上案例涉及保险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即告知义务制度。

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定,是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亦与法的效益价值相一致。告知义务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缔约时做到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与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应履行说明、通知、保密、照顾等附随义务的一般民法理论相符。

保险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保险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保险是建立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基础上的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业赖以生成和合理运营的基础和前提是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需要予以正确的预测和评估。即保险人于订立保险合同前,对于所承保的危险种类及危险程度有相当之认识,以决定是否承保及确定保险费率,以维持保险业的收支平衡。

然而保险合同在缔结过程中的信息是不对称的,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最为了解,保险人固可自行收集订立保险合同所需的资料,但要求保险人去调查保险标的状况,耗时费力,且往往难收成效,其后果只是徒增交易成本,而且这些成本最终将以提高保险费的形式转嫁给全体被保险人,并进而影响到保险业的发展。因而,各国或地区的保险立法都将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进行明确规定。

我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然而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保险立法相比较,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还存在诸多缺陷:①在故意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下,不要求义务违反与危险评估之间有因果关系;在过失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形,对重大过失与轻过失的区分界限不明。②就违反告知义务的民事责任形式而言,我国保险法也因违反者主观因素的不同而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在故意情况下,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在过失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但可以退还保险费,而不是应当退还保险费,对投保人的处罚失之过严。

③我国保险法尚缺乏有关责任抗辩事由及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在实务中往往引发纠纷,有待补充完善。

7.保险案例分析,求解

财产损失保险和人身保险不一样,最大的区别财产损失保险不能让客户额外得利,比如损失一元最高只能理赔一元,但是人身保险不一样,因为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人定价,比如同时在5家保险公司投保各100万,万一出现风险所有保险公司每家赔付100万!

《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王某可以要求A和B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单独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不足部分要求A公司补齐差额,但是总额以4万的实际损失为限!

8.关于几个保险案例的分析,很简单~急用

第一个问题;熊某败诉,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因为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隐瞒的事实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是由于是业务员陈某的违规操作,未能按照正常手续办理保险业务,陈某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个:乡政府胜诉,既然双方已经约定保费到11月份缴清,而保险公司也已经签发了保险单了,就要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了。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在7月份,并未超过约定的缴费期限,所以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拒赔。

第三个:范先生和李女士平分保险金。无论范小姐的本意如何,但是在填写投保单的受益人时,她填写了法定,保险金就变成了范小姐的遗产了。那么范先生和李女士作为范小姐的父母,是绝对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他们都有权利继承范小姐遗产。所以就由他们俩来均分这笔保险金了。

保险基础知识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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