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人的选择。
因合伙企业具有较强的人合性,所以合伙人一般都是彼此之间比较熟悉、信任的人。但理智的选择合伙人不单纯是熟悉、信任,还要看其有无一定的物质实力或软实力。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一旦企业债务不能偿还时,有实力偿还的合伙人就有被强制偿还企业全部债务的风险,如果其他合伙人没有实力,不应由其承担部分则很难追偿。 2、合伙协议的签订。
由于各合伙人都比较互相信任,加之企业设立之初对企业前景看好,对风险估计不足,有的合伙企业根本就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只是口头约定,这样一旦发生纠纷,自己的合法很难得到全面保障;有是虽有合伙协议,但事项约定不明,也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那么在签订合伙协议时应注意哪些事项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稍作小结,以供参考: (1)、合伙财产的约定。
所谓合伙财产就是合伙企业的财产。因出资形式多样,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劳务出资等等。
根据不同的出资,应当有不同的约定。具体说来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以货币与一般财产所有权出资。
一般情况应认定为合伙企业的共有财产。 第二、以土地、房屋出资。
以土地作为出资的,只能约定以土的使用权出资,同时要约定折价份额及使用的年限,并办理登记手续。 以房屋出资的,要明确是以房屋的所有权还是以使用权出资及折价份额,同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以知识产权出资。如合伙人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时,要明确是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还是以使用权出资,并明确出资份额,如果是以使用权出资,同时还要约定使用的年限。
第四、以劳务及技能等出资。如合伙人以劳务技能等出资,要对劳务、技能达到的要求及其折价份额做一个明确的约定。
第五、对以货币以外的财产出资时,如果出现瑕疵,要有明确的处理方法。 (2)企业事务管理的约定 第一、合伙人之间的权益的分配、责任划分要明确。
虽合伙企业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内部合伙人之间还是要按份额分红、承担债务的。有些合伙企业对此没有约定,从而导致在分红或承担债务时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第二、企业负责人的权限要约定明确。 因市场瞬息万变,企业不可能事事都由合伙人会议决定,所以企业负责人的权限要约定清楚,究竟哪些事项由企业负责人来行使,哪些事项由合伙人共同决定,这样会使企业能够适应市场,也避免了推诿、扯皮现象,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合伙人会议投票机制要明确。 在合伙人会议中各合伙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投票权利一定要约定清楚。
是无论投资多少一人一票,还是根据出资比例来决定票权。无论采用哪种方法,只要事先有约定,就不会出现合伙人意见不一致而无法决策的现象。
成立公司具体程序: 企业名称预核准(工商局)--验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相应的前置审批手续(有关部门的资质审批)--申请营业执照(工商局) 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需要2个以上股东,从06年1月起新的公司法规定,允许1个股东注册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如果你和朋友、家人合伙投资创业,可选择普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3万元;如果只有你一个人作为股东,则选择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10万元。 二、注册公司的步骤: 1。
核名:到工商局去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写你准备取的公司名称,由工商局上网(工商局内部网)检索是否有重名,如果没有重名,就可以使用这个名称,就会核发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
租房: 去专门的写字楼租一间办公室,如果你自己有厂房或者办公室也可以,有的地方不允许在居民楼里办公。 租房后要签订租房合同,并让房东提供房产证的复印件。
3。编写“公司章程”: 可以在工商局网站下载“公司章程”的样本,修改一下就可以了。
章程的最后由所有股东签名。 4。
刻私章: 去街上刻章的地方刻一个私章,给他们讲刻法人私章(方形的)。费用大概20元左右。
5。到会计师事务所领取“银行询征函”: 联系一家会计师事务所,领取一张“银行询征函”(必须是原件,会计师事务所盖鲜章)。
如果你不清楚,可以看报纸上的分类广告,有很多会计师事务所的广告。 6。
去银行开立公司验资户: 所有股东带上自己入股的那一部分钱到银行,带上公司章程、工商局发的核名通知、法人代表的私章、身份证、用于验资的钱、空白询征函表格,到银行去开立公司帐户,你要告诉银行是开验资户。 开立好公司帐户后,各个股东按自己出资额向公司帐户中存入相应的钱。
银行会发给每个股东缴款单、并在询征函上盖银行的章。 注意:公司法规定,注册公司时,投资人(股东)必须缴纳足额的资本,可以以货币形式(也就是人民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如汽车)、房产、知识产权等出资。
到银行办的只是货币出资这一部分,如果你有实物、房产等作为出资的,需要到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其价值后再以其实际价值出资,比较麻烦,因此建议你直接拿钱来出资,公司法不管你用什么手段拿的钱,自己的也好、借的也好,只要如数缴足出资款即可。 7。
办理验资报告: 拿着银行出具的股东缴款单、银行盖章后的询征函,以及公司章程、核名通知、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到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一般费用500元左右(50万以下注册资金)。
8。注册公司: 到工商局领取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包括设立登记申请表、股东(发起人)名单、董事经理监理情况、法人代表登记表、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登记表。
填好后,连同核名通知、公司章程、房租合同、房产证复印件、验资报告一起交给工商局。 大概3个工作日后可领取执照。
9。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社,去刻公章、财务章。
后面步骤中,均需要用到公章或财务章。 10。
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凭营业执照到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是80元。办这个证需要半个月,技术监督局会首先发一个预先受理代码证明文件,凭这个文件就可以办理后面的税务登记证、银行基本户开户手续了。
11。去银行开基本户: 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去银行开立基本帐号。
开基本户需要填很多表,你最好把能带齐的东西全部带上,要不然要跑很多趟,包括营业执照正本原件、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财章、法人章。 12。
办理税务登记: 领取执照后,30日内到当地税务局申请领取税务登记证。 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必须有一个会计,因为税务局要求提交的资料其中有一项是会计资格证和身份证。
13。申请领购发票: 如果你的公司是销售商品的,应该到国税去申请发票,如果是服务性质的公司,则到地税申领发票。
最后就开始营业了。 注意每个月按时向税务申报税哦,即使没有开展业务不需要缴税,也要进行零申报,否则会被罚款的。
有二点你可能比较关心: 1。公司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你可能担心自己不会,怎么办?刚开始成立的公司,业务少,对会计的工作量也非常小,你可以请一个兼职会计,每个月到你的公司帮你建帐,二、三天时间就够了,给他200-500左右的工资即可。
2。公司的税额: 营业税:销售商品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4%征收增殖税;提供服务的公司,按所开发票额的5%征收营业税。
所得税:对企业的纯利润征收18-33%的企业所得税。 小公司的利润不多,一般是18%。
对企业所得税,做帐很关键,如果帐面上你的利润很多,那税率就高。 所以,平常的购买设备都要开发票,你吃饭、坐车的票都留起来,可以做为你的企业运作成本。
有限合伙企业的经营 1、成立 根据《美国统一有限合伙法》,成立有限合伙只需所有合伙人按照该法规定事项签署一份有限合伙证书并在州务卿官署备案,毋需特别取得政府许可,即可成立有限合伙。
在英国,特别重视注册登记的作用,并强调贸易部对有限合伙的管制。 其余的规定和美国大同小异。
因有限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等缘故,为使第三人了解合伙的真实情况以便对合伙的资信和债务清偿能力等作出基本判断,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有限合伙的登记都做了强制性规定,且对登记内容有特别要求。 我国目前风险投资市场的问题在于由于缺乏良好的信用体系,缺乏严密的监控手段和专业化的资本经营手段。
作为风险投资主要资金来源的如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以及其他各种基金大量沉淀在银行存款中,而整个金融投资市场呈现出混乱无序,充满短期欺诈行为的局面。如果任由这种情况出现在以有限合伙为组织形式的风险投资市场中,将使得各基金缺乏投资信心,轻易不敢将资金参加风险投资,从而使得急需大量资金注入的新生高科技企业难以为继。
另外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我国的企业登记任务全部集中在工商行政机关。往往是登记前严格把关,登记后缺乏持续有效的监督。
这也为某些人抽逃资金,骗取贷款集资提供了相当的便利。针对这种状况,如果在一开始就强调大规模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放松进入门槛,放松监管,很可能使假借有限合伙之名非法集资,进行金融诈骗的行为大量出现,从而彻底毁坏风险投资在我国的发展环境。
因此,为保证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于有限合伙的成立,应当遵循“从严登记,持续监管”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建立必须严格把关。为了防止有限合伙企业成为黑色收入者洗钱的工具,应严格有限合伙的登记管理制度,有限合伙之合伙人欲获有限合伙资格,必须通过对其实行资格认定和审查,采用实名制。
登记事项主要包括合伙的名称、合伙人的姓名和合伙的出资情况等内容,通过合伙协议明订并通过登记明示合伙人的地位及出资情况、责任承担方式等等。 第二,对有限合伙企业必须有持续不断的有效的监督。
监督可以通过信息公开制度来实现,即对内应向所有合伙人公开有关合伙信息,对外则应向社会或与之交易人公开有关合伙情况。 通过信息对内对外公开,让当事人自主判断,并由此达到对合伙经营予以监督和约束的目的。
西方国家非法人企业的登记管理主要交给司法机关通常是地方法院专职负责。在我国也应当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方式加以有效的外部监督。
2、税务 正如前文所论述的,有限合伙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形态相比,很大的一个优势就在于其所享有的税务优惠上。 在1986年美国联邦税收改革法之后,有限合伙风险投资企业的所有利润或亏损都被直接流入投资者个人名下,从而适用较低的个人所得税率,并且避免了公司股息分配盈利情况下的双重纳税问题。
在1986年新税法的规定下,公司双重纳税的程度还取决于分红,分红越多,双重征税的程度也就越大。 而投资处于创业阶段的合伙制风险投资企业,分红率越高,则避免双重纳税的好处也就越大。
与其他组织形态相比,特别是与公司制组织形态相比较,风险投资企业选用有限合伙或被完善了的新型有限合伙组织形态后,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具有不可比拟的税收优势。根据德国的法律规定,合伙的合伙人就其基于合伙份额获取的利润收入缴纳税金,合伙本身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是合伙财务报告中所显示的年度盈利,必须包括在合伙人的报税单中。
同时,当今各国对于企业征税的通常做法是:只有对具有法律上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直接征收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其所得税。这一做法体现了税法上的主体资格原则,即只把在税法上具有人格的营业组织看成为纳税主体,征收其所得税;对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营业组织应对其业主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合伙企业应被看成为直流课税主体。也就是说在税务上合伙企业只是一个管道,“合伙企业的收入、费用等,经过合伙企业,流入合伙人那里;然后再由合伙人分摊这些收入和费用,对于这些收入和费用纳税。
合伙企业本身是空的,不留存任何东西,没有可以纳税的内容。 ”[4]这是合伙的最大优势之一,也是合伙企业经久不衰的魅力之所在。
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合伙制与公司制之间的不同税收安排,向来被看成是两类不同企业组织形态的重大区别,并作为当事人选择企业形态首先要考虑的依据之一。 由于我国在过去税收体制下长期实行的是企业所得税而不是法人所得税,因而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并未接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存在重复征税的观点。
这就使得新的合伙企业制度体系设立后导致纳税义务人法律地位变化,引起了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平等问题。例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2条第6款,“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这样合伙企业也就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税率为33%;而依照《中华人。
理想的合作者一定要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信任是理智的、有限度的、有约束的,正因如此,才可实现长久信任。
而且要求双方在能力上有较好的互补性,这样才能更加默契的合作。 1。
合资企业必须做到账目公开、手续齐全。投资人之间应当签订股东投资经营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盈利亏损的分配于分担等事宜做出明确的约定,达到相互制约、诚心合作的目的。
2。订立书面合作协议:双方应尽的职责和应享的权益仔细协定,对合伙人的盈余分配,债务承担,退伙、合伙解体的财产分配等要做出明确阐述,避免纠纷发生。
3。客户资源管理。
原则上客户资源特别是大客户资源应当双方共同控制。 4。
风险和利益分担问题。 一般情况下,按股份比例分担 5。
合作中人事方面四个要素:财务会计,出纳,公司经理,客户管理,这四个要素中,合资双方在原则上是双方各控制一半,具体操作是四个岗位中双方各派两人,共同进行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财务会计和出纳双方各出一人,经理和客户资源管理双方各出一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合同作为商事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合伙合同的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点比我国合同法就一般合同主体的资格要求就比较严格。
因为作为商事合同,合伙合同任一方的主体都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不存在所谓的可以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状态相适应的合伙合同。 2、合伙合同作为商事合同,如果是以成立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其主体就不得是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比如,国家公务员、学校教师、现役军人等。 3、合伙合同应由全体合伙人充分协商,就合伙目的与经营范围、出资数额、方式与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入伙与退伙、合伙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等合伙事宜达成一致,并订立书面协议。
4、就出资而言,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1条之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对于货币以外的财产权利出资以及合伙人的劳务出资,合伙合同可以规定评估办法,或将其折算成现金加以规定。
5、就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而言,合伙合同应当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约定,使亏损的分担依据当事人约定的利润比例来决定,分享多大比例的利润,就应分担多大比例的亏损。 特别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合伙合同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同样地,由此可以得出下述相应的结论,即合伙协议不得约定部分合伙人不享受利润的分配或者部分合伙人不承担任何损失。 由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基本原则可以推知,实践中常见的在合伙合同中合伙人退伙时不予退还合伙积累的约定,其实是变相不予分配利润,对这种约定的条款应视为无效。
6、合伙合同自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即合伙人按照合伙合同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经全体合伙人协商—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合同。
不过应注意的是,合伙合同成立生效,并不等合伙企业的成立。如果合伙是以企业的形式组建的,那只有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核准登记并发给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才算成立。
什么是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如果您欲设立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没有最低限度要求,也没有需要由法定机构强制验资的要求,但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实物出资的,应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证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证明;不能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有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劳务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经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设立时虽无最低限度出资要求,但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风险较大。若您采用合伙形式创业,请谨慎选择合伙对象。与其他创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 l )无限责任
选择设立合伙企业的创业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公司投资人仅以其出资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李遇有亏损,选择设立公司的创业者的个人财产并不因此而受影响,选择设立合伙企业的创业者的个人财产则需要清偿债务。
( 2 )连带责任
一旦出现亏损,选择设立合伙企业的创业者要用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是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责任,并非按照合伙份额承担责任。一旦其他合伙人无力偿债,出资人就夔合已承担全部合伙企业的对外债务。
( 3 )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
设立公司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要求,设立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金的限制,因此设立的成本更低。( 4 )可以使用劳务作为出资
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个人独资企业,都不能够使用劳务作为出资。经成立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以用劳务作为出资。出资方式更为灵活。
( 5 )投资人必须为两人以上
合伙企业由两个以上合伙人投资,通常可以补充单个投资者资金的不足,形成较大规模,还可以在技术和人力等方面寻求合作,但带来的副作用就是单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控制减弱,不确定性因素增加。
( 6 )有固定经营场所
一方面保障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设立和经营成本。优势:资金和信誉有保障,可以聚集更多的人、财、物力,出资方式灵活 劣势:个人财产和生活保障少,对企业控制能办减弱,设立和经营成本较高
可能要考虑到以下因素:
1、合股办厂,现在已经不能办理了股份制企业了,只能注册有限公司,而你想注册厂,建议不要注册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无限责任制的企业,合伙人要以自己的家庭财产作为无限责任来经营,所以与亲戚合伙容易产生纠纷。
2、注册公司时,最好以自己的名义来注册,如果用亲戚朋友出钱作股东,将来公司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司的债权债务能不能核算清楚,有没有更有效的财务监管制度,简单说是公司赚钱了,怎么分红,或者他们不参与经营,经营一段时间后,他们的钱怎么样还给他们,这都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三章 合伙企业财产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五章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第六章 入伙、退伙 第七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四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第六条 合伙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 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设立 第八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第九条 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第十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十一条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第十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九)违约责任。 合伙协议可以载明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条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十五条 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 合伙企业财产 第十九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照本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六条 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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