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信访人应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到当地信访部门和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⑵在当地信访部门和有关机关受理、办理期间,不得到上一级信访部门有关机关越级上访。⑶到上一级信访部门和有关机关上访,必须持有下一级信访部门或有关机关的书面答复意见或者提交下一级信访部门或有关机关的不予书面答复的证明。
⑷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信访部门不予受理。⑸信访人到信访部门或有关机关集体上访,应当推选出不超过5人(不含5人)的代表,到指定的场所接谈。
⑹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缠访、闹访,否则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 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 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 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 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 人身自由的;(四) 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 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 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 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注意事项 以下是一些技巧问题,非常重要: (1)心态一定要平和,不要过于激动,尤其是对工作人员恶语相加。
你要知道,你的问题肯定不是普通公务员造成的,他们也没有权力立刻帮你解决,如果事情办了好几次都解决不了,也不要着急,更不能上火,一旦动了火,你的事情基本没戏。 你怎么知道人家没为你出力呢? (2)走出递材料就批的误区。
有些人觉得我只要给领导递材料,领导就应该给我答复,如果没有答复,就是下头的人没交给领导。其实这种认识是非常错误的,基本上,100封信件能有30%被批就很不错了。
因为,很多事情是很扯皮的,对你来说是大事,在领导眼中不值得批是很正常的。 所以提醒一下,不是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事情,不要找领导反映,因为领导批了,就等于动用了主管部门的权力,难道主管部门都是摆设? (3)千万不要恶意缠访或组织大规模上访。
《信访条例》有规定,你可以去看看,这样搞你就等着坐牢吧。有些事情,上访者心里有数,有的碍于历史、政策,根本不可能解决,还有的完全是上访者无理取闹,有关部门也讲得明明白白,但你还是经年不断的上访,或者贴条子,募捐,甚至进京,你以为政府都不知道?你太低估政府的能力了,只要你有苗头,你就挂上号了;所以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越级上访最新规定 1、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简称《办法》)。从2014年5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不再接待越级走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信访则不受限制。
2、《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并引导来访人以书面或走访形式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下级有关机关。 3、出台“不受理越级上访”的规定,旨在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压实属地责任,使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得到及时就地解决,使信访问题在基层属地得到妥善解决。
而要让群众理解这一目的,改变对越级上访的迷信和依赖,就必须重塑群众对地方政府、基层组织的信任,恢复对“依法逐级走访”解决信访问题的信心。 上访的规章流程 (一)事项提出 1、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2、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3、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4、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5、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6、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7、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8、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9、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受理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1)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2)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4)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
我国实行的是逐级上访和分级受理制度。
信访工作坚持的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因此,农民的信访活动应先到接待处理信访问题的起点单位反映,即先到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的工作单位反映。
能在乡里解决的就不到县,能在县解决的就不要到市,能在市解决的就不要到省。 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诉讼、仲栽程序和行政复议程序解决。
如果村民对耕地征收补偿款不满,到镇政府上访是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镇政府也及时解决了这一问题。《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信访应注意的问题违反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信访人到劳动保障信访部门走访应注意哪些问题?国家对此有哪些规定?违反规定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深圳陈伟律师解答: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信访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信访事项一般由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受理,有特殊原因或者紧急情况的,可以由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的上级机关直接受理。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接待来访的机关或者单位,对越过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上访的,应当向来访人指明受理机关或者单位;
六、涉及几个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由最先受理的机关或者单位向上级机关申请予以协调、指定受理。
七、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
八、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传染病人或者似传染病人的,应当通报所在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九、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来访人员中有精神病人的,应当通知精神病人所在地区、单位或者监护人将其接回。
十、在接待场所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的,公安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收缴。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3)信访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②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③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④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⑤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⑥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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