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猝倒症指肌张力突然下降,可能为局部的(涉及有限的肌群,如颌肌和头肌)或全身的(突然跌倒,不能移动或讲话),意识清晰。
发作常因情感亢奋诱发,是发作性睡病的诊断要点之一。引发猝倒症的病因尚不清楚,它可能是因为遗传,或是低级别的滤过性病毒感染杀死了大脑中一小部分负责睡眠机制的细胞 而引起的 。
建议是一定要注意的观察自己的情况,有什么异常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的进行检查和治疗的。注意最好不要独自远行,不要从事高空、水下作业,更不能从事驾驶车辆,管理各种信号及其他责任重大的工作,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病人应有意识地把生活安排得丰富多彩,多参加文体活动,干些有兴趣的工作,尽量避免从事单调的活动。白天可适当饮点茶或咖啡以增加大脑兴奋性。
饮食要清淡,食用了过于油腻的脂 肪类菜肴后,人体消化脂肪时血液就要聚集到消化道上,这势必影响大脑的血液供应量,从而使人饭后产生疲惫现象,工作效率下降。适量吃一些韭菜、蒜苗等,而富含维生素A的黄绿蔬菜可恢复精力,消除困倦。
在病历记录中切记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重要病情变化的记录,时间准确、用词贴切; (2)实施的检查和治疗应及时记录,尤其是重病人,采取治疗手段后更应严密观察、详细记录; (3)手术前的讨论、会诊意见、术式选择、出现问题的处理,记录要详细、全面; (4)对患者的术前谈话、操作前的交代、手术后的预后交代、特殊治疗等都应当详细记录。
同时一定要让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如果患者及家属拒绝签字的,要如实记录在案,并请在场的第三人作证签字; (5)不得随意涂改、更换病历,对确实需要补充更改的部分原稿必须保留,并注明所改日期; (6)出具各种医学诊断证明要准确、真实,医学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必须谨慎,不得开具虚假证明,否则要承担“伪证罪”。
(7)注意保管好各种原始资料,如病历、x线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
说到现代医学,大家都知道从病人就诊开始就会有严谨的关于医疗活动的记录,其中非常 重要的一种记录就是“病历”。
中医学也有类似病历的记录,不过中医的记录与现代医学稍有 差异,中医的老祖宗称它们为“医案”。 医案起始于西汉太仓长淳于意,当时叫“诊籍”,记录了淳于意的临床治疗的25个病例,是 他医疗实践的如实记录。
到汉代,张仲景在《金匮要略•痰饮咳嗽病脉证并治》中有一篇“小青 龙汤加减五法”的记载,也是一个医案。至明清则有“医案专著”,如江瑶《名医类案》、魏之瑷 《续名医类案》、《叶天士医案》、《吴鞠通医案》等,都影响很大。
从古到今,中医留下了很多医案,但记录体例不是很统一。 到明清时候某些医家开始认为 医案记录也需规范,比如明代的喻昌就专门谈论过医案的规范书写问题,他认为医案必须记录 “某年某月某地县,人年纪若干,形之肥瘦长短若何,色之黑白枯润若何,声之清浊长短若何,人 之形志苦乐若何……一一详明,务令丝毫不爽”。
基本上需要记录中医学辨证过程中观察到和 归纳出的患者人口学情况、健康基本情况、病史和治疗史资料、疾病的症状和体征表现、治疗处 理的思路和方法、治疗过程中的变化、预后等内容。中医学在临证治疗时有很多灵活变动的地 方,因人、因时、因病、因地域、因疾病的不同表现等,都可能有不同的治疗策略。
某种程度上说, 中医学的每一次治疗都是一个方案,很难复制。因此《古今医案按》的作者余震说:治疗的原则 和方法是有限的,但是使用这些原则和方法的巧妙之处却是无限的,而医案则既能反映治疗原 则和方法,又能体现应用巧妙之处。
李龄寿在给《古今医案按》作序时说:“医之有方案,犹刑名 家之例案也。 ”医家的医案记录就像法学的案例一样,法律标准是有限的,但是依据法律量刑时 有轻重出人,医案的作用就在于提供例案。
正因为如此,历来中医学都非常重视对医案的学习 研究。
说到现代医学,大家都知道从病人就诊开始就会有严谨的关于医疗活动的记录, 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种记录就是“病历”。
中医学也有类似病历的记录,不过中医的记 录与现代医学稍有差异,中医的老祖宗称它们为“医案”。医案起始于西汉太仓长淳 于意,当时叫“诊籍”,记录了淳于意的临床治疗的二十五个病例,是他医疗实践的 如实记录。
到汉代,张仲景在《金匮要略•痰饮咳嗽病脉证并治》中有一篇“小青 龙汤加减五法”的记载,也是一个医案。至明清则有“医案专著”,如江瑾《名医类 案》、魏之诱《续名医类案》、《叶天士医案》、《吴鞠通医案》等,都影响很大。
从古到今,中医留下了很多医案,但记录体例不是很统一。 到明清时候某些医 家开始认为医案记录也需规范,比如明代的喻昌就专门谈论过医案的规范书写问题, 他认为医案必须记录“某年某月某地县,人年纪若干,形之肥痩长短若何,色之黑 白枯润若何,声之清浊长短若何,人之形志苦乐若何……•一 一详明,务令丝毫不 爽”。
基本上需要记录中医学辨证过程中观察到和归纳出的患者人口学情况、健康基 本情况、病史和治疗史资料、疾病的症状和体征表现、治疗处理的思路和方法、治 疗过程中的变化、预后等内容。 中医学在临证治疗时有很多灵活变动的地方,因人、因时、因病、因地域、因 疾病的不同表现等,都可能有不同的治疗策略。
某种程度上说,中医学的每一次治 疗都是一种个案,很难复制。因此《古今医案按》的作者余震说:治疗的原则和方 法是有限的,但是使用这些原则和方法的巧妙之处却是无限的,而医案则既能反映 治疗原则和方法,又能体现应用巧妙之处。
李龄寿在给《古今医案按》作序时说: “医之有方案,犹刑名家之例案也。 ”医家的医案记录就像法学的案例一样,法律标 准是有限的,但是依据法律量刑时有轻重出入,医案的作用就在于提供例案。
正因 为如此,历来中医学都非常重视对医案的学习研究。
说到现代医学,大家都知道从病人就诊开始就会有严谨的关于医疗活动的记录,其中非常 重要的一种记录就是“病历”。
中医学也有类似病历的记录,不过中医的记录与现代医学稍有 差异,中医的老祖宗称它们为“医案”。 医案起始于西汉太仓长淳于意,当时叫“诊籍”,记录了淳于意的临床治疗的25个病例,是 他医疗实践的如实记录。
到汉代,张仲景在《金匮要略•痰饮咳嗽病脉证并治》中有一篇“小青 龙汤加减五法”的记载,也是一个医案。至明清则有“医案专著”,如江瑶《名医类案》、魏之瑷 《续名医类案》、《叶天士医案》、《吴鞠通医案》等,都影响很大。
从古到今,中医留下了很多医案,但记录体例不是很统一。 到明清时候某些医家开始认为 医案记录也需规范,比如明代的喻昌就专门谈论过医案的规范书写问题,他认为医案必须记录 “某年某月某地县,人年纪若干,形之肥瘦长短若何,色之黑白枯润若何,声之清浊长短若何,人 之形志苦乐若何……一一详明,务令丝毫不爽”。
基本上需要记录中医学辨证过程中观察到和 归纳出的患者人口学情况、健康基本情况、病史和治疗史资料、疾病的症状和体征表现、治疗处 理的思路和方法、治疗过程中的变化、预后等内容。中医学在临证治疗时有很多灵活变动的地 方,因人、因时、因病、因地域、因疾病的不同表现等,都可能有不同的治疗策略。
某种程度上说, 中医学的每一次治疗都是一个方案,很难复制。因此《古今医案按》的作者余震说:治疗的原则 和方法是有限的,但是使用这些原则和方法的巧妙之处却是无限的,而医案则既能反映治疗原 则和方法,又能体现应用巧妙之处。
李龄寿在给《古今医案按》作序时说:“医之有方案,犹刑名 家之例案也。 ”医家的医案记录就像法学的案例一样,法律标准是有限的,但是依据法律量刑时 有轻重出人,医案的作用就在于提供例案。
正因为如此,历来中医学都非常重视对医案的学习 研究。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 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 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
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中医术语的使用依照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六条 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 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 病历书写中涉及的诊断,包括中医诊断和西医诊断,其中中医诊断包括疾病诊断与证候诊断。中医治疗应当遵循辨证论治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 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二条 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三条 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四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十五条 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第十六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七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住院病案首页、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病程记录(含抢救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 第十八条 住院志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
住院志的书写形式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第十九条 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一)患者一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日期、记录日期、发病节气、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三)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并结合中医问诊要求,记录目前情况。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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