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理目标
1、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制定的治安管理法规、公司颁布的规章及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2、维护好内部治安秩序,为公司的生产和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3、不发生重、特大刑事案件。
4、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破案率80%。
5、重点人列管率100%,控制率85%,违法青工改好率95%。
6、职工违法率不超过职工总数1%,严重违法犯罪率不超过职工总人数的3%。
9、公司党政领导贯彻“群众路线、预防为主、管理从严、保障安全”
10、本着既要保证安全,又要为生产服务,便利职工群众“的原则。
11、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治安管理法规,将治安管理工作纳入生产、行政管理轨道,做到有计划、并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批评,共同进行。
12、对公司范围内的中、特大案件,认真保护现场,及时向安全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查破,对一般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认真组织侦破。
13、健全治保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治安管理中的作用。
14、协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四防”教育。共同做好违法青工和重点人的帮助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监督考察本单位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人员。
在调解工作中,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要牢牢把握治安调解的条件。
正确理解治安调解的条件,是做好治安调解工作的前提。对不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不能调解处理,而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对符合治安调解条件的,可以尽量作调解处理,尤其是对因家庭、邻里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更要注意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不可简单处罚了事。 当然,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纠纷各方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对此,《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5条第2款作了明确规定。 (2)要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受理后,不论将来是否适用调解处理,都要及时做好深人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目前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倾向,有的公安民警认为,既然是可以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到时候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即可,没有必要花时间、费力气去做调查取证工作。
一旦调解不成,事过境迁,该有的证据无法取到,不仅导致难以认定是哪一方的过错,造成案件调解不下去,而且等到需要作出处罚决定时,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处罚不了。 这不仅不利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而且影响法律的尊严和公安机关的威信。
因此,即使对可以适用调解的案件,公安机关也必须及时依法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收集足够的证据。这既可以为调解创造有利条件,便于说服教育当事人,也可以为在不适用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时作出处罚决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3)要遵循公开原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规定: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行政案件,除下列情形外,应当公开进行: (一)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公开进行,是指公安机关应当让双方当事人都了解案件的事实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以及依据法律应当给予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何种治安管理处罚等情况,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调解。 但是公开调解也有例外,即涉及个人隐私的治安案件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和受害人都要求不公开调解的治安案件,不公开调解。
个人隐私,是指当事人不愿意他人知悉的、与其人身权密切相关的、隐秘的事件或者事实,如出生年月日、病史、收入、婚姻状况、子女情况等。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48条和第149条还分别规定:当事人中有未成年人的,调解时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在场。
对因邻里纠纷引起的行政案件进行调解时,可以邀请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参加。未成年当事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调解现场,就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居委会、村委会的人员或者双方当事人熟悉的人员对邻里纠纷的事实比较了解,公安机关调解时邀请他们参加,有利于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治安调解的注意事项 1、并非所有的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经过调解,也就是说,调解不是处理这类案件的必经程序。
2、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处罚。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调解的范围 1、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治安案件。民间纠纷是民事纠纷的一部分,民事纠纷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的各种权益争执。
2、必须是实施了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且情节较轻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亲友、邻里、同事、在校学生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引起的;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适用调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3、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申请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不适用调解处理:雇凶伤害他人的;结伙斗殴或者其他寻衅滋事的;多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处理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和科研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应当突出保护单位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指导、监督全国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对行业、系统有监管职责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导、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及时解决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治安管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在治安管理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全面推进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民主法制建设过程中,如何更好地学习贯彻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新规定,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成为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公安民警的当务之急。
社会治安管理不能仅靠处罚,更要靠加强教育、管理。治安管理的范围很大,这里包括户籍管理、特殊行业管理、危险品管理、社区治安管理等等。《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行为怎么处罚的一部法律,是专门处罚的法律,不可能也不能涵盖一切治安管理的内容,所以仍称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比较贴切、准确。同时也应该指出,这部法律的名称是关于处罚的,但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教育,处罚作为管理手段之一,将继续坚持以教育防范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另外,情节较轻可以不予处罚,不能为处罚而处罚。
由此来看,《治安管理处罚法》首先是保护其他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公共秩序;同时也保护违反了治安管理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并提醒和教育行为人不要从违反治安管理发展到触犯刑法。
我们在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过程当中,应该注重以下工作:
(一)注重应当受到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这些行为大都是指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有的还比较突出,危害性大,因此,要明确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
(二)注意处罚的种类,把握好罚款处罚的幅度,以及对行政拘留处罚的自由裁量幅度。
(三)注重治安管理强制措施的规定。
(四)注重处罚程序。以现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基础,将一些行之有效的程序规范吸收到实际工作中来,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决定、执行和救济都按照具体、细致的程序来履行。
(五)注意决定的事项。规定公安机关在做出治安管理处罚时,可以一并做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的裁决,并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处罚范围扩大了,处罚种类增多了,罚款幅度提高了,并且警察权力的行使得到了规范和监督。
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规范警察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在加强治安管理处罚力度、扩大处罚行为种类的同时,应该更加注重对此权力的规范、制约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救济,突出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因为治安处罚仅仅是手段,绝不是目的。
二是实体与程序并重的原则。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程序正义的理念不断深入人心,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正在逐步得到克服。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有关办案程序方面规定得不够全面,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裁决、执行、救济规定具体、细致的程序,以进一步增强《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可操作性,保证处罚的正确和准确。
三是针对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将一些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老百姓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补充进《治安管理处罚法》,使许多曾经界定不清、以致处罚无据但又确实破坏公共秩序、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得到纠正和制止,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提供法律武器;以此真正起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
在执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特别是执法办案的民警,还有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促进社会稳定要充分。
社会治安问题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并作为全社会的共同任务,长期坚持下去。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各部门、各方面齐抓共管,积极参与。实践证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和保持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方针,也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认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形势和比较严峻的国内治安形势,我国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除了公安机关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外,更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处理和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切实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责任。当然,公安机关作为社会治安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肩负着重要的职责和任务。
我们应当大力加强宣传贯彻工作,认真领会立法精神,树立公正执法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狠抓队伍建设,狠抓执法办案水平,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和执法观念,由单纯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为创建和谐社会、平安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娱乐场所治安状况日趋复杂。
主要表现在:一是治安问题和消防安全问题,特别是发生在娱乐场所中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一些娱乐场所沦为藏污纳垢之地。二是有的娱乐场所存在安全、消防隐患,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三是有的娱乐场所存在扰民现象,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生活。四是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严重损害政府形象。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严格审批条件,防止扰民现象发生;二是强化业主责任,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三是明确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责任,保障娱乐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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