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调解,即诉讼外调解,是指由除人民法院之外的其他组织主持,就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从而解决纠纷所进行的活动。
离婚案调解是为了让原被告做出让步,对财产、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应注意的是尽可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在离婚诉讼中邀请专业人士与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调解。
法院可以邀请包括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专业的人士在内的人员共同参与离婚调解,使离婚调解的效应最大化;法院还可以邀请妇联、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专门组织的有关人员参与离婚诉讼的调解,凭借他们的丰富的工作经验,在离婚调解过程中尽可能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一、离婚诉前调解程序是什么诉讼外调解,也称诉前调解、行政调解,是指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经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这里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诉讼外的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经程序。
婚姻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先经过诉讼外的调解程序,经过哪个机关调解。诉讼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所以对诉讼外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迫调解。由于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都有一定了解,可以做到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对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起着积极作用。
而且在诉讼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裁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可以做到不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情绪,所以易为当事人接受,它有效防止了当事人轻率离婚,或者促使双方达成离婚协议。二、什么是离婚调解离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即使起诉前已经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进行调解。在进行调解时,审判人员必须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进行说服教育工作,宣传法律、政策和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有过错的一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的一方进行疏导。
调解开始后,应首先做好调和工作。感情尚未破裂,但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不准离婚;双方感情确己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则应做好调解离婚的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
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这不仅有效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离婚诉前调解是不能由法院主持进行的,此时可以是由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和行政主管部门来主持进行离婚诉前调解。要是调解不能和好的话,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法规引用《 婚姻法 》《 民法 》。
在审判实践中,调解离婚在离婚案件的结案方式中占有比较大的比重。由于完全出于自愿,所以当事人双方更易于从感情上接受,一般都能自觉执行调解书确认的内容,遗留问题较少。但是,调解离婚的案件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1.审判人员不做调解和好工作或调解和好工作做得不够,致使当事人草率离婚。在激动、气愤等不理智状态下,当事人双方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就达成离婚协议,如果审判人员缺乏社会责任感,只以快结案为目的,不做双方和好工作,马上给他们出具离婚调解书,那么势必造成许多原本可以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夫妻草率离婚。2.审判人员不做深入细致的分析调查工作,致使当事人以协议离婚为手段,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其他利益。表面上,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离婚,没有任何纠纷,事实上,他们恶意串假借离婚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1)为子女迁移户口。通常表现为子女随一方迁非农户口,协议时子女随非农户口的另一方生活,以此达到子女随迁非农户口的目的。
(2)逃避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绝大部分归一方,作为债务人的另一方一无所有或只得数量很少、价值很低的财产,使债权人无法行使权利。
(3)试图获取其他利益。如在城市中为多分得一套住房,在农村中为多分得一份责任田,等等。
为了避免以上问题和后果的发生,审判人员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该做到以下两点:1.扎扎实实做当事人的调解和好工作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这一规定,做当事人的调解和好工作是一项必经程序。在这一程序中发挥调解的作用,达到当事人和好的目的是对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社会经验、工作能力、分析判断、口头表达等多方面能力的综合考验。审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尽最大努力做当事人的和好工作。即使调解和好无效,也不要急于开庭送达调解书,要“冷处理”,给当事人留出慎重思考的足够时间,这样往往会收到比较好的效果。2.向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
虽然调解离婚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合意行为,但是也不能仅仅取决于双方的意愿。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法律已赋予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最终裁判权,当事人双方都同意离婚,人民法院还要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社会效果是否好来作为最终是准予还是不准予离婚的标准,而这两个标准则建立在案件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根据该条规定,调解的前提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调解离婚亦应如此,只有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工作,才能全面掌握当事人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而不致于被表面现象所蒙蔽。
离婚调解要注意的事项: 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此时如果正确地适用这些调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4、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 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5、要防止出现审判人员以压代调、以拖代调、以判代调等违反离婚案件当事人自愿原则的现象发生,不能使调解成为一种随意性很大的东西,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 。
法院离婚调解应注意的事项如下: 1、要认识到离婚案件审理中调解方法的重要性,因为离婚案件关系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圆满地把离婚案件处理好因而显得格外重要,此时如果正确地适用这些调解方法很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任何调解方法都不是静止不变的东西,要根据离婚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可能有的案件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才能达到比较好的效果。 3、要把握好调解的时机,首先要树立调解应贯穿诉讼全过程的理念,在矛盾事实查清后可进行调解,在财产等其它情况查明后可进行调解,因案而异,因人而异。
4、在调解过程中要做到离婚无伤,包括不因离婚伤害子女、不因离婚伤害对方、不因离婚伤害社会。尽量避免在影响子女学习或身心健康,应当以子女利益为最高原则,选择子女最能接受或最有利的方法处理,排除或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一、最好在律师陪同下进行调解。
个别当事人认为调解自己去可以去,无需麻烦律师。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
当事人不了解法官的思维方式及调解的套路,自身又没有经验。所以经常出现以上几种错误。
如果有专业婚姻律师事先指导,将可避免这些情况出现。 二、最好调解前做好准备工作,不打无准备之仗。
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是对财产方面的估价做好市场问询工作。目前离婚案件中争议的财产焦点往往在于房产价值。
按照法院的处理程序,先竞价,竞价不成再申请评估,评估不成就直接变卖。当事人如果要争取房子的权利,一定要对房子现在的市场价值做一个调查,多问问房产中介,甚至可以挂牌问价,看看这个房子在什么价位能够被市场接受。
这就有助于自己准确的进行判断。 三、注意自己的着装言行,一定要给法官留下深刻印象。
魔鬼和天使都在细节中。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着装言行举止。
如果自己的观点是是生活窘困,无力支付过多抚养费,就不要身穿名牌甚至穿金戴银炫富;如果对方很强势的提出主张,自己就应当考虑是否要在法官面前显得比较弱势,争取以情理打动法官同情心。 记住,大多数法官还是同情弱者的。
离婚调解的注意事项 1、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
2、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
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3、调解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离婚调解的注意事项 1、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其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所以也叫诉讼内调解。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慎重地处理离婚案件。而且对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当事人一般愿意执行。
2、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同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进行,要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
必要时可与当地的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促进当事人互谅互让,促成和好或达成离婚协议。 3、调解有三种结果:第一,调解后双方当事人和好,原告撤诉,诉讼结束;第二,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离婚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此解除;第三,调解无效,应立即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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