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引言 3 2.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应用 5 3. 商场、市场主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2 4. 商场、市场火灾特点及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1 5.商场、市场e网管理信息系统应用 22 6.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明白卡 24 7.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宣传 26 8. 商场、市场涉及术语及定义 28 9、商场、市场火灾案例 33 10.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标识化 36 引 言 商场、市场泛指为人们日常购物行为提供商业活动的各种场所空间,包括销售多种类、多花色品种(以工业制品为主)的百货商场;销售民用商品的商场;销售菜肉、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市场;向顾客开放,可直接挑选商品,按标价付款的(超级市场)营业场所;集中各种店铺、摊位在一起、也可以与百货营业厅并存或附带餐饮、修理等服务业的联营商场。
商场、市场属于公众聚集场所,具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空间构成复杂,用电设备多,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等火灾危险性,消防安全管理稍有疏忽就有可能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做好此类场所的火灾防控具有重大意义。 本手册按照公安部在全国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中提出的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目标,结合潮州市商场、市场行业特点,对“四个能力”建设内容进行介绍和规范统一,简要介绍了商场、市场防火、灭火、自救逃生等方面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技能,供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使用和参考。
注: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2.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3.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4.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第一篇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工作应用 一、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商场、市场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的部门、班组每周应当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单位消防安保人员每天要进行防火巡查,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至少每两个小时一次。餐厨区和熟食加工区在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防火检查、巡查的重点是: 1、商场、市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常闭式防火门是否保持常闭状态,闭门器、顺序器是否保持完好;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门窗上是否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市场区域与区域之间是否保持相应的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上是否设置摊位或堆放货物;室外市场是否在高压线两侧5米内摆设摊点;是否存在其它影响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使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2、商场、市场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置是否正确、醒目、完整好用; 3、商场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并组织员工进行演练;员工是否掌握基本的防火灭火和疏散逃生知识; 4、商场、市场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人员是否在岗在位;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坚持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是否正常,连接消防控制室的各类报警设施以及通讯器材是否畅通好用;值班记录是否齐全,填写是否真实; 5、消防水源是否充足;室内、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的情况; 6、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充足并且完整好用;各类灭火药剂、材料、油料等是否齐备充足; 7、市场内是否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8、市场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志愿消防队并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摊位经营人员是否接受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9、各种电气线路、设备是否符合防火要求,有无违章使用情况;是否将营业照明用电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是否由正式电工安装、检查和维护;是否未经市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电焊或切割;是否乱拉乱接电线或超负荷用电; 10、水泵房、配电室、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 11、是否在市场内摊位、堆场吸烟和使用明火;是否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切实采取可行的消防安全措施,擅自在市场内使用易燃易爆液体、气体炉火; 12、商场的周转仓等仓储区内的仓储物是否放置在高于室内地面10cm以上的地脚板或货架上;所有灯管是否加装防爆灯罩;仓储物与房顶消防设备设施距离是否不少于0.5米,与灯距是否不少于1米,是否设置禁止吸烟等防火警示标识。 13、商场卖场内有无吸烟或遗留火种的现象;顾客有无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14、商场餐厨区和熟食加工区的燃油、燃气管道阀门有无破损、泄漏;灶台、油烟罩和烟道清洗是否及时;营业结束后,火源、电源是否切断,有无遗留火种的现象。
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填写《火灾隐患整改登记表》,及时上报主管人员,消防。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规范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商业企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商场、超市安全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是本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均适用本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商场、超市应当具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商场、超市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商场、超市应建立完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和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制订并明确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商场、超市应依法确定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部门,并确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工作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商场、超市应制订并完善火灾、突发事故应急疏散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预案演练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 商场、超市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培训和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商场、超市从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特殊工种要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持证上岗。
第九条 商场、超市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商场、超市应与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商场、超市应对承包、承租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商场、超市内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 商场、超市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商场、超市内库房、中转库、营业房等场所;食品加工、餐饮、配电室等部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和安全标准进行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商场、超市严禁存放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 商场、超市电气线路的铺设、电气设备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安装技术的要求,并由持证专业人员实施安装铺设。
第十四条 商场、超市应加强对燃气管道、燃气管道自动切断阀、调压装置、燃气灶具、阀门的维护保养,使用燃气的部位、调压装置室等部位的安全管理。
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设置在地下商场、超市内的食品加工、餐饮等部位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
商场、超市内食堂、餐饮等场所的抽油烟机、集烟罩以及排油烟管道,每季度应全面清洗一次。
第十五条 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内禁止电、气焊等明火作业。设备维修等特殊情况确需动火作业的,要按有关规定备案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用火安全。
第十六条 商场、超市所用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本安全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一、雷雨天安全常识 夏季是雷雨多发季节,雷击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大家应高度重视雷雨天的自身安全,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1、应注意关闭门窗,切断家用电器的电源,并拔掉插头;不靠近水管、暖气管等导电物体;不在灯头线下站立;不在喷头下淋浴;不拨打手机。
2、不在高楼平台上停留;不在走廊聚集、奔跑及大声呼喊。3、不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低矮建筑物;不在大树下躲避雷雨。
4、不在旷野中打雨伞和高举其它金属物件;不在旷野中奔跑;不穿戴湿衣、鞋、帽等走动。5、不骑行自行车;不进行户外球类活动;6、乘坐汽车、火车等,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7、不要把晾晒衣服被褥的铁丝,接到窗户及房门上。8、突遇雷电时,应立即下蹲降低自身高度,同时将双脚并拢,双手放在膝上,身体其它部位不要接触地面,以减少跨步电压带来的危害。
9、一旦人体遭雷击后,往往出现“假死”状态,此时应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体外心脏按摩,往往可以出现奇迹。在抢救的同时要立即拨打120电话请求急救。
二、饮食卫生安全常识 夏季天气炎热,温度高、湿度大,病原微生物繁殖速度加快,食物容易腐败变质,易发生细菌性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因此,同学们应高度注意食品卫生安全,谨防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1、购买食品要仔细查看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尽量选择新鲜、贮藏时间短的食物,不购买“三无”食品及过期食品。2、不采购未经检验的肉类、死因不明的禽类和水产品。
不购买路边“无证”摊贩售卖的熟肉、凉拌菜、凉皮等食品。3、夏季食用生食水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较大,少吃或不吃炝虾、毛蚶、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
4、加工好的卤菜和熟肉食品存放不能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应充分加热。5、加工凉拌菜的蔬果一定要洗净消毒,现做现吃。
不私自采食瓜果蔬菜和野生食物。直接食用的瓜果应用洁净的水彻底清洗并尽可能去皮。
6、外出就餐,应选择卫生条件好、具有有效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的餐饮单位就餐。餐前洗手,尽可能使用公筷,倡导分餐制。
用餐时应注意分辨食品是否变质、是否有异物,切勿食用违禁食品,不要暴饮暴食。 7、夏季气温高,适时、适量吃些冷饮,能消暑解渴,利于身体健康。
不宜过多贪吃冷饮,不宜在大量出汗、饭前饭后、喝完热饮等情况下食用冷饮。选购冷饮时要认真查看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尽量选择出厂日期较近的产品;不饮用不洁净的水或者未煮沸的自来水。
8、一旦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应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尽快组织救治,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以便得到及时调查处理,避免因时间拖延而导致食物中毒事件无法认定。三、防中暑安全常识 中暑是炎热夏季常见的急性热病之一,轻的病人可出现头昏、头痛、恶心、口渴、大汗、心慌及面色潮红,体温可升高到38℃以上,甚至有血压下降、脉搏增快等虚脱表现。
重者表现为高热(体温超过41℃)、无汗、言语及神志不清、手足抽搐及意识障碍等症状,严重时出现休克、心力衰竭、肺水肿、脑水肿等危症。因此,大家要注意防暑。
1、穿宽松、透气性能良好、色浅的衣服;戴隔热遮阳帽;多喝盐开水;空调室内外温差不宜太大。使用空调室内外温差不超过5度为宜;备有人丹、清凉油、风油精、十滴水、薄荷片等防暑药物。
2、一旦发生中暑,应将病人抬到阴凉通风处躺下休息,然后给病人解开衣扣,用冷水毛巾敷在病人的头部和颈部,让病人多喝水(最好为温盐水或西瓜汁),并服用人丹、十滴水等防暑药物。如病情严重,要迅速送医院救治或拨打120急救电话。
四、防洪水安全常识 一个地区短期内连降暴雨,河水会猛烈上涨,漫过堤坝,淹没农田、村庄,冲毁道路、桥梁、房屋,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所以,同学们要高度注意防洪安全。
1、坚持天天收听收看天气预报,及时掌握当地天气变化情况,同时注意观察天气征兆:早晨天气闷热,甚至感到呼吸困难,一般是低气压天气系统临近的征兆,午后往往有强降雨发生;早晨见到远处有宝塔状墨云隆起,一般午后会有强雷雨发生;多日天气晴朗无云,天气特别炎热,忽见山岭迎风坡上隆起小云团,一般午夜或凌晨会有强雷雨发生;看到天边有漏斗状云或龙尾巴云时,表明天气极不稳定,随时都有雷雨大风来临的可能。2、不围观洪水;不从山底下走,不走低洼地带,更不能在山沟内、低洼处住宿;不在大树、围墙和岩石下避雨;不明水情不擅自过河。
3、洪水来临要尽快转移。来不及转移时,要立即爬上屋顶、楼房高层、大树、高墙等处暂时避险。
同时,采取拨打求救电话、制造烟火、挥舞带色彩的衣物等方式向外界寻求救援。如有船只、木排、门板、桶、盆、缸等漂浮物,可进行自救。
4、如遇山体滑坡,应迅速环顾四周,向较为安全的地方撒离。撤离时,以向两侧跑为最佳方向,向下或向上跑是非常危险的。
五、游泳安全常识 游泳是夏季一项十分有益的体育运动,不仅能够达到锻炼身体的目的,而且可以起到消暑纳凉,愉悦身心的作用,夏季游泳,最重要的就是安全问题,切不可掉以轻心,一般参加游泳运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夏季的特点:1、炎热;2、多雨潮湿;3、雷雨大风;4、洪涝灾害。
防范重点:1.1、防暑降温;1.2、休息不良导致作业人员注意力不集中、反应速度降低;1.3、因炎热导致的急躁、冒险蛮干;1.4、物料干燥,防火是关键;1.5、气瓶、减压装置或压力容器受暴晒后可能发生气体膨胀导致爆炸和泄露。
2.1、地面湿滑,容易发生滑跌;2.2、电气绝缘降低,易发触电事故;2.3、阴雨天气,自然采光较暗导致照度不足;2.4、部分物料吸潮膨胀,导致堆垛失稳;2.6、部分电气设备的连接处生锈,导致线路电阻增大,进而导致线路发热增加,易导致电气火灾;2.7、机动车辆刹车距离变长,雨天事先不佳等导致交通意外。
3.1、雷电导致雷击触电事故;3.2、雷击破坏电网接地,导致接地失效;3.3、按相关规定禁止的室外作业,如登高等;3.4、大风天气导致高处坠物、轻质物料(如广告牌、宣传板等)固定不稳导致倒塌、移动等发生意外。
4.1、近水作业时水位变化导致电气入水、作业空间变小等;4.2、水上作业因流速变化导致意外发生;4.3、水面或水下作业时系留不稳导致意外;4.4、水体可见度下降;4.5、蓄水体溢流;4.6、意外蓄水导致的淹溺;4.7、尾矿坝、排土场、山区、丘陵地带易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
4.8、建构筑物墙体、立柱、洞壁等吸水导致垮塌、塌方;4.9、建构筑物地基失稳。
物理防范要求
1 大中型商场、超市的首层及宜翻越的楼层的门与窗应设置实体防护装置。
2 存放现金、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的部门、部位应配备保险柜。
3 财务室、结算中心、计算机中心(含机房)、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应设防盗门。
4 贵重物品仓储室应设置防盗门、锁,并应具有双钥匙分离管理措施。
5 大中型商场、超市应配备防爆毯、防爆围栏、警戒隔离带。
6 顾客活动区内所有人员(含人员使用小推车)最大聚集总量所占面积与公共活动面积之比超过下述比例时,应采取限制进入、区域隔离、引导疏散等控制措施。 a) 大中型商场地面一层不得大于60%,地下及地上二层以上不得大于70%; b) 大中型超市地面一层不得大于70%,地下及地上二层以上不得大于80%。
技术防范要求
1 财务室、结算中心、计算机中心、安全防范监控中心的门应具有对门外环境可视功能。
2 安全防范监控中心及单位治安保卫值班室应具有声光报警。
3 贵重物品销售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应设置在3m以上高度,楼层高度不足3米的要将报警装置放置在最佳高度,确保无防范盲点。
4 贵重物品及容量极大的仓储库(室)现场声光报警装置应设置在防护门内。
5 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应设置紧急报警按钮。贵重物品柜台摆放量超过500万元时,应设置紧急报警按钮。
6 紧急报警按钮安装在隐蔽、方便使用的位置,并采取非同方向路由并联布设,并每30天至少进行1次模拟实验。
7 大中型商场、超市展示玻璃窗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报警装置。
8 贵重物品销售区域,应设置入侵报警探测器报警装置。
9 营业区域建筑外墙3m高处和顶层应设置入侵探测器报警装置。
10 商业单位建筑经营面积超过15000㎡,应对各出入口、商品仓储库(室)、贵重物品销售区、计算机中心、结算中心、财务室、商品展示窗边侧设置巡查探测记录装置。
11 营业区域内公众出入口,宜具有人员进出流量统计能力。
12 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建筑内及距外部管辖区域边缘50m内应覆盖无线通讯对讲能力。
13 大中型商场、超市应在营业区域主要公众出入口大厅堂内预留可供防爆安检设备、视频监控设备所需的电源、网络传输接口和设备安装空间。
天津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 作者:天津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6-01-26 执行日期:1996-01-26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商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场,除遵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外,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场是指经销百货、服装、五金交电、日杂土产、副食、粮油、书刊及其他商品的室内场所。
在本市举办展览展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是商场消防安全的监督机关。
市和区、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商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原因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 商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其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二)组织制定、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三)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组织消防知识培训;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根据本商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方案,定期进行演练; (五)组织维护、管理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 (六)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整改火险隐患; (七)组织职工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八)根据营业场所规模及经营商品的火灾危险性,配备专(兼)职防火人员,并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商场的电工、焊接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工、专(兼)职防火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及从事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 商场应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了解本岗位火灾危险性、防火措施,掌握灭火基本方法; (二)发生火灾时,能及时报告火警,正确使用消防器材扑救初期火灾。 第八条 商场营业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明显“禁止吸烟”标志; (二)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 (三)柜台售货区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3米,次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四)柜台外不准堆放商品; (五)敞开售货区应保持疏散通道的畅通; (六)疏散楼梯间、地下商场应选用不燃材料进行装修;其他允许使用可燃材料进行装修的,应做阻燃处理; (七)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和防火卷帘门的下方,不准设置柜台或堆放任何物品; (八)安全疏散门、楼梯、通道应设有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应急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九)每日停止营业后,应对营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做好自查登记; (十)值班人员应进行消防安全巡逻检查; (十一)不准留宿无关人员。
第九条 商场出租场所、柜台或从事联销活动应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各自消防责任。 第十条 商场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在明显位置悬挂《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禁止无证经营。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售货区与经营其他商品的售货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分隔。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商品不准同柜台出售。 第十一条 商场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电气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安装、检查、维修; (二)电气设备选型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三)商场的照明线路与营业性线路应分别设置,商品的测试、维修的电源必须是营业性电源,禁止超负荷用电; (四)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护装置; (五)配电设备下方不得存放可燃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可燃物品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0.5米; (六)未经商场有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使用电热设备; (七)霓虹灯的变压器、日光灯的镇流器及高温灯具应设置在非燃结构上,并采取隔热、散热保护措施; (八)停电或停止营业后,应切断营业性电源。
第十二条 商场内临时安装电气线路,应由商场负责人批准,必须采用绝缘套电缆,使用完毕应及时拆除。 第十三条 商场营业场所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
需动用明火的,须经商场负责人批准。用火前应清除周围可燃杂物,配备灭火器材,有专人监护。
用火后应清理用火现场,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四条 商场的配电室、木工室、办公室等非营业场所,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 商场应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有效的灭火器材,并放置在明显易取的地方,禁止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商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给水、火灾报警、自动灭火、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排烟等设施,并定期检查、维修。
第十七条 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商场,应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下达的《消防监督检查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如期消除火险隐患。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对商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可并处2000元以下。
夏季是雷雨多发季节,雷击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大家应高度重视雷雨天的自身安全,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1、应注意关闭门窗,切断家用电器的电源,并拔掉插头;不靠近水管、暖气管等导电物体;不在灯头线下站立;不在喷头下淋浴;不拨打手机。
2、不在高楼平台上停留;不在走廊聚集、奔跑及大声呼喊。3、不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低矮建筑物;不在大树下躲避雷雨。
4、不在旷野中打雨伞和高举其它金属物件;不在旷野中奔跑;不穿戴湿衣、鞋、帽等走动。5、不骑行自行车;不进行户外球类活动;6、乘坐汽车、火车等,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
7、不要把晾晒衣服被褥的铁丝,接到窗户及房门上。8、突遇雷电时,应立即下蹲降低自身高度,同时将双脚并拢,双手放在膝上,身体其它部位不要接触地面,以减少跨步电压带来的危害。
9、一旦人体遭雷击后,往往出现“假死”状态,此时应进行口对口人工呼吸和体外心脏按摩,往往可以出现奇迹。在抢救的同时要立即拨打120电话请求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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