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008年修订)
一、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权利。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
三、关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慈相济,做学生良师益友。保护学生安全,关心学生健康,维护学生权益。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四、教书育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循循善诱,诲人不倦,因材施教。培养学生良好品行,激发学生创新精神,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以分数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
五、为人师表。坚守高尚情操,知荣明耻,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衣着得体,语言规范,举止文明。关心集体,团结协作,尊重同事,尊重家长。作风正派,廉洁奉公。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终身学习。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拓宽知识视野,更新知识结构。潜心钻研业务,勇于探索创新,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有关教师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1.依法执教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和其他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员。
2.作为整个教育活动中的一个环节——实施教育的教师的执教活动,必须依照教育法律进行并受教育法律调整和规范。
3.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行为,既不能任意行使也不能随意放弃,而是集权利处义务为一体,表现为权利和义务的双重性。
一、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二、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三、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田宇新蒲新区第四十九小学2016年秋季学期教育法律法规学习材料一、教育法的渊源(一)教育法的渊源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二、教育性质与方针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四、教育管理体制“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教师保护法" 前一段时间的海淀艺校侮辱老师的视频事件刚结束,最近惊闻湖北湖北安陆学生杀老师。
老师体罚甚至打骂学生不对,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那反过来要是学生打老师了呢?不管责任究竟在谁,全社会所同情的都是学生,理解的都是家长。无论学生对错,指责的都是老师。
好像学生都是受害者,特别值得同情,而老师都是违法者或者肇事者,都值得谴责和批判。这样做是否有失公平,是否有利于对学生进行正常的教育?如此继续下去,将会培养出怎样的学生?也正因有社会的娇惯与默许,才使得有些学生更加肆无忌惮地敢于打老师,使老师身心俱受伤害而无处伸冤,而这种怂恿与放纵更加不利于对学生的转化教育。
是学生的错,就应该让学生及其监护人负起应负的责任来,这才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应此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保护法》。
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教师的身心健康,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教师是指战斗在教育一线岗位的人民教师。
第三条 教师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成年教师工作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成年教师应当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城乡,依法平等地享有工资福利待遇。
第四条 保护教师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教师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第五条 保护教师,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家庭应当教育未成年人尊重教师。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教师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教师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学校保护 第八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行政方针,实施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注重培养教师的创新能力,促进教师全面发展。
第九条 学校应当尊重教师教育教学的权利,关心、爱护教师,对教学能力有欠缺的教师,应当采取培训、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或下岗等简单粗暴对待。 第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教师身职业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更年期教育。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与当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保证教师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教学负担。 第十二条 各中小学学生应当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教师实施打骂、或者其他侮辱教师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制度,采取措施保障教师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教师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社会保护 第十四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关心教师的良好风尚。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教师健康的社会活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接受培训的权利,并采取措施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的教师等接受义务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改善适合教师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适合教师的活动场所,并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教师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中小学校在节假日期间将当地旅游景点对教师实行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十九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对教师进行卫生保健和营养指导,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第四章 司法保护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教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审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在司法活动中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教师,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教师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教师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保护教师合法权益的责任,或者侵害教师合法权益,或者对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2007年9月10日起施行。 以上纯属虚构,请勿当真。
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关系到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赋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法除了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优化和提高。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颁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以及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而制定的法律。
扩展资料
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情况
1、教育法律法规要普及,为依法治教创造良好环境。要把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普及作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础性工作,按照普法规划有组织、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和教育行政执法人员,要首先带头学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熟悉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教育法律法规要作为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学校负责人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导,在广大教师、学生中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和法制教育,并面向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法律,促进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行为的社会氛围,为全面实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础。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依法治园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全体教职工的法律意识、增强自我保护和保护幼儿的能力,5月7日下午,当代之星幼儿园对全体教师进行了题为“幼师法律法规及师德”的培训培训一共分为三部分: 一、解读《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关幼儿教师的法律法规条例、了解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与相关法律责任及幼儿教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二、师德的培养; 三、日常工作中如何培养基础法律素养。
培训中,易园长运用了一些一线教师较为容易遇见的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对幼儿园劳动合同的争议、幼儿园人身伤害的处理与预防、与家长沟通的技巧等几个方面内容进行重点阐述。 通过这样结合实际的案例培训,让我园的每一位老师在轻松的氛围中熟悉了法律法规,增强了自律意识。
同时也学习了一些突发事件的处理方式和技巧。相信我们的老师在以后日常工作、生活中,如遇到类似情况,必定能采取积极有效的解决途径,既能保护自己,规避风险,也能保障孩子们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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