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就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也称著作权)、商业秘密专有权等,其中,专利权与商标权又统称为"工业产权"。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外延在不断扩大。
软件知识产权是计算机软件人员对自己的研发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由于软件属于高新科技范畴,目前国际上对软件知识产权的保护法律还不是很健全,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著作权法来保护软件知识产权的,与硬件相关密切的软件设计原理还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二、信息安全保护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是对信息和信息载体按照重要性等级分级别进行保护的一种工作,在中国、美国等很多国家都存在的一种信息安全领域的工作。在中国,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广义上为涉及到该工作的标准、产品、系统、信息等均依据等级保护思想的安全工作;狭义上一般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
所以两者之间差别很大、保护的主体、保护方式、负责的机构都不同。
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在互联网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有关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几个热点问题。
由于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范围十分广阔,本文篇幅又有限,因此只能集中在网络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问题、网络作品侵权赔偿的方式及范围这三个问题上进行重点论述。同时本文还对国外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立法进行了归纳和说明,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 网络作品 合理使用 侵权赔偿一、问题的提出 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使人类告别了农业社会,步入了工业社会,并正在向信息社会迈进。特别是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计算机技术、通讯和网络技术、软件和系统集成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突飞猛进,信息网络化不断发展,对全球各个国家、地区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文化、社会、法律等领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并从根本上改变着世界的面貌。
也正是因为这场迅猛的信息化、网络化革命,传统的法律体系结构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当传统的知识产权以新的形式出现在网络上时,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面对突如其来的新问题,显得有些束手无策。
对一些法律事实的认定,也因为网络这个陌生的环境而产生了一定的障碍。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之所以较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困难,是因为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 ① 。
1.地域性的淡化。Internet的发展和迅速普及,使传统国界概念受到巨大冲击。
在网络环境下,在一国地域内发出的网上信息,全世界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接收和使用,即所谓的“网络无国界”。如果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就很难确定适用哪一个国家的法律,因为世界上任何地方都有可能成为行为发生地,就极有可能出现同一案件适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法律的现象,造成了网络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淡化。
2.时间性的调整。网络时代的到来,打破了人们传统的时空概念,网上信息扩散传播的高速度、高容量、高覆盖面的特点,使知识产品或其信息在网上能瞬间传至世界每一角落的网络用户,为他们所知或所用。
因此,在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必然受到影响。3.可复制性的强化。
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在网上会发生一系列的复制,包括上载的复制,也包括在信息传输过程中由网络服务器作出的一系列的自动复制,还包括网络用户访问浏览、下载的复制。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已经越来越难以控制他人对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复制,知识产权的可复制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这些新的特征的出现,向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可以说,是在法律对社会发展的反应速度方面提出了新的挑战。使信息时代的法律科学化、立法迅捷化,无疑是制止新型侵权行为,及时保护受害人的最有效的方式。
对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社会正义,保障社会经济良序发展,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在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方面,最主要的侵权行为集中在侵犯名誉权、名称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侵权以及著作权的网上侵权等方面。
其中,前四者的侵权责任构成和救济方式都可以采用传统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民法通则》、《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有关规定;而对于著作权的网络侵权来说,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有关网络侵权法及网络作品著作权法,而且现在实施的著作权法又没有专门关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的规定,所以在其侵权责任构成和归责原则方面可以适用传统的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然而在救济方式、受案法院的管辖权、损失范围的认定、侵权的性质等许多方面都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真空现象,使这类日益增多的侵权案件处于一种棘手的尴尬境地。下面本文试择几个方面进行深入分析。
二、网络作品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 所谓网络作品,是指在计算机互联网上出现的符合著作权法规定条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网络作品的表达方式是由“0”和“1”排列的二进制数码的单纯数据排列。
① 计算机网络是集报纸、邮件、电话、传真、影视、广播等传统媒介优点的新媒体,具有交互平等、覆盖面广泛、快捷方便、信息量大的特点。我们认为,传统文字作品在经过网络进行传播时,具有网络作品定义所描述的特征,所以应当认定传统文字作品的网络形式为网络作品,并且这类网络作品以数字形式为其主要表现形式。
现在,以数字形式表示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像作品、动画作品、电影电视作品、数据库、多媒体节目等数字作品已经在全世界大量出现。随着各种数字作品的出现,作品的利用方式,包括复制、改编、发行复制品等,都已经同数字信息的储存技术、加工技术和传输技术相结合。
在这个结合过程中,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占据了很重要的地位。所谓“信息的数字化技术”,就是依靠计算机技术把一定形式如文字、数值、图形(单色的和彩色的)、图像(静止的和活动的)、声音等的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并转换成二进制数字(由“0”和“1”两个数字组成)编码,以对它们进行组织、加工、储存,采用数字传输技。
1、国外信息安全法的分析研究。
信息安全(Information Security)这一概念产生的历史不长,各国也没有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2001年11月,第56届联大会议在通过的决议中,呼吁所有会员国就“有关信息安全的各种基本概念的定义”等向秘书长及时通报,其目的就是要消除概念上的混乱,更好地促使信息安全的国际合作。
根据2002年美国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案的规定,信息安全包括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控性、可用生和抗否认性。国外关于信息安全法律问题的研究也比较早,相对完善一些。
这一点可以从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信息安全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得到印证。美国联邦政府在信息安全方面的法律最主要的是1987年的美国第100届国会通过,1988年开始实施的第100-255号公法,即《1987年计算机安全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确立的在关信息安全的法律包括:计算机安全法、正当通信法、信息自由法、个人隐私法、反腐败行径法、伪造访问设备和计算机欺骗滥用法、电汛法、互联网网络完备性及关键设备保护法案等。探讨美国对信息泄密的法律规制。
在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泄密是网络信息在存储、传播、使用或者获取的时候被其他人非法取得的过程。网络信息泄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个人隐私信息、企业商业秘密以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信息等的泄露。
美国联邦立法中对防范和制止信息泄密的法律主要有:《电子通信隐私法》(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简称ECPA)、《统一商业秘密法》(Uniform Trade Secrets Act简称UTSA)和《计算机欺诈和滥用防止法》(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简称CFAA)。探讨美国对信息破坏的法律规制。
信息破坏主要是指制造和传播恶意程序破坏计算机所存储的信息和程序,甚至破坏计算机硬件的行为。美国联邦法律对计算机和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作了专门的规定。
根据《计算机欺诈和滥用防止法》(CFAA),受该法保护的计算机的范围不仅限于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而是任何用于州际或者国际间的通信和贸易的计算机,确立了违反该法的民事、刑事责任。探讨美国对信息侵权的法律规制。
信息侵权就是对信息产权的侵犯网络环境下的信息内容和传统的信息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信息内容的扩展、信息载体的变化、信息传递方式的增加,由此也就带来了传统知识产权保护手段难以解决的问题。美国有关信息侵权方面的联邦法律主要是《数字千年版权法》(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 DMCA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主要手段是保障网络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对其拥有所有权的网络知识产权作品设置的加密技术手段,防止任何人绕开该加密手段侵害网络知识产权。
探讨美国对信息污染的法律规制。信息污染是指无用信息、劣质信息或者有害信息渗透到信息资源中,对信息资源的收集、开发和利用造成干扰,甚至对用户和国家产生危害。
美国国会在1998年通过的《儿童在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简称COPA)规定经营者应对未成年人有害的内容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控制,使之不能为未成年人所接触,否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2000年12月15日通过的《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该法规定中小学、图书馆等社会公共组织具有安装有害信息过滤和阻碍技术的要求,综合全社会力量共同抵御色情信息对未成年人的侵扰。
2、国外对黑客的应对措施。美 国 增 拨 款 项 打 击 黑 客 ---- 克 林 顿 不 久 前 在 向 国 会 提 交2001 年 度 财 政 计 划 时, 将“ 打 击 网 络 恐 怖 活 动 经 费” 由2000 年 财 政 年 度 的17.5 亿 美 元 提 高 到20.3 亿 美 元。
----美 国 政 府 的 官 员 强 调 说, 政 府 的 拨 款 将 主 要 用 于 开 发 监 视 黑 客 入 侵 政 府 部 门 电 脑 的 高 级 软 件 系 统、信 息 安 全 研 究、研 制 打 击 网 络 恐 怖 活 动 的 技 术 以 及 培 训 有 关 专 业 人 员。2 月15 日 出 席 这 次 克 林 顿 主 持 的 网 络 安 全 高 层 会 议 的 专 家 中 还 有 一 位 相 当 引 人 注 目 的 来 客 — — 绰 号 为“ 穆 吉” 的 电 脑 黑 客。
据 悉,“ 穆 吉” 是 一 个 名 为“ 智 囊 团” 的 电 脑 黑 客 组 织 成 员, 该 组 织 专 门 协 助 政 府 从 事 网 络 安 全 方 面 的 工 作。 “ 穆 吉” 的 出 现 多 少 就 已 经 说 明 了 美 国 政 府 在 这 个 问 题 上 的 兼 容 并 包 的 态 度。
----美 国 联 邦 调 查 局 国 家 基 础 设 施 保 护 中 心 负 责 人 最 近 也 向 美 国 国 会 提 交 详 细 报 告, 称 联 邦 调 查 局 已 培 训 出 一 支 由7 人 组 成 的 反 黑 客 小 组, 他 们 将 被 派 到 华 盛 顿、纽 约、旧 金 山、洛 杉 矶 等 重 要 城 市。 日 本 加 紧 研 究 反 黑 客 技 术 ----1999 年, 日 本 发 生 的 黑 客 袭 击 事 件 超 过 1000 次, 比3 年 前 增 加 了1 倍。
这 迫 使 日 本 政 府 不 得 不 加 紧 研 究 开 发 反 黑 客 袭 击 的 信 息 保 密 技 术。 ----今 年1 月21 日, 日 本 政 府 有 关 省、厅 制 定 了“ 反 黑 客 对 策 行 动 计 划”, 主 要 内 容 有: 今 年 年 底 前, 制 定 对 付 电 脑 恐 怖 活 动 的“ 特 别 行 动 计 划”; 建 立 和 健 全 处 罚 黑 客 行 为 的 法 律; 加 强 政 府 控 制 危 机 的 体 制, 以 防 止 黑 客 袭 击 和 计 算 。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最早是在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在其著作中提出,后由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Ll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 而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知识产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新的表现形式,丰富了知识产权的内涵。
一、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现状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较而言,网络知识产权更突出的是知识产权的存在、使用环境为计算机网络环境。网络知识产权是曲于科技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其具有传统知识产权的特性,如无形性、专有性等,但是由于其产生的环境的特殊,又具有自身的特点,例如网络知识产权的无形性更明显;网络知识产权的共享性与专有性之间的矛盾关系更突出;网络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更淡薄等。
网络的发展速度让人惊叹,但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是触目惊心。从全球范围看,美国商业软件联盟(BSA)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2004年全球个人计算机上使用的软件中有1/3以上为盗版,盗版软件给全球软件产业带来的损失比2003年增加了40亿美元。
另有调查结果显示,从全球不同地区的盗版率来看,目前亚太地区的软件盗版率为53%,损失总额为75亿美元;东欧的盗版率为71%,损失21亿美元;而西欧的盗版率为36%,损失96亿美元;北美市场的盗版率为23%,损失72亿美元;拉美国家的盗版率为63%,损失13亿美元;而中东与非洲国家的盗版率为56%,损失10亿美元左右。 从不同国家的盗版率来看,中国与越南的盗版最为猖獗,高达93%根据2009年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显示,视频网站侵权、网店侵权等涉及互联网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高发,仅2009年上海法院受理以视频网站经营者为被告的侵犯著作权纠纷一审案件有200多起,可见,对网络知识产权加强保护显得尤其必要和紧迫。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方式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方式按照传统的知识产权的分类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网上侵犯著作权主要方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行为,即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网络著作权内容侵权一般可分为三类:一是对其他网页内容完全复制;二是虽对其他网页的内容稍加修改,但仍然严重损害被抄袭网站的良好形象;三是侵权人通过技术手段偷取其他网站的数据,非法做一个和其他网站一样的网站,严重侵犯其他网站的权益。
(二)网上侵犯商标权主要方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销售也成为贸易的手段之一,在网络交易中,我们了解网络商品的唯一途径就是浏览网页,点击图片,而网络的宣传通常难以辨别真假,而对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进行销售,或者利用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的包装、广告宣传或者展览自身产品,即以偷梁换柱的行为用来增加自己的营业收人,这是网上侵犯商标权的典型表现。 网购行为的广泛性,使得网店经营者越来越多,从电器到家具,从服装到配饰,应有尽有,而一些网店经营者更是公然在网络中低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的销售行为甚至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三)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方式互联网上侵犯专利权主要有下列四种表现行为: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专利号的;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专利技术的;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的。 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责任 (一)民事责任要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对归责原则进行分析。
归责原则是确认不同种类侵权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标准与准则,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即为了确定归责原则,归责原则决定着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以及方法,可以说,归责原则是网络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核心。 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则是过错责任,对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我国200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的管辖权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中还规定了网络服务者的一般侵权责任:提供内容服务者对著作权人要求其提供侵权行为人在其网络的注册资料以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追究其相应的侵权责任;。
国际社会目前对信息开发者权益保护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方面的保护是我们接触较多的,例如我国大都采用的附带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对软件拷贝或使用进行限制等技术措施等,但同时也给开发工作增加了负担,给用户使用带来不便。而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版权法来提供知识保护的。
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坚不可摧的。尤其是计算机网络化的发展,使得诸如美国白宫及五角大楼等等一些机构的绝密数据库,频繁地成为电脑高手们一试身手的对象。但是可以看到的是,我们的法律这种电脑入侵事件却并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而是如果没有造成其它的侵权行为,则并不违法。传统的知识保护体系中,违法与不违法的界限是进入行为或由此获取的资料是否是“个人使用”。但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诸如“黑客”这样的人物,是有可能通过网络接触到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的机密数据的,此时哪怕仅仅是“个人使用”恐怕也并不是件有益的事。“个人使用”概念的区别变得更为困难。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技术保护不足以根本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还更需要法律保护的帮助。在美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1789年开始实施的《宪法》第一章第八条第八款指出,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的进步”。此后,美国又先后制订了《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法》和《软件专利》。为了全面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的各项义务,1994年12月8日美国政府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对网上知识的保护是通过版权法来进行的。在原有体系中,从技术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并不受到法律的保护,也就是说单纯地对技术保护措施进行解除一般并不违法。即只要有足够的技术手段,能够进入网络中那些绝密数据库并进行浏览是不违法的。除司法保护,美国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
日本在网络只是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加大执法力度,对网络侵权行为严格打击和取缔,同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有力的打击了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欧洲是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发源地,20世纪70年代起,伴随着欧洲国际商品贸易不断扩大和知识产权国际市场的形成与发展,欧洲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一体化的趋势,今天,在欧盟若干知识产权法规的制定已经形成一个统一的“欧洲”权利制度,保护知识产权领域的协调和统一已经达到一个相当高的水平。
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也都面临着修改、调整现行知识产权制度以适应现代技术的发展。许多国家、地区和有关组织也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和手段。如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制定了《版权条约》和《录音制品条约》;美国1998年通过了《数字千年著作权法》;欧盟颁布了《信息社会版权指令》。
我国也在把握时机,立足本国国情并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一条有效的解决途径,为越来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我国于2001年修改了《著作权法》。2005年,首次发布的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中,提出建设“创新国家”,以及将打击侵权盗版的剑锋直戳网络领域。国务院在2006年出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且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党的十七大报告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首要措施,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这些信息都表明了我国想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
“创意经济将成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政策制定者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
英国创意产业之父、创意集团和创意商学院的主席约翰·霍金斯在2005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说。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而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还很不完善,法律确认,保护的范围等还有争议,取证难等问题,也是受网络技术制约的,以及实现社会与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矛盾与冲突,导致了网络共建整体行为的失范,使不少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网民成为网上目无法纪的匿名侵权人。
首先,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网络大大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传统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但在网络环境中基本已经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
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就很难被权利人所掌握,即使发生侵权,也很难向法院举证。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权利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
权利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谁使用了,如果使用了,使用了多少次,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其次,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主要是纸介的形式,还包括录音、录像等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
但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网络侵权行为具有涉及地域广,证据易删除、难保留,侵权数量大、隐蔽性强等诸多特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而且对于网络技术的立法,还面临着确认难,取证难,侵权责任分担复杂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难题。再次,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很大差异。
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和地区的界限,人们受到的时间空间的束缚大大缩小。
每个人上传到网上的信息都是以文字,图片,声音等显示出来,没有真实的署名,因此很难对网民的身份加以确认,所以任何人通过匿名的方式,都可以逃过道德,舆论的监督,从而是网络的监管很难得到切实的落实。也正是由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完善,网络道德与社会道德的矛盾冲突,使得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大量发生。
北京市一中院是全国法院系统受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比较多的法院之一,1999年,北京一中院受理了此类案件12件,而2006年上升到了95件。该院提供给记者的资料还显示,随着网络纠纷案件数量的不断递增,案件类型也在不断变化。
①国家版权局2007年1号公告,向社会发布了《要求删除或断开链接侵权网络内容的通知》及《要求恢复被删除或断开链接的网络内容的说明》的示范格式。此举是国家版权局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第16条的规定,逐步细化“书面通知” 和“书面说明” 的内容,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制订的指导性格式范本。
它们的发布,对切实维护权利人法定权利及便利网络服务提供者履行法律义务,具有重要的实践指导意义,也将对规范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秩序,促进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随后也表示:“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应付国际压力,而是我们民族兴旺、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柳斌杰说,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权盗版是“扫黄打非”重点任务之一,*、国务院对保护知识产权如此重视,首先是因为打击侵权盗版就是保护民族的创新能力,为全民族创造力的提升、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目标服务。其次,高举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帜,履行我们的国际承诺,树立中国政府讲信誉、负责任的良好形象,为中国发展创造良好国际环境。
第三是依法规范文化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中国版权业健康发展,维护知识劳动者的合法利益。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是必需的,也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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