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新党管人才方式方法,构建“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市场主体”协同推进机制。
更加注重人才工作从点上突破向整体运筹转变、从单兵作战向协同发力转变,实现资源、资本和要素集聚效应的最大化。一是加强党委政府统筹领导。
始终坚持党管人才,出台《成都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八项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人才工作例会制度、议事制度和督促落实机制,进一步增强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力。明确将人才工作纳入市级相关部门“三定”方案、市委市政府目标绩效考评体系,并将人才贡献率纳入区(市)县领导班子特别是党政“一把手”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定期统计并发布各区(市)县人才资源状况,形成人才优先发展倒逼机制。
二是强化社会组织服务功能。组建全国首个由组织部门主管,民政、经信、科技、人社、投促、金融6个部门联合指导,以“促进人才发展”为宗旨的新型人才组织——成都人才发展促进会。
不断提高促进会服务水平,推进促进会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等建立常态化合作交流机制,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引进、培育、发展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人才工作活力。三是发挥市场主体引才作用。
重点围绕高层次领军型创业人才和企业急需的“高精尖缺”创新人才,出台政策鼓励企业多渠道引才,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引进方面的主体作用。探索设立引才“伯乐奖”,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在人才发现、推荐、引进等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党政部门引才与企业引才、中介引才、以才引才等多种方式协同并用的工作格局。
第二,统筹国际国内两种资源,构建“引才+育才+用才”的人才开发机制。围绕“着眼于战略发展需要引才聚才,着眼于现实发展需要育才用才”,逐步形成开放引才、战略育才、科学用才的人才开发机制。
一是聚焦高端引才。捕捉国家大数据战略趋势,实施海内外引才“黄金眼”战略,运用大数据技术开发高端人才全球搜索系统,扩大引才半径。
以全球视野、开放理念,加大“成都人才计划”实施力度,提高资助标准,增强政策吸引力,全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大“走出去”引才力度,建成全市首批海外人才工作站,将人才工作阵地前移到欧美发达国家。
二是着眼实用育才。系统开发本土人才资源,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
坚持代表性、贡献度与示范性相统一,择优选拔一批“市优专家”。实施“成都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对具有发展潜质的中青年骨干人才进行培养。
实施青年大学生“创业新星计划”,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产业实用人才开发5年行动计划”,大力培育产业实用人才。
截至目前,已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24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4家),培育实用人才120.3万人,为产业发展提供了实用人才保障。三是创新机制用才。
针对专家发挥作用受限等问题,出台“部门新型智库”建设办法,提高部门决策科学化水平。开展“千名专家服务基层行动计划”,实行基层一线点题、统筹分类定题、专家人才解题,实现基层集聚智力要素和专家成果转化双赢。
第三,着眼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构建“资金资助+社会荣誉+感情留人”的人才激励机制。通过加大人才投入、创新市场化运作资金等系列举措,不断激发人才活力、释放人才红利,让人才出效益、出生产力。
一是坚持人才投入为先。树立抓人才投入就是抓长远发展的理念,不断加大人才投入力度,将成都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提升至2亿元,带动区(市)县配套设立16.3亿元,并撬动创投基金等60多亿元跟进扶持。
二是坚持精神激励为重。对“成都人才计划”“市优专家”等人才计划入选者,给予物质激励的同时,授予荣誉称号,促使人才政策效应充分释放。
探索设立创新创业人才杰出贡献奖,对作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授予“成都市杰出人才”荣誉称号。对成就卓越、影响深远的专家人才,优先推荐当选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是坚持感情留人为要。在给予创新创业人才更多的利益回报和精神激励的同时,用感情留人,让人才落地生根。
建立党委联系专家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市领导见面会,为人才排忧解难。确定24小时服务专员,定期和不定期走访,切实消除专家来蓉创新创业的后顾之忧。
加大人才工作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大兴识才、爱才、敬才、用才之风,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工作氛围,切实增强专家人才在成都宜居乐业的归属感、建功立业的成就感、主动有为的责任感。第四,完善人才发展生态环境,构建“创业服务+政务服务+生活服务”的综合扶持机制。
坚持“服务人才就是服务发展”的理念,探索运用灵活的市场手段,建立务实高效的综合扶持机制。一是全程化创业服务。
针对人才创新创业的不同阶段,打造独具特色、功能互补、一体运行的发展平台,构建“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中试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政府扶持资金+企业债权融资+股权融资+上市融资”的金融支持体系,为人才创业提供全链条、精细化服务。针对人才“创业难”问题,建立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集成与人才创新创业息息相关的部门优势资源,提高人才创业成功率。
注重发挥政府的“。
在科技创新人才新规落实中,各区县有着各自的着重点,例如:浦东新区加强与美国硅谷、以色列特拉维夫等全球科技创新先进地区的技术交流,探索建立3万平方米自贸试验区海外人才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支持海外人才设立离岸研发、离岸贸易、离岸金融等创业企业。
按照上海自贸试验区主导产业制定准人目录,通过猎头、风投等市场机构 建立人才及项目入驻认定机制。 试行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 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等创新活动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在海外 人才出人境、就业、落户、结汇、通关等方面制定配套政策。
探索海外高层 次人才创业项目在离岸企业注册、离岸业务税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 识产权认定和上市审批等方面的制度创新。 推进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 区股权激励政策,探索张江代持股专项基金扩展到民营企业。
对高校、科 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放宽股权激励、股权出售对企业设立 年限和盈利水平的限制。探索实施国有企业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制度, 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期权激 励。
积极贯彻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 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 收优惠政策,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虹口区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杠杆作用。
扩大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规模,完善运营管理机制,提升科技创新的功能,出资不低于1亿元设立 虹口区科技创新专项引导基金,为本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融资支持。 杨浦区人才政策由要面向“海归”的“特惠性”,转而“普惠性”地支 持各个梯度的人才,其中“人才专项支持计划”列出了针对大众创业人才、海外髙层次人才、进人加速期的企业家这三类人群的支持方案,分别可获 得最高2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资助,用于企业启动资金、企业用 工补贴、企业研发及融资等事项。
闵行区落地闵行的中央和上海“千人计划”,按照创新和创业分类, 中央“千人计划”人选分别给予350万元和500万元资助。对于上海“千 人计划”人选分别给予最高175万元和250万元资助。
协助外籍高层次人才办理外国人永久居住证、外国人就业证、海外人才居住证等,并由闵 行高端人才服务中心提供全程服务。 金山区对重点扶持的创业人才及团队,在金山区注册企业后,经评 审认定为符合金山产业重点发展导向、具有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给予20 万元〜40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租住办公场所的,每年给予一定的租金补 贴,3年内累计不超过45万元;区担保公司优先提供担保服务。
对重点扶 持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中的核心人员(每团队限3人)按个人贡 献给予50%〜100%奖励。嘉定区鼓励与支持社会力量与本区加强合作,围绕集成电路及物 联网、新能源汽车及汽车智能化、高性能医疗设备及精准医疗、智能制造 及机器人等重点产业领域,积极引荐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市级领军人才和区级高层次人才,并根据引荐人才不同类别,分别给予引 荐单位不同奖励。
松江区在原有人才基金基础上,专设两个总额7亿元的专项资金。 其中,区人才发展资金2亿元,用于支持区内重点产业领域、重点产业园 区、重点事业单位优秀人才及其人才梯队集聚、培育和发展。
区创业扶持 引导资金5亿元,用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加大对优秀人才创新创 业投入,引导商业银行、担保机构、社会各类风险投资机构等为优秀人才 创业、科创型企业成长提供融资信用担保和投资风险补偿等。
(一)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后两年内自主创业,到创业实体所在地的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本)在50万元以下的,允许分期到位,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注册资本的10%(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1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余款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二)大学毕业生新办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物流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三)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要为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提供小额贷款,并简化程序,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贷款额度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为两年,到期确定需延长的,可申请延期一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担保最高限额为担保基金的 5倍,期限与贷款期限相同。
(四)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自主创业毕业生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提供免费查询人才、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服务;适当减免参加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收费;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以上优惠政策是国家针对所有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所制定的,各地政府为了扶持当地大学生创业,也出台了相关的政策法规,而且更加细化,更贴近实际。了解这些优惠政策,会让大学生感受到国家和政府的支持力度,更加坚定创业的决心。
从省人事厅、财政厅及省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了解到,为全面推进全民创业,河北省下半年在人事、财政和企业注册等多方面推出系列优惠政策,以鼓励、引导河北人民积极开展自主创业,实现河北经济的全面发展。
创业大学生受“照顾”
照顾一:减免人事代理费
根据河北省人事厅出台的《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省各级人事部门将为在河北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人事代理服务。对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免收2年人事代理费用,5年内免费求职登记。
照顾二:创业期也算工龄
对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通过人事部门办理了人事代理手续,参加社会保险、交纳养老保险的年限,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交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照顾三:公务员招录有优惠
凡到基层创业的“三支一扶”毕业生、到村任职毕业生、西部青年志愿者服务期满后报考公务员,在资格条件的设定、录用考试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专业技术人才得“方便”
方便一:可领补贴和经费
《措施》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创业业绩突出的,可纳入省政府特殊津贴、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选拔范围,并为其开通申报评审渠道。凡通过评审的人员,将纳入人事部门管理服务范围,按规定发放生活补贴或给予相应资助经费。
方便二:评职称免考外语
自主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兼职兼业,从事第二职业期间取得的技术成果,在本单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中,可作为工作业绩。在高新技术成果引进转化推广工作中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者以及引进的急需特殊人才,在职称晋升中符合相应专业破格晋升条件的,免外语考试。
自主创业可享“财政支持”
支持一:享受减税、免税政策
根据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全民创业财税政策措施的意见》,所创企业凡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均可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支持二:获得小额贷款及贴息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主创业人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2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内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一年,展期内不贴息。
不再审验注册资本金
据省工商局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全民创业的意见》规定,即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且无需审验注册资本金。
扶持政策: 税收优惠:持人社部门核发《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利企业,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1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参照贷款基础利率,结合风险分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学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享受培训补贴:对大学生创办的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创新人才培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实施的系列“卓越计划”、科教结合协同育人行动计划等,同时享受跨学科专业开设的交叉课程、创新创业教育实验班等,以及探索建立的跨院系、跨学科、跨专业交叉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新机制。开设创新创业教育课程: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挖掘和充实的各类专业课程和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以及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的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同时享受各地区、各高校推出的资源共享的慕课、视频公开课等在线开放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认证和学分认定制度。
强化创新创业实践:自主创业大学生可共享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放的大学科技园、创业园、创业孵化基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各类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等科技创新资源和实验教学平台。参加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高职院校技能大赛,和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等专题竞赛,以及高校学生成立的创新创业协会、创业俱乐部等社团,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能力。
改革教学制度: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高校建立的自主创业大学生创新创业学分累计与转换制度;还可享受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的新探索。同时享受为有意愿有潜质的学生制定的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计划,以及创新创业档案和成绩单等系列客观记录并量化评价学生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情况的教学实践活动。
优先支持参与创业的学生转入相关专业学习。完善学籍管理规定:有自主创业意愿的大学生,可享受高校实施的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自主创业大学生可享受各地各高校对自主创业学生实行的持续帮扶、全程指导、一站式服务。以及地方、高校两级信息服务平台,为学生实时提供的国家政策、市场动向等信息,和创业项目对接、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
可享受各地在充分发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作用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建设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相关培训、指导服务等扶持政策。国家为了提高就业水平,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一方面解决了创业者自身的就业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创业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这些措施对于提升就业率是非常有效的。
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发挥事业单位在科技创新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示范引导作用,激发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简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促进人才在事业单位和企业间合理流动,营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事业单位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是强化科技同经济对接、创新成果同产业对接、创新项目同现实生产力对接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强化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源头支持。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权利。
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业绩突出人员在岗位竞聘时予以倾斜;所从事工作确未结束的,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工资待遇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期限、报酬、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依据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以及成果转让、开发收益等进行权益分配等内容。
二、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 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创业项目涉及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可以订立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三、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简称离岗创业),是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人才流动性,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创新创业活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科技创新成果快速实现产业化,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工资、医疗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离岗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执行人事关系所在事业单位抚恤金和丧葬费规定。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执行原单位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档次的,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离岗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一、积极培育发展新动力。
优化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发挥消费、投资对增长的基础作用;发挥出口战略,提高我国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二、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区域发展总体战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开辟农村发展空间;推广新型孵化模式,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实施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实施网络强国战略和“互联网+”行动计划。三、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发挥科技创新在全面创新中的引领作用。推动政府职能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转变。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四、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
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生产、经营体系;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五、构建产业新体系。
加快建设制造强国,实施《中国制造二〇二五》;实施工业强基工程,开展质量品牌提升行动;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构建新型制造体系;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行动。六、构建发展新体制。
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产权制度、投融资体制、分配制度、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
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深化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七、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方式。
完善宏观调控,采取相机调控、精准调控措施,适时预调微调;完善政策体系,增强财政货币政策协调性;减少政府对价格形成的干预;建立风险识别和预警机制,提高各方面风险防控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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