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2日,来自中国南京的女企业家、美国软件设计公司杰魔的创办人傅苹,接受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授予的“杰出归化美国人”(Outstanding American by Choice)荣誉称号,她也是继前美国劳工部长赵小兰之后第8位获此荣誉的华人。
2012年2月,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在位于加州的美国宇航局埃姆斯研究中心举行科技界新公民入籍宣誓仪式,同时向5位企业家移民授予“杰出美国人”荣誉称号。
自2006年设立的“杰出美国人”奖项,表彰那些归化为美国公民、在各行各业有杰出贡献、参与社会履行公民职责的移民。迄今已有96位获奖者,包括前美国国务卿奥尔布赖特等。
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提供的资料显示,位于北卡罗来纳州的杰魔(Geomagic)公司,其领先的3D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彻底改变了产品的设计和制造。杰魔技术被美国宇航局、福特汽车、哈雷摩托和华纳兄弟电影公司等广泛使用,成为行业翘楚。2010年,傅苹获邀担任白宫创新与创业顾问委员会的顾问,与企业家和教育家一起为奥巴马总统提供咨询,加快美国创新和创业的步伐与力度,确保美国在世界的领先地位。她也是美国女性科技顾问委员会委员。
傅苹说,刚来美国时“努力做事为自己谋生”,创业是因为有“为社会和人类带来一些益处”的激情,成功后“希望能帮助更多的人。”
担任奥巴马的创新与创业顾问一年半,傅苹认为能以自己在业界的经验去影响针对创业的政策制定,与创办杰魔一样有成就感,更有意义的是这些政策对社会产生的长远影响是企业家不能做到的。
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中小企业局)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具体业务:
负责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和指导评价工作,承担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的指导。组织行业协会、专业服务机构等力量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规范服务标准,组织绩效评价 。
组织开展中小企业的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管理咨询、融资促进、技术推广、法律咨询等服务活动,构建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培育成长服务机制。组织中小企业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参加国际国内大型展会和市场拓展活动,推动电子商务应用。
组织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状况和服务需求调查研究,承担中小企业相关课题研究。承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扩展资料:
机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配合相关部门拟订发展中小企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政策。
2、掌握中小企业运行态势,为相关部门制定调控目标和措施提出意见建议;承担有关信息收集与发布等工作。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产业发展政策及投资导向目录,引导中小企业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推进技术创新;推动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开展协作配套。
4、协助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管理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专项基金;负责组织中小企业申报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及专项基金。
5、协调联系行业协会、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推进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市场开拓、人才培训、创业创新、科技孵化、信息化应用、技术支持、品牌培育、经营管理以及信息咨询等多方面、多层次的服务体系建设。
6、协助促进完善中小企业投融资市场,牵头引导和推动中小企业改制上市。
7、扶持中小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加强技术进步、信息化应用、人才培育和经营管理等工作。
8、负责中小企业投诉受理工作,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9、承办主管部门等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浙江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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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兰·贝格教授,66岁,是总部设在慕尼黑的罗兰·贝格战略咨询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他曾于德国汉堡和慕尼黑求学,获得慕尼黑大学工商管理学位。
罗兰·贝格先生于1967年创立自己的公司。今天,罗兰·贝格战略咨询公司已经发展成为全球一流的战略咨询公司之一,在全世界23个国家设有33个办事处。2003年公司咨询费用收入达6亿美元,全球共拥有1,685名雇员,其中咨询顾问1,200名。
罗兰·贝格先生在1971年至1972年期间担任慕尼黑技术大学营销和广告系客座讲师,从1996年起担任位于德国布兰登堡的科特布斯技术大学工商管理和管理咨询系客座讲师,2000年起成为该校的荣誉教授。他是慕尼黑技术大学和慕尼黑音乐戏剧学院的校董事会成员。此外,他还是慕尼黑大学经济研究协会的理事会成员,埃尔福特大学校董事会成员,以及欧洲最好的商学院 — 枫丹白露Insead欧洲工商管理学院董事会成员。
罗兰·贝格先生还是位于巴伐利亚和图林根州的芬兰共和国的名誉总领事。
罗兰·贝格先生是众多咨询协会和团体的成员。作为咨询行业的专业人士,他被推选为美国管理咨询公司协会(AMCF)副会长,欧洲管理咨询公司协会(FEACO)会长,以及德国管理咨询公司协会(BDU)会长。
罗兰·贝格先生与德国的政治领袖人物有着密切的关系,曾被德国总理施罗德提名为“敌意收购问题的联邦专家委员会”成员,以及德国联邦银行机构改革的专家组成员。他还被前任德国联邦总统罗曼-赫尔佐格提名为总统“创新顾问委员会”成员。他是“巴伐利亚和北莱茵文斯特伐利亚国家政府公务员收入改革委员会”主席,以及“巴伐利亚和萨克森地区未来相关问题委员会”成员。罗兰·贝格先生还被提名为“更精简的联邦政府的经济顾问委员会”成员和“养老金系统开发委员会”成员。他曾被巴登-符腾堡州州长埃尔文·托伊弗尔推举为“巴登-符腾堡创新论坛”成员,并被施罗德政府推举为“长期健康的德国社会安全体系委员会”(Rürup-Commission)成员。
2000年12月,罗兰·贝格先生获得美国管理咨询联盟(AMCF)颁发的卡尔·斯隆管理咨询卓越奖(Carl S. Sloane Excel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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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提供科技创新公共服务的必要性1.1 服务的主体决定了服务的性质公共服务是指给人民生活和社会运行提供公共便利、创造公共条件为出发点而推出的服务措施,不是以盈利和直接创造新财富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服务。
综合国力竞争实际上就是科学技术实力的竞争,是各国科技创新能力的竞争。科技创新已不再仅仅是科研机构和企业自身的事情,而是政府、科研机构及企业共同的事业。
因此,为科技创新主体提供基于科技创新普遍需要的服务就是为社会运行提供公共便利、创造公共条件的过程。实际上,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政府已经全面介入科学技术知识的产生、转化、应用过程,为科技创新提供全面的公益性服务。
我国正处于经济的转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仍不完善,传统体制下的工业企业的创新动力不足;民营企业虽然具有充沛的创新活力,但其自身产业研发和个人发明创造的模式先天不足,所获的社会资源的支持十分有限。面对占企业总数达99%以上的中小企业,如果政府不能提供科技创新的公共服务,企业的科技创新成本将增加、创新速度减慢,从而影响国家的竞争能力。
1.2 创新体系的运行需要公共服务科技创新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科技、经济部门和有关机构之间相互协调、良性互动、促进创新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融创新执行机构、创新基础设施、创新资源、创新环境等创新要素于一体的系统。创新体系又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需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的规范的市场环境,需要发达的教育平台、信息平台、文化平台和法律平台,而平台的建设和维护是社会的公共事务,需要政府的公共战略投资,通过公共服务实现。
科技创新的过程是由知识产生、知识流动、知识应用等部分组成,各部分的连接,也需要公共服务的介入完成。1.3 实施科技公共服务,是提高科技资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一方面,我国的科技投入严重不足,实施科技公共服务有利于发挥财政科技投入效果。
去年,我国的研发投入只占GDP的1.23%,而世界平均比例为1.4%、发达国家为2%~3%,差距甚大。财政投入作为科技投入的重要部分,其投入方式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完全相符。
因此,财政性投入在支持基础性、前瞻性、公益性和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的同时,应把更多的投入应用于企业创新服务体系的建设,让更多的企业分享服务体系提供的服务,将更有效地发挥财政性投入的作用;而且,企业创新服务体系提供的是公共和准公共产品,财政性投入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我国科技资源浪费严重。
引入科技公共服务,可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率。我国科技多头管理,条块分割、部门分割、行业分割、学科分割非常严重,缺乏顶层设计和统一规划。
科技投入管理和调控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机制,导致科研课题重复分散和叠加支持,计划雷同,科研设施重复购置严重,造成了科技资源利用率低下。由此可见,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安排,通过建立科技资源的共享平台,向社会提供科技公共服务,提高科技资源的利用率,提高科技投入产出效率。
2 科技公共服务的可行性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为了改善创新创业环境、优化创新资源品质、降低企业和个人创新创业成本,都纷纷采取措施,强化科技创新的公共服务供给。如美国政府十分重视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国有科学数据完全开放共享国策,财政设立专项资金连续支持数据中心群的建设,建立了国家技术信息中心、全国性的技术转让联合体、国家技术转移中心,并利用法律手段保障其信息畅通;英国政府强调要把进一步加强一流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作为英国政府最具优先权的任务;日本也提出了有计划、有重点地改进科研条件的多年计划。
如在日本科学技术厅下设立科学技术振兴事业团作为日本科技信息的中枢机构,承担大学、国立公立研究机构与企业之间委托开发、技术斡旋等中介机构的职能,促进研究交流、转化科技成果。发达国家科技公共服务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本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科技事业的发展,科技公共服务逐步建立,科技情报所、科学馆、科技交流中心、专利服务中心、产权交易所、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服务机构陆续成立。在科技信息、科技传播、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为科技人员、研发机构和科技企业提供了服务,在一定的程度上推动了科技的发展。
只是由于我国的科技公共服务缺乏整体设计,投入不足和科技多头管理等原因造成服务功能不全、能力不高、效果不显著。3 科技公共服务运行系统设置自主创新体系是一个从技术研发、产品制造到市场营销多环节构成的技术创新链。
科技公共服务必须沿着技术创新链设置,形成一个完善的服务体系才能有效支撑科技创新活动。3.1 技术研发环节的公共服务3.1.1 人才公共服务人才特别是高质量的人才是自主创新最根本、最关键的要素。
虽然我国的人才总体规模已经超过6 000万,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研究人员密度还很低。2003年,每万名从业人员中R&D人力为15人年(美国为86人年,日本为132人年,整个欧盟超过100人年)。
高层次的人才仅。
主要方式 与支持创新创业的理念相适应,美国政府支持创新创业的方式方法,体现了务实的精神,发挥出了“四两拨千斤”的巧劲。
宏观管理。白宫与国会制定国家总体的科技法案,在不同时期通过并实施了《专利法》《拜杜法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技术转移商业化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推行加速折旧、研发经费增长额税收抵免等多种税收优惠政策。
在联邦政府中,国防部、能源部、卫生部、宇航局、商务部、农业部、国家科学基金会等是重要的科技管理机构,管理着大量的研发资金。其中,国家科学基金会的一项主要管理职能是调查和掌握全国科技资源状况,包括对科学家和工程师登记备案,对国内科技资源有关数据进行统计、解释和分析,调查统计全国大学和科研机构获得的联邦科技经费总额等。
此外,还有国家科学院等私人非营利机构,为政府提供政策咨询建议。 项目支持。
联邦政府中,10余个部门均资助科研项目,2013年政府R&D投入达1440亿美元。在政府所有资助项目计划中,影响最大、效果最好的是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有11个研发经费超过1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参与,约每年投入资金25亿美元,支持初创公司的高风险创新项目,约有25%的公司在SBIR资金支持下成立。
再比如,实施的小企业技术转让计划(STTR),规定研发经费超过10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每年要划出一定比例的研发经费,专门支持小企业与非营利研究机构的技术转让项目。在政府投入资金的带动下,全美每年私人R&D投入达2700亿美元。
政府采购。政府面向企业采购先进技术和产品,是政府支持创新创业的重要方式之一,采购重点向小企业倾斜。
比如:《联邦采购条例》明确了小企业预留制度、小企业分包制度、报价小企业优惠制度等;《美国小型企业法》规定,联邦政府应尽可能向小型企业提供采购合同,一般小型企业每年获取合同金额应不少于总合同金额的23%。 创业服务。
成立了联邦小企业管理局(SBA)、小企业发展中心(SBDC)、妇女企业中心及其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提供包括创业培训和咨询、指导起草商业计划书、企业管理技术支持、与银行合作提供担保贷款、帮助企业申请政府采购合同,等等。州、郡、市等各级政府也重视做好创新创业服务工作。
培育生态。联邦政府遵循创新创业规律的本质要求,积极培育创业生态系统。
尤其注重发挥大学的优势,建立小企业发展中心(SBDC)时借助了高校资源,成立的能源部联合生物能源研究所等国家重点研究机构有大学参与其中,大学60%以上的研发经费来自政府资助,《拜杜法案》加快了大学科研成果向市场转化。注重引导大企业与小企业创新合作,通过立法的方式支持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研究开发,规定大企业要把承担政府采购合同份额的20%转包给小企业。
高度重视争夺全球高端人才,持续推进实施移民政策,硅谷地区约37%的人口出生在外国。
美国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扶助小企业发展 。
在美国市场上,由于小企业富于创新但自身融资不易,联邦和地区政府都会在政策上予以扶持。政府将致力于形成一种鼓励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繁荣的环境,并努力实现小企业永久性的税收减免。
在传统上,美国一直对中小企业的发展给予支持和鼓励。美国最初制定《反托拉斯法》,目的就是为了对垄断组织实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保护小企业免受大企业的不公正挤压。
二战后,美国垄断势力急剧膨胀,小企业处境日益艰难。为此,美国国会在20世纪40年代分别设立了参议院小企业委员会和众议院小企业委员会,商务部也设立了小企业署。
195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授权联邦政府专门成立小企业管理局,其基本宗旨是尽可能对小企业的利益给予保护、援助、指导和扶持。198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灵活管制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措施,目的在于使小企业免受联邦政府对企业的许多管制措施的束缚。
数据表明:小企业创造了美国2/3的新增就业岗位。自2003年以来,美国共创造了500万个新的就业机会,其中大多数是小企业创造的。
美国制定了《小企业法》,专门成立小企业管理局,尽可能对小企业的利益给予保护、援助、指导和扶持,以保护企业的制度。 另一方面,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还具有沟通协调功能。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与全美的小企业保持直接的联系,在美国国会和其他联邦机构里反映小企业的困难和需求,维护小企业的利益。在制定新的政策法规时,尽量避免其对小企业产生不利影响,争取对小企业起到有利的扶持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小企业管理局还帮助小企业在联邦政府采购中获得“公平份额”。联邦政府是美国最大的“单个”消费者,每年要向私营企业购买上千亿美元的商品和劳务。
根据美国《小企业法》,政府应该在各种采购中给予小企业不少于23%的份额。美国小企业管理局与各个联邦机构保持经常性磋商,以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
同时,还帮助小企业争取大型联邦采购中的分包合同。 除了美国中小企业局这样的专门机构外,不少联邦政府部门也都有各自的小企业扶持项目。
例如联邦能源部就有专门下设机构,负责小企业和处于劣势的企业有公平和平等的机会获得能源部的合同和下包合同。 此外,一些非政府组织和非盈利组织的力量也不可忽视。
例如,1943年成立的代表小企业声音的全美独立企业联盟,它拥有60万个会员,宗旨是促进和保护其会员建立、运营并扩大自己的企业。通过汇总会员的购买力,全美独立企业联盟为其会员提供优于市场价格的产品与服务,联盟也为成员提供及时的信息来帮助他们获得商业上的成功。
自2004年以来,联盟与戴尔公司共同举办一年一度的“小企业优胜奖”,鼓励小企业创新和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美国商会则是95%以上的会员是中小企业,负责游说政府制定对其会员有利的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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