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有微企创业有优惠政策,军属没听说有什么政策。
九类人群”可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分别是指大中专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和信息技术人员。“九类人群”基本涵盖了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人群范围。“九类人群”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时,还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具有本市户籍,包括集体户口;二是具有创业能力;三是没有在办的企业;四是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能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
一、不断拓宽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渠道 (一)鼓励新办企业安置退役士兵。
对为安置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当年新安置退役士兵人数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督促公益性岗位安置退役士兵。政府投资或扶持开发的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维护岗位,及其部门开发的公共事务协管岗位等公益性岗位,有关区县(自治县)可按10%的比例安置退役士兵。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应定期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人力资源动态、用工信息,并督促用人单位优先安置退役士兵。 二、着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
退出现役两年以内的本市城乡退役士兵(城镇籍退役士兵限办理自谋职业者),凡本人自愿,可免费参加一次由民政部门组织的技能培训或免试免费参加一次职业教育。 参加技能培训的,所学工种可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培训计划自愿选择,培训期间每人每月发给350元的生活补助费,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由承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参加订单培训的可直接到签订订单培训计划的企业就业;参加职业教育的,每人每学年发给3500元的生活补助费,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退出现役两年以上的本市城乡退役士兵,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再就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 三、鼓励和扶持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 (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
采取“1+3”的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扶持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 重点扶持第三产业的创业投资项目,尤其要大力发展服务型、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
在财政补助方面,对微型企业补助的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额的50%以内;在税收扶持方面,退役士兵所办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属西部地区鼓励类的产业企业还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门从微型企业成立的次年起,按该企业上年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90%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金额以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等额为限;在融资贷款方面,退役士兵所办微型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或微型企业扶持贷款,微型企业在提供抵押、担保后取得小额担保贷款的,按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不能提供抵押物的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贷款资金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等额,贷款利率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3%的贴息;在行政规费方面,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3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 (五)放宽创业准入领域。
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禁止进入以及国家承诺对外开放的行业和领域,一律优先向退役士兵创业主体开放。对申请开办产业政策重点鼓励行业项目,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许可文件的,除煤矿、非煤矿山、客货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等高危行业、食品药品生产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以外的行业,工商部门可先核发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核定为“筹建”。
待取得相关前置许可手续后,再办理变更登记,增加经营范围、延长营业期限。 (六)放宽创业资本金登记条件。
除国家法律、法规对相关行业有资本金要求的外,退役士兵申办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公司,除1人有限公司和微型企业外,注册资本达到3万元即可登记,超过部分可依法分期缴付。 (七)放宽微型企业经营场所要求。
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将租用他人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可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相关手续。 (八)鼓励退役士兵自主创业。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业、养殖业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九)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
优先扶持本市户。
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规定向市民政局申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以下简称《自谋职业证》)后,即可在本市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级行政机关在考录公务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二十四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未实现就业或没有固定用工单位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可在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具体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转业士官可选择按市属标准或镇街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续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就业后,其军龄、待业时间,可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同岗位职工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缴下列五类费用: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三)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四)省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的项目收费; (五)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项目收费。
第二十七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和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经市民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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