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土地 管理法2113》第六十二条农村d 村民5261一户只能拥有 一处宅基4102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dao、自治区、1653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同时,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第二,如果提问者符合审批条件,而村镇两级政府拒绝审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政府反映相关情况,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 下,通过调整存量土地资源,缓解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用地难 问题。
支持返乡下乡人员按照相关用地政策,开展设施农业建设 和经营。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现代农业、农产品加工业、休 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用地政策。
鼓励返乡下乡人员依法以入股、合作、租赁等形式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发展农业产业,依法使用农 村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业创新。 各省(区、市)可以根据本地实 际,制定管理办法,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依托自有和闲置农房院落 发展农家乐。
在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 允许返乡下乡人员和当地农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县级人民政府可 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建设 农业配套辅助设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腾退出的建设用 地指标,以及通过农村闲置宅基地整理新增的耕地和建设用地, 重点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与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共建农业物流仓储等设施。
鼓励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厂矿废弃地、砖瓦窑废弃地、道路改线废 弃地、闲置校舍、村庄空闲地等用于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 农 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 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返 乡下乡人员发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农 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包括对各种 农产品进行脱水、凝固、去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抠软或大批包装以供应初级市场的用电,均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该项措施由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旅游局、国家电网公司等负责。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把握好“加法”和“减法”,增加要素投入,促进经济总量增加,减少无效和低端供给,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土地是经济发展的基础资源,土地制度创新在促进传统企业转型升级、化解过剩产能、降低用地成本等方面大有可为。我们要坚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切实发挥好土地在供给侧改革中的要素作用。
着眼稳增长、调结构,努力实施“有保有控”的差别化用地政策。湖南刚刚由欠发达省份跨入中等发达省份,发展质量和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促进“三量齐升”、推进“五化”同步发展,是现阶段的中心任务。
我们要按照全省结构性改革的方向和要求,制定、落实好产业用地差别化政策,全力保障经济中高速增长。一方面,围绕扩大有效投资,加快建设用地审批和供应,重点保障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四网”建设和民生实事项目等方面的用地需求;重点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
另一方面,对煤炭、钢铁等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一律停止批地,废除产能过剩行业的用地优惠政策,促进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和企业兼并重组,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着眼降成本、补短板,积极探索精准化供地新机制。
深入研究降低企业特别是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问题,合理确定地价水平。试行个性化供地,特别是对新产业新业态用地,要根据具体情况细化用途后供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出让,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全力服务全省精准扶贫工作:及时将重大项目和扶贫开发重点工程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要向扶贫开发重点县倾斜,优先保障扶贫开发项目用地;支持湘西地区开展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着眼优增量、盘存量,大力推进集约化用地。
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逐步减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增加存量用地指标,倒逼用地方式和发展方式转变。科学划定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开发边界,有效管控新城新区和开发区规模无序扩大,严格控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
开展全省去存量土地专项行动,加大对闲置土地的盘活再利用。进一步引导企业向开发园区集中,鼓励开发区、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多层工业厂房,供中小企业进行多功能复合利用。
围绕去产能,加快“僵尸企业”分类有序处置,盘活企业存量土地,推进低效利用土地再开发。同时,将建设用地总量和单位GDP建设用地下降目标作为地方政府绩效考核约束性指标,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节地责任。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制度创新要点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创新中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约束机制 1。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使用权无法得到保护; 2。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在立法上的迟缓不利于稳定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3。
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不能适应稳定农村土地使用关系的需要。 (二)不同利益集团的行为决策方式的约束 1。
中国农民传统观念与经济行为约束。当代中国农民的思想体系及价值观念仍处于低层次、低水平的发展态势之中。
与此相适应的农户经济行为是:行为目标的多元化、生产行为的短期化以及决策过程的非规范化。 因此,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必须充分估计到农民经济行为的特点及其对创新制度可行性程度的约束。
2。社会环境的缺陷影响土地制度创新。
某些政府部门的行为不规范与宏观决策的多变性,导致社会信用水平下降,农民难以建立有效的长期利益预期。中国不合理的二元经济结构和城乡关系的对峙和冲突、弱化和侵蚀了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动力与冲突。
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业政策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
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把农业结构调好调顺调优,把提高农产品质量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把促进规模经营与脱贫攻坚和带动一般农户增收结合起来,立足比较优势,优化区域结构,重点建设好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加快科技创新,增强农业发展动能,调整农业科技创新方向和重点,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促进融合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推行绿色生产方式。关键是要完善体制、创新机制,加快深化农村改革,理顺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全面激活市场、激活要素、激活主体,推进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改革,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改革财政支农投入使用机制,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健全农村创业创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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