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约法三章 公元前206年,刘邦率领大军攻入关中,子婴向刘邦投降。刘邦进咸阳后,把关中各县父老乡亲英雄豪杰召集起来,郑重地向他们宣布道:“秦朝的严刑苛法,把众位害苦了,应该全部废除。现在我和众位约定,不论是谁,都要遵守三条法律。这三条是:杀人者要处死,伤人者要抵罪,盗窃者也要判罪!”父老乡亲英雄豪杰们都表示拥护约法三章,纷纷取了牛羊酒食来慰劳刘邦的军队。
2. 2.大明法度 北宋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文学家、改革家王安石在《上时政疏》中提出“盖夫天下之大器也,非大明法度,不足以维持,非众建贤才,不足以保守。”的思想。大明法度,即废除旧法、弊法,创立新法、善法;“众建贤才”,即革掉守旧平庸之吏,起用进取有为之士。他认为,国家是否富强,天下是否安宁,关键在于有没有法度,法度是否合理,是否有优秀的治世之才。王安石把法度和贤才的作用统一起来,认为法治和人才是治国理政的两个重要因素
与法律有关的成语及解释; 金科玉律 科、律:法律条文。
形容法令条文的尽善尽美。现比喻不能变更的信条 目无法纪 不把法律放在眼里。
形容胡作非为,无法无天 目无王法 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形容胡作非为,无法无天 法不阿贵 法:法律;阿:偏袒。
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形容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不徇情 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
指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 化外之民 化:开化;民:民众。
文明地区以外的民众,即没有开化的民众。旧时统治阶级的偏见,指中国教化达不到、法律管不着的少数民族。
结绳而治 原指上古没有文字,用结绳记事的方法治理天下。后也指社会清平,不用法律治国的空想。
金科玉条 科、条:法律条文。原指完美的法律条文。
后指不能更改、必须遵守的信条。 居官守法 旧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规。
口含天宪 天宪:指朝廷法令。比喻说话就是法律,可以决定人的生死。
明正典刑 明:表明;正:治罪;典刑:法律。依照法律处以极刑。
旧时多用于处决犯人的公文或布告中。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 偷钩的要处死,篡夺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
旧时用以讽刺法律的虚伪和不合理。 窃钩窃国 偷钩的要处死,篡夺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
旧时用以讽刺法律的虚伪和不合理。 欺公罔法 欺骗公众,无视法律。
深文周纳 周纳:罗织罪名。指苛刻地或歪曲地引用法律条文,把无罪的人定成有罪。
也指不根据事实,牵强附会地给人硬加罪名。 绳之以法 根据法律制裁。
舞文弄法 舞、弄:耍弄,玩弄;文:法令条文;法:法律。歪曲法律条文,舞弊徇私。
网漏吞舟 网:渔网,比喻法网;吞舟:吞舟的大鱼,比喻大奸。网里漏掉吞舟大鱼。
比喻法律太宽,使重大的罪犯也能漏网。 舞文弄墨 舞、弄:故意玩弄;文、墨:文笔。
故意玩弄文笔。原指曲引法律条文作弊。
后常指玩弄文字技巧。 逍遥法外 逍遥:优游自得的样子。
指犯法的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仍然自由自在。 言出法随 言:这里指法令或命令;法:法律。
话一说出口,法律就跟在后面。指法令一经公布就严格执行,如有违犯就依法处理。
以身试法 身:亲身,亲自;试:尝试。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
指明知故犯。 以杀去杀 用严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
约法三章 原指订立法律与人民相约遵守。后泛指订立简单的条款。
执法如山 执行法律象山一样不可动摇。 知法犯法 知道法律,又违反法律。
指明知故犯。 徇情枉法 徇:曲从;枉:使歪曲。
曲从私情,歪曲和破坏法律,胡乱断案。 作奸犯科 奸:坏事;科:法律条文。
为非作歹,触犯法令。 例直禁简 〖解释〗法律或禁令简单明了,人民就容易理解和遵守。
法出一门 谓法律统一,前后一致,不能随意变通。 法无可贷 谓按法律不可宽恕。
如律令 本是汉代公文用语,后来道士或巫师亦用于符咒的末尾。如同法律命令, 禁网疏阔 指法律过于宽容。
目无三尺 不把法制放在眼里。形容违法乱纪,胡作非为。
三尺,指法律。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故称。
古代把法律写在三尺长的竹简上,故称。 弄法舞文 弄、舞:耍弄,玩弄;法:法律;文:法令条文。
指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以达到徇私舞弊的目的。 深文傅会 牵强而苛细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
深文曲折 歪曲地援引法律条文,不露痕迹地陷人于罪。 深文周内 歪曲或苛刻地援引法律条文,陷人以罪。
违条犯法 违犯法律条文。 舞弄文墨 亦作“舞文弄墨”。
①玩弄法律条文,曲解其意。②玩弄文辞;耍笔杆子。
析律贰端 指曲解法律条文,妄生不实端绪,以加重人罪。 析律舞文 指故意玩弄文字,曲解法律条文。
逍遥事外 ①谓犯法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亦泛指做坏事或与坏事有牵连的人不受追查。
②谓置身事外,毫不关心。 刑期无刑 刑罚在于教育人恪守法律,从而达到不用开的目的。
引律比附 古代法律用语。援引律令,类比定罪。
玉律金科 律:规章,法则;科:旧指法律条文。原形容法令条文的尽善尽美。
现比喻必须遵守、不能变更的信条。 正法直度 度:标准。
严正法律,统一标准。 执法不阿 阿:迎合。
执行法律公正无私,不屈从权势。 罪责难逃 因为犯罪,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是难以逃却的 血风肉雨 【出处】清·梁启超《论权利思想》:“试一读欧美诸国法律发达史,如立宪政,废奴隶……等诸大法律,何一不自血风肉雨中熏沐而来。”
【解释】形容剧烈残酷的屠杀或性格刚强【示例】清·曾朴《孽海花》:“虽说~的精神,断无惜香怜玉的心绪。” 【故事】 卖法市恩 〖解释〗市:买。
指玩忽法律而随意宽恕罪犯以求得好处。 以法为教 〖解释〗以:用;教:教育。
引用法律条文充当教育的内容。 以杀止杀 〖解释〗用严峻的法律禁止人犯法。
以身试险 〖解释〗身:亲身,亲自;试:尝试。试着亲身去做触犯法律的事。
指明知故犯。 踊贵屦贱 “踊贵屦贱”喻指严酷的法律 石邑深涧 “石邑深涧”用来形容森严的法律。
事实上,执法必严虽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维持社会的秩序,但是立法的原则应该基於扬善。如果法律森严却不扬善,那么这些严厉残酷的施暴者本身也免不了被老百姓扔进那山涧的。
金科玉律 科、律:法律条文。形容法令条文的尽善尽美。现比喻不能变更的信条
目无法纪 不把法律放在眼里。形容胡作非为,无法无天
目无王法 不把国家法律放在眼里。形容胡作非为,无法无天
法不阿贵 法:法律;阿:偏袒。法律即使是对高贵的人,有权势的人也不徇情。形容执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不徇情 法:法律;徇:偏私;情:人情,私情。法律不徇私情。指执法公正,不讲私人感情。
化外之民 化:开化;民:民众。文明地区以外的民众,即没有开化的民众。旧时统治阶级的偏见,指中国教化达不到、法律管不着的少数民族。
结绳而治 原指上古没有文字,用结绳记事的方法治理天下。后也指社会清平,不用法律治国的空想。
金科玉条 科、条:法律条文。原指完美的法律条文。后指不能更改、必须遵守的信条。
居官守法 旧指做官要遵守法律法规。
楼上的“缇萦救父”的确是家喻户晓好典故,再来说一个大家可能不太知道的。
著名典故:“何武断剑” 沛中有一个富豪,正妻及其女儿品德不端,儿子为妾所生,且年幼丧母。富豪临终时恐怕死后子女争夺家产,儿子年幼受到迫害,就立下遗嘱说,所有财产都归女儿,但有一把宝剑,在儿子15岁时交给他。
儿子成年后,向姐姐们索要宝剑,但姐姐们不肯给,儿子告至官府。司空何武说:“剑,所以断决也。
现年十五,有智力足也。女及婿温饱十五年已幸矣。”
也就是说儿子已经十五,具有掌理家族的能力了,而剑又是决断事务的意思,也就是说富豪当时是暗指在儿子十五岁时将家族交与其管理,女儿和女婿们享了十五年温饱已经算幸运了。当时大家都说何武这样“原情度事”十分恰当。
这个典故可以看出汉代已经出现了遗嘱继承,并且嫡子与庶子都有继承权。 同时它也是我国古代“原情”断案,重视维护实质正义的例子。
古文原文可见《太平御览》八百三十六卷。
金科玉律 [jīn kē yù lǜ]
生词本
基本释义 详细释义
【解释】:科:旧指法律条文;律:规章,法则。原形容法令条文的尽善尽美。现比喻必须遵守、不能变更的信条。
【出自】:汉·扬雄《剧秦美新》:“懿律嘉量,金科玉条。”
【示例】:他把他家里那种种可笑规矩,看成圣贤的~。
◎清·李绿园《歧路灯》第一百三回
【语法】:联合式;作谓语、宾语;含褒义
出 处
清·李绿园《歧路灯》:“三表嫂是聪明人;她把她家里那种种可笑规矩看成圣贤的金科玉律。”
故事一
昨天早晨8点多;张女士刚起床,就听见我们院里一片嘈杂:原来是他们院子一个老爷子由于年岁已高,反应稍慢,骑自行车压了别人的一条小狗,牵狗人不依不饶;非得逼老爷子赔偿。其实也没有大问题,就是稍稍碰了那条畜生一下!张女士看到这种情况就穿衣下了楼,问清了压狗的时间后;对那人说:“第一;我们需要你出示合法的养犬证、第二;您遛狗的时间不对,辽宁省有关法律规定是晚7点以后至第二天早7点之前!第三;您应该庆幸的是您的狗没有把老爷子晃摔了,否则后果您自己合计吧!”听了张女士的话,牵狗人也自觉理亏,搭讪了几句就走了!
从这个故事可以看出:多掌握点儿法律常识;确实可以达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
故事二
王先生在外地工作,离家较远,平时回家较少,大多是通过电话与家里联系。有一天,他正在单位上班,父亲打来电话说:“昨天我和你二叔因为自留山的划分问题吵了一架,吵得很凶,你二叔说准备找人揍我。”过了几天,父亲又来电话:“自留山的事没有摆平,新问题又来了。”王先生一听心里直打鼓,连问咋回事,父亲说:“我和你二叔因堂屋问题又吵架了,我准备揍你二叔,到时候万一把他弄得哪儿不合适,就算坐班房我也豁出去了。”他还问王先生把人打伤要判几年刑。
王先生赶紧说:“你这次无论如何也得听我的,不能急。”父亲说:“你快讲,废话少说。”王先生告诉他,打人是要负刑事责任的,打伤了还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兄弟之间的事还是和解为好。自留山和堂屋都属《民法通则》调整的范畴,但里面还涉及到《继承法》的有关法条,一时半会儿在电话里很难说清楚,于是,王先生就把有关《民法通则》和《继承法》的法律知识及解决中需要的相关证据给父亲寄了回去,希望他和二叔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两个月后,父亲来信说:“我与你二叔的纠纷是用法律手段解决的,大家都没啥异议。近些日子,我们的关系在逐渐好转。”据说从那以后,父亲有空儿就给亲戚朋友讲他学到的一点法律知识。后来父亲对法律知识越来越有兴趣,村子里发生什么事,他总会打电话向王先生咨询。
这个故事说明:法律看似遥远,其实非常贴近生活,解决的都是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
故事三
自从小冀考上机车驾照后,就变成了一个以车代步的人,平时出门, 无论是五分钟的路或是五十分钟的距离,只要没下雨,他都习惯以车代步。 这天天空下著大雨,小冀心想今天不能汽车去上学了,只好认命地拿著雨伞, 搭车上学去.到了中午休息时间,小冀突然发现下午要交的报告竟然放在家里忘记带了! 于是他决定回家一趟.
小冀习惯地走到自己常停车的地方, 找了半天才记起今天并没有骑车来学校.这时小冀发现有一台机车的钥匙还插在车上,没有被拔下来。小冀好心地把钥匙拔下来,本想把钥匙交给学校的警卫室,但他想起自己要回家一趟,今天刚好又没有骑车,不如就借用一下吧!他估计了一下往返的时间,大概半小时内就可以回到学校了,到时再替车子的主人将钥匙交到警卫室,说不定车子的主人还不知道自己的车子曾被人借骑过呢! 在骑车回家的路上,刚好碰上警察巡检,警察先生要求小冀拿出驾照来让他检查,没有驾照的小冀,向警察先生解释,他只是借用一下这部机车而已,并没有要偷窃的意思。
如果小冀能向承办的法官证明他并没有不法的意图,而且法官相信他的说词,那么他的行为就不会处犯刑法上的普通盗窃罪。但因为有无不法的意图是属于个人的主观意识,要举证说明自己没有不法的意图是很困难的。
所以,只要不是自己的东西,最好都不要借用或替人看护, 以免惹祸上身却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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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回答者: 张学攀 - 见习魔法师 三级 2007-8-1 17:44
1、鼠狱张汤是杜县人。
他父亲当长安县丞,有一次出门去,张汤当时是小孩,父亲就让他在家看门。父亲回家后,看到老鼠偷了肉,就对张汤发怒,用鞭子打了他。
张汤掘开鼠洞,找到偷肉的老鼠和没吃完的肉,就举告老鼠的罪行,加以拷打审问,记录审问过程,反复审问,把判决的罪状报告上级,并且把老鼠和剩肉取来,当堂最后定案,把老鼠分尸处死。他父亲看到这情景,又看到那判决辞就象老练的法官所写,特别惊讶,于是就让他学习断案的文书。
2、作法自毙商鞅变法,首先取消了贵族的特权,规定重新按军功大小给予爵位。贵族由此失去了无功受禄的特权,对商鞅十分不满。
但商鞅有秦孝公支持,贵族虽怀恨在心,仍然毫无办法。秦国经变法以后,很快强盛起来,生产率大大提高,国库充盈,将士作战勇猛,威震六国。
商鞅因变法有功,受封商地十五邑,号商君,人们从此称公孙鞅为商鞅。变法过程中,太子的老师触犯了法律,贵族和朝臣对这件事抱着幸祸态度,看商鞅怎样解决这个棘手的难题。
商鞅为了新法能得以实施,请示孝公,依法严厉地作了公正处置。太子曾为老师说情,但无济于事,太子对商鞅开始恨之入骨,必欲除之而后快。
孝公在位二十二年驾崩,太子嗣位,史称惠文王。贵族们知道惠文王痛恨商鞅,便纷纷制造流言蜚语,有人甚至诬陷商鞅谋反。
惠文王十分清楚商鞅没有谋反的动机,更没有谋反的可能,但是为报恩师之仇出气(一说惠文王是为了揽权,且暂时麻痹秦国老氏族),下令逮捕商鞅。商鞅自孝公死后,自知失去靠山,不敢久居京城,返回自己的封地。
当他风闻有人诬告他谋反的消息后,情知早晚必罹杀身之祸,便只身逃出家中,打算潜往它国,躲灾避祸。天色渐渐暗了下来,寒鸦背着夕阳余辉,结队归林。
商鞅急于逃离秦境,匆匆赶路,来到关下,不想被守关军士拦住,声称“商君有令,黄昏后非公事不得出城。”商鞅这才意识到必须投宿住店。
他来到一家旅店,要求住宿。老板走出来说:“既是客人我们当然欢迎,请问您是谁,弄不清身份,我会被杀头的。
这是商君的法令,违背不得呀。”商鞅当然不敢承认自己的身份,走出旅店,仰天长叹: “我这是作法自毙呀!”商鞅后来被车裂而死。
那刑罚十分残忍(秦孝公去世的同年,商鞅因被公子虔指为谋反,战败死于彤地,其尸身被带回咸阳,处以车裂后示众。),即用五辆车分别用绳索缚住受刑者的头部与四肢,然后驱赶着马,将人活活撕成六段,令人耳不忍闻。
惠文王杀了商鞅,却继续执行商鞅的政策。秦国日益强盛,为赵政(秦始皇)统一六国奠定了经济与军事基础。
秦孝公去世的同年,商鞅因被公子虔指为谋反,战败死于彤地,其尸身被带回咸阳,处以车裂后示众。3、太守断牛南北朝时期,于仲文曾经担任过北周时安国太守。
郡里有一家姓任的、一家姓杜的,都说自己家丢了牛。后来,任家找到一头牛,杜家却说牛是自己的,两家各执一词,告到州郡(jùn),州郡长官审来审去,判断不出到底谁在撒谎,案子也一直拖着。
益州有一位官员替他出主意说:“你去向于太守求助,太守一定有办法。”州郡长官照办了。
于太守听了听案情,说:“这案子很容易解决。”他让两家各把自己的牛群赶到郡衙(yá)前面,又让人把要认领的牛放出来,松开绳子。
要认领的牛慢腾腾地走进了任家的牛群。于太守之前又命令属吏悄悄把要认领的牛身上弄出了一点儿伤,借此观察两家的反应。
任家见到牛的伤口后心疼不已,杜家却一副无动于衷(zhōnɡ)的样子。于太守据此判决,将牛断给了任家,杜家服罪而去。
4、巧断命案向敏中在西京任职期间,发生了这样一个案件,有名和尚路经一村落,见天色已晚,就央求屋主请求借住一宿,但被屋主婉拒,不得已,和尚只好暂且栖身屋主停放在屋外的车厢里。到了半夜,和尚突然惊醒,看见一名贼人背着一名妇人,手上提着包袱翻过屋墙后,匆忙离去。
和尚不由在心中盘算道,早些时屋主拒绝我入屋借宿,如今若这屋主发现妻子跑了,财物也不见了,明天一定会找我算帐,不如赶紧离开此地。不料和尚因心慌没留意,竟误坠一口枯井中。
坠入枯井后。才发现那位随强盗翻墙逃逸的妇人,已被强盗灭口,弃尸井中。
第二天,屋主果然循着脚印追踪至到井边,把和尚送进官府,和尚百口莫辩,只好供认,自己先诱拐妇人携带财物与自己私奔,但因害怕屋主派人追捕,只好杀了妇人再投井弃尸,而自己也因不小心而落井,至于放在井边的财物,则不知是何人取去。狱卒将报告呈送府台,府台认为罪证确实,应即宣判。
只有向敏中认为赃物遗失非常可疑,于是单独审问和尚,终于得知实情,于是派密探到各地访查。一天,密探走进村落中一家小吃店吃饭,老板娘听说他从府城来,就问他:“和尚杀人的案子,现在有没有新的发展?”密探故意骗她说:“昨天已判刑处死了。”
老板娘问:“如果现在抓到真凶会怎么样呢?”“这件凶杀案已结案,和尚也处死了,即使抓到真凶也没有差别,官府不会再过问了。”老板娘说:“这话听了真难过,那妇人是我们村子里一个叫某甲(人的代称)的年轻人杀的。”
接着把某甲的住处指给密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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