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保险费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一、员工的商业保险费应计入管理费用-商业保险科目。
二、具体会计分录是: 借:管理费用-商业保险 贷:银行存款 三、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
具体包括:公司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财务报告审计费、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一、如果不提取 1、缴纳保险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单位负担) 借:其他应收款--代交个人社保 贷:银行存款 2、代交个人保险,在支付工资时代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代交个人社保 贷:库存现金 二、如果采用提取方式 1、单位负担部分,提取时 借: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保险 2、个人负担部分,在支付工资时代扣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 贷:库存现金 3、缴纳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保险 借:其他应付款--个人社保 贷:银行存款 可以随时改动记账的会计科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第2条 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 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①职工工资、奖 金、津贴和补贴;②职工福利费;③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④住房公 积金;⑤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⑥非货币性福利;⑦因解除 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⑧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4条规定,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 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 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 理:①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 或劳务成本。
②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人 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③上述①和②之外的其他职工薪 酬,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与职工工资属于“应 付职工薪酬”下两个不同的二级明细。比如2012年7月,财务 部出纳张明应发工资3000元,对于社会保险,假定单位应承担 并支付部分为1300元,自己应承担部分为660元。
工资单显示, 张明当月应发工资3000元,代扣保险660元,实发2340元。 会 计处理如下: (1) 发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一工资 3000 贷:现金 2340 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会保险 660 (2) 单位向社保部门统一支付保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1300 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会保险 660 贷:银行存款 I960 (3) 月末,分配应付职工薪酬余额: 借:管理费用——工资 3000 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 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3000 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1300。
产品的保险费应该记入"销售费用“科目。账务处理为:
1、发生产品保险费用时,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月末结转时,
借:本年利润
贷:销售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财政部财会[2006]18 号)
”6601 销售费用“科目:
1、本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
2、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分录分为三部分:
1、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收款-代缴社会保险
贷:银行存款
2、从员工的工资中扣回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代缴社会保险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实发数)
3、缴纳员工个人所得税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后,个人所得税扣除的相关法律为: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因此,单位为职工承担个人应负担部分的法定保险金,如果已并入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时允许扣除;如果没有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再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常用会计分录大全
1、缴纳社保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其他应收(付)款-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
贷:银行存款
2、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单位部分)
扩展资料
1、纳费检查的主体是各级地方税务机关。
2、纳费检查的客体是纳费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实际应缴费基数与纳费申报数或核定数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漏费和偷费现象。
3、纳费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缴费的,由地税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4、地税机关进行检查时,必须首先开具《社会保险费纳费检查通知书》,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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