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新《企业会计准则》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科目。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企业按照“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办法收到的税收返还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企业的一种政府补助,此类补助属于补偿企业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与收益相关,所以,应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作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必须注意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区分具体情形,统一规定在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税收优惠除“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外,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和增加计税抵扣额及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对于企业享受的这些税收优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应用指南的规定,不作为该准则所规范的政府补助的范畴。
对于企业享受的各种税收优惠,除减免及返还的所得税及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减免及返还的税款以外,一律都应并入企业当年度(或处理年度)的计税所得额,照章计交企业所得税。
一、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增值税各项优惠政策的含义 1、直接免征: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不必缴纳。
如销售残疾人专用品; 2、直接减征:按应征税款的一定比例征收,目前除了对简易征税的旧货规定了减半征收外,多是采用降低税率或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方式给予优惠,还没有按比例减征的规定; 3、即征即退:指税务机关将应征的增值税征收入库后,即时退还,比如对软件企业的超3%税负的部分即征即退,退税机关为税务机关; 4、先征后退:与即征即退差不多,只是退税的时间略有差异; 5、先征后返:指税务机关正常将增值税征收入库,然后由财政机关按税收政策规定审核并返还企业所缴入库的增值税,返税机关为财政机关。 如对数控机床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二、会计处理 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①、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补贴收入 ②、对于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银行存款,贷:补贴收入 个人认为会计制度规定的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企业会计制度》的这个会计处理的前提一定是企业销售了免税货物之后,计提了销项税额,否则账是不平的。 增值税条例规定,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也就是要将这部分进项税转出计入成本。
如何转出,条例有公式。 如果进项转出了,再计提销项税额,那么这个销项税额,就是免税产品的全部增值税税负,包含了生产免税货物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而这些增值税是别的企业缴纳的。
本企业为购进这些原材料已经支付了增值税,国家只是免征了本企业应交的增值税,而并不是象出口退税那样,不仅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还要退回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所以将全部销项税记入补贴收入的做法显然不妥。
1、我认为对直接免征增值税的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 按会计制度规定的分录来进行会计处理,但是这种处理的前提是,销售免税货物应正常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耗用的购进材料的进项税是不能做转出处理的,并且要将全部进项税额在应税货物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按规定划分;这样才能计算出企业应交的增值税额和免征的增值税额。 ①、销售免税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将进项税额在免税销售额与应税销售额之是分配,计算出免征的增值税额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年末将补贴收入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种: 对于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免税货物时,不必计提销项税额,为生产免税货物而购进的原材料的进项税做转出处理,计入成本。 ①、销售免税货物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②、按规定计算转出进项税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这样处理之后,免税货物销售收入减去相应的销售成本即为免税货物的销售毛利,自然并入了企业的利润总额,不必单独将免征的增值税计入“补贴收入”。
如果企业免征的增值税属于不征收所得税的(目前还没见到),则可以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将这部分免税做纳税调减处理,填入纳税申报表第67行“免税的补贴收入”,不单独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为了单独在账簿上体现这部分免征的税额,也可以将计算出的免税金额单独从主营业务收入中分离出来,但是这样处理没有什么意义: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补贴收入 销售免税货物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买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从农业生产者收购免税农产品除外)。
2、对于某一产品只减征一定比例的增值税 此种情况目前的增值税政策中还没有,如果真的发生,个人认为可以做如下处理,正常计提销项税额,进项税不必转出,在填报纳税申报表时,在申报表第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中反映减征的税额。 ①、销售减税产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结转本月应交增值税(减征后交的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③、结转减征的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年终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申报缴纳应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此种情况,由于购买减税货物的企业支付了未减征部分的增值税,所以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抵扣其实际向卖方支付的增值税。 这种情况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目前的增值税优惠中还没有采用这种方式的,都以其它的方式替代。
3、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大同小异。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的税款由税务机关退还;先征后返的税款由财政机关返还。
但是及时性是不同的,即征即退最快,先征后退次之,先征后返最慢。 此三种优惠,都是在增值税正常缴纳之后的退库,并不影响增值税计算抵扣链条的完整性,销售货物时,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
1、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的增值税,如果属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1)按规定,企业销售的免税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果销售时没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减免的增值税不需要做账务处理。
(2)如果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月末将“免税的销售收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借方“主营业务收入”的金额=月末计算出免税的销售收入*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2、如果收到的是先征后返的增值税,则在收到的同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从这个文件来看,是直接减免的增值税或营业税,根据财政部财会[1995]6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营业税、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营业税、消费税,不作账务处理。 二、企业实际收到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税后返还的增值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对于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未设置“补贴收入”会计科目的企业,应增设“补贴收入”科目。
三、企业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已交税金”项目下,增设“减免税款”项目(8行),反映企业按规定减免的增值税款,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记录填列。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补贴收入这个科目,相关的核算在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中,所以,认为做如下处理更合理: 收入未达到2万元,符合免税规定的,对于免征的营业税不做账务处理,免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免征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
小规模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月份终了时,将应免税的销售收入折算为不含税销售额,按6%或4%的征收率计算
免征增值税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贷:补贴收入
2.一般纳税人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企业部分产品(商品)免税。
月份终了,按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减去按税法规定方法计算的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其差额即为当月销售免税货物应免征的税额。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结转免税产品(商品)销项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增值税税额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2)企业全部产品(商品)免税。
如果按税法的规定,企业的全部产品(商品)都免税,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免税主营业务收入参照上年度实现的增值率计算出增值额(产销较均衡的企业也可以按月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并将其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依适用税率,计算应
免缴增值税税额;零售商业企业(批发企业可比照工业企业)应在月终将销售直接
免税商品已实现的进销差价折算为不含税增值额,然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免缴增值税税额。
根据上述计算结果,作会计分录如下:
计算免缴税额时: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结转免缴税额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补贴收入
对生产经营粮油、饲料、氮肥等免税产品的企业,虽然其主产品免税,但也可能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如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价格销售免税粮食时,可免交增值税;但若加价销售,就不能免税。饲料企业如果将购入的原粮又卖出或在生产饲料的同时还生产供居民食用的制品,则要交纳增值税,会计上应分别设账和分别核算。
虽为直接免征增值税,但会计处理时反映其实现的增值税
1、销售 借银行存款 15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免税收入133333.3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免税))22666.67
2、购进原料不得抵扣税额15421.5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免税))15421.5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421.5
月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7245.17
贷补贴收入7245.17
并借补贴收入7245.17
贷本年利润7245.17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免交增值税的货物。这类货物不交增值税,也就不能开增值税发票。企业购买免税商品,可以按照购买金额的10%做进项税抵扣。通常可在机场的免税店,消费物品免费的国家和地区,以及优待外国观光客在购买消费品时可免税的国家,购买到免税商品。
扩展资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留学人员回国定居(工作),凭有效护照和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连续在国外每满180天;
海关准予免税携带进境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录像机、照相机、摩托车、摄像机、录音机、缝纫机、打字机等物品一件。以上物品可在国内指定的“免税商品供货处”购买。
二、如系回国探亲留学人员或留学人员家属,在国外连续待满一年以上者可购买上述免税物品一件,不需要出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三、公派和自费留学人员学成回国服务时可用外汇在其免税指标内购买小轿车一辆,具体规定如下:
1、在境外的留学、进修时间必须超过一年;
2、必须是在正规大学报到注册;
3、必须在使(领)馆教育处(组)报过到;
4、开具《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5、回国后凭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海关申报单、接收单位证明及户籍证明到有关单位购车;
6、入关时带回足够的购车外汇,并且在海关申报单上要如实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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