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个人负担部分(含计提工资)
计提工资时:
借:相关成本费用科目
贷:应付工资(新准则改为应付职工薪酬)
代扣时:
借:应付工资(新准则改为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他应付款
上缴时: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相关成本费用科目的核算:
(一)生产、管理部门的人员(包括炊事人员、工会人员)工资、福利费,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科目。
(二)应由采购、销售费用开支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借记“营业费用”科目(新准则改为销售费用)。
(三)应由工程负担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
(四)应由职工福利费开支的人员工资、福利费,借记“应付福利费”科目。
楼上的用 了其它应付款核算个人承担的社保,这种处理是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指导原则的。
虽然称不上错误,但同一笔支出挂两个不同的科目,操作起来较复杂,不够简便。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是用来归集核算企业为职工支付和支付给职工的款项而虽然个人负担社保是由个人负担,但一般不会由职工缴款,而是从工资里代扣,工资本身就是企业支付给 职工的款项所以对于代扣的社保,应该直接将工资明细科目结转进社保明细科目最后,代扣的个人负担的社保和公司负担的社保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社保科目归集统一核算,这种做法才是简便并且符合准则体系文件的。
按该附录指导,应该处理为:一、计提工资借:成本费用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二、代扣个人负担的社保费用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三、计提公司负担的社保借:成本费用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保四、缴纳社保(含代扣个人的和公司负担的)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保贷:银行存款###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劳动保险 贷:应付职工薪酬-劳动保险费希望能帮助到你!###员工社保中的五险一金有一部分是分两块构成即企业承担和个人自筹部分,其中养老、医疗、失业和公积金这几项就是两部分组成,生育和工伤全部由企业承担。 会计账务处理时先计提然后统一缴纳,个人部分从工资中代扣。
计提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其它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缴纳时:借:管理费用-社保(企业承担部分) 其他应付款—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贷:银行存款。
0、首先其他应交款该科目已在06年取消使用,假如你公司仍然使用老准则的话,该科目核算的是“教育附加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有些企业把他用来核算个人所得税, “其他应交款--个人所得税”
1、工资中扣除社保、公积金、个税的分录
1)、计提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生产成本等 -- 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
-- 社保等(不分这么细的话,直接应付职工薪酬即可)
2)、支付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 (与计提时对应)
-- 社保等(与计提时对应)
贷:其他应付款-- 社保(公积金等)
应交税费 -- 个人所得税(老准则有放其他应交款)
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不是这样的。
个人的社保,是由其工资里代扣代缴的。也就是说,你发的工资,成本由公司承担,里面扣下一块社保和税金后,将剩下的钱给个人。这扣下的社保和税金先挂往来,回头再支付出去。
发放工资时,
借:管理费用等——工资(视员工所在部门分别进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
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保
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缴纳社保时:
借:管理费用等——社保(为公司承担部分,视员工所在部门分别进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在建工程等)
其他应付款——代扣社保
贷:银行存款
缴纳个人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一、保险金的处理养老保险是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到社会保险机构的,其中,单位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一部分,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单位代扣代交,一般在当期缴纳,因此,在缴纳时,职工应交的那部分应由单位先承付。
1。当期缴纳时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注:单位承担的部分)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注:个人承担的部分)贷:银行存款2。
发工资时,把单位代交的部分收回,从职工工资中扣回时账务处理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收款——养老保险费3。如果当期未缴纳①当期的账务处理借:管理费用——养老保险费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②发工资时个人应交的部分照扣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4。
企业以后期间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企业代扣养老金部分的账务处理借:其他应付款——养老保险费贷:银行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金,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一般在工资中扣除。其他应交款是指企业除应交税金、应付股利等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交的款项,包括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交住房公积金等。
虽然制度中未明确把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性支出放在其他应交款中核算,但是很多行业的会计已经将这部分的社会保障性支出通过其他应交款中核算。财政部规定,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此条规定了社会保险费的基本处理原则,一是执行本通知规定的企业包括各类型、各所有制的企业;二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计提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交款”;三是由企业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虽然文件只提到“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未明确规定应在哪个具体的成本费用科目核算,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是按国家规定统一上缴的一项收费,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也就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交款”;四是由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代扣代缴,从职工工资中代扣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其他应交款-职工个人保险费”。
总之,企业的工资和养老保险费应随同生产的产量等成本相应结转,其扣除也与相应的产量等成本要素相一致,与收入相配比,如此来理解“支付”“缴付”的含义,进行相应的会计和税收操作。 二、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企业根据国家规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本企业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计入成本(费用),并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缴交比例。
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本企业职工包括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均在本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应由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支付,不得由企业负担。
企业应注意,虽然会计上要求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进行核算,但是其并不作为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费的计提依据,也不作为计算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基础。在企业所得税中计算应付职工薪酬调增数额时,应注意将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并不是一定企业发放的全部住房补贴)扣除。
另外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无论是在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中扣除,关键的问题还是发放的基数与比例要符合政策规定。一般来说,对于发放工资不再分明细项目的企业,其员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住房补贴的基数最好是按企业计税工资来提取,这样税务检查时,也比较容易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三、除“三险一金”以外的其他社会保险费如何处理“三险一金”只是社会统筹中的四项。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将逐步建立。
据了解,目前各地还有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简称“五费”。由此产生了其他社会保险费的税收处理问题。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不同险种的统筹范围,分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
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单独核算。社会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总理令第375号)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第十条又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第四条规定,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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