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基金管理公司的做法,建议由银监会出台类似《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的规范信托行业会计处理的相关规范文件,以规定信托业务的会计信息处理,统一行业标准,提高信托业务的会计信息核算质量。
原信托项目会计核算中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转换为新准则下的对应科目比较简单,在此不进行赘述。 按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和信托公司的业务性质,建议保留“待摊费用”、“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受益人收益”、“应付托管费”、“应付销售服务费”、“预提费用”、“实收信托”、“损益平准金”等具有信托业务特色的会计科目;根据信托公司实际费用情况分设“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受托人报酬”等明细费用。
现将需要开立的一级会计科目建议如下: 资产类科目: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应收申购款、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待摊费用、贷款、贷款损失准备、抵债资产、抵债资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投资性房地产、长期应收款、未实现融资收益、固定资产(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和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未担保余值、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无形资产、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长期待摊费用、待处理财产损溢。 负债类科目:交易性金融负债、应付利息、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应付销售服务费、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预计负债。
共同类科目:货币兑换、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 权益类科目:实收信托、资本公积、损益平准金、本年利润、利润分配。
损益类科目:利息收入、租赁收入、汇兑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投资收益、其他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受托人报酬、投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交易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其他费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在信托业务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是最为常见的模式,故本文将以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为基础,根据其投资对象的不同,逐一分析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债权投资 常见的《XXX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X融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均属于债权投资类信托计划。该类计划筹集资金即是为了向融资方发放贷款,并由融资方按期还本付息。
虽然《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但是,此类收益由于在设立时即会要求融资方提供相应的抵押、质押等担保,因此,收益相对安全稳定。 业务结构图如下: 基于上述业务模式,相关主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如下: 1。
信托计划 (1)募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 借:银行存款 贷:实收信托——优先级受益人 实收信托——次级受益人 (2)向融资方提供贷款 借: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3)按期收取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4)按期支付受托人、资金保管人管理费、托管费等 借:营业费用 贷: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 借:应付受托人报酬/应付托管费 贷:银行存款 (5)按期结转本年利润 借:利息收入 贷:营业费用 本年利润 (6)按期支付信托收益 借:本年利润 贷:未分配利润 借:未分配利润 贷:应付受益人收益 借:应付受益人收益 贷:银行存款 (7)期末收回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贷款——本金 (8)通过信托计划,向受益人支付本金 借:实收信托——优先级受益人 实收信托——次级受益人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由于信托计划不是纳税义务主体,故对于取得的收入不存在纳税义务。 2。
委托人/受益人 对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委托人是信托计划的唯一受益人。 (1)将资金投资信托计划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贷:银行存款 税务处理:此环节不涉税。
(2)取得信托收益 借:银行存款 贷:投资收益 税务处理: ①增值税 信托计划在募集资金时不允许有任何保底承诺,仅描述为“预期收益率”,且均让委托人签署《认购风险申明书》,即表示投资具有风险。 尽管如此,当信托计划向融资方提供贷款时,可以与债务人约定固定或保底收益,对于此类情形,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投资人取得的利息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计税依据为未扣除信托手续费前的利息全额。 对于月利息收入不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在2017年底之前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关于利息发票问题,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参照保险公司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的发票开具方法,由信托公司代投资者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信托计划投资于基金、股权、期货等投资收益不固定的,此类投资不符合贷款服务的定义,投资人取得的收益,不征增值税。
②所得税 信托计划用于债权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取得的信托收益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信托计划用于债权投资的,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取得的利息收入因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信托计划投资于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在现行税制尚未明确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征税之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信托受益权公允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其他综合收益 税务处理:此环节不作税务处理。 (4)转让信托受益权 借: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税务处理: ①增值税 受益人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时,由信托公司为受益人办理相关手续。
信托收益权与股权类似,不同于可以在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自由流通的股票、债券,故信托受益权不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的征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②所得税 企业等机构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取得的所得需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者转让信托受益权需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5)信托计划到期,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借:银行存款 其他综合收益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投资收益 税务处理:同“(2)取得信托收益”部分。 3。
受托人 取得管理费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税务处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取得的管理 以上便是信托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内容,仅供参考。
信托项目对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应设置备查簿进行登记(包括信托财产的性质、信托设立日的账面原价或余额、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信托文件约定的价值、信托期间等),并按本办法的规定予以确认和计量。
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仍应由委托人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信托项目不应对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如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为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仍应由委托人采用权益法核算,信托项目不应对该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会计期末,信托项目对委托人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不应计提减值准备。
(一)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信托资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信托资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的人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这一规定与过去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实务处理不一致。
过去,信托存款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发放信托贷款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两者都计入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关闭时信托资产与负债参与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
(二)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和分别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应分别按项目设置信托业务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
(三)信托资产运用和来源应进行明细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应设置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反映,来源类科目应按类别、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 运用类科目应按其类别、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
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货币资金应设置专用银行账户予以反映”。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两年的利息 1000*4%*2=80元 其中2为时间4年。
1、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
也包括信托合同结束时,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可享受信托财产本身利益的权利。 2、财政部于2005年1月颁布了规定,委托人同为受益人且为唯一受益人的,委托人不应终止确认信托财产,仍应将其保留在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内。
同时根据《核算办法》的规定,未终止确认的信托财产,由委托人在原资产对应的会计科目下增设“信托财产”明细科并对该信托财产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对于资金信托,无论委托人是否为唯一的受益人,委托人都应该对信托财产进行终止确认。
信托财产终止确认后,与信托财产有关的所有会计的账务处理,包括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等,统一由信托项目进行。委托人的会计处理则简化为:借记“信托受益权”科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之后,委托人身份角色转换为受益人,此后有关信托财产的会计处理完全从受益人的角度进行。
信托资产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因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信托资产的管理、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信托资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的人负债。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这一规定与过去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实务处理不一致。过去,信托存款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负债,发放信托贷款是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两者都计入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关闭时信托资产与负债参与信托投资公司的清算。
(二)信托资产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和分别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资产与信托资产应分开管理,分别核算。信托投资公司管理不同类型的信托业务,应分别按项目设置信托业务明细账进行核算管理”。
(三)信托资产运用和来源应进行明细核算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对不同信托资产来源和运用,应设置相应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反映,来源类科目应按类别、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运用类科目应按其类别、使用人和委托人等设置明细账。信托投资公司对信托货币资金应设置专用银行账户予以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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