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租入时不用作分录,租金或押金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1.定期支付租金
根据租赁契约规定,承租人按一定期间(如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笔金额固定的租金,或者是,按一定标准(如按利用租赁设备所产产品的销售额的提成率)计算的租金。其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将实际支付的或者根据权责发生制应计的租金确认为租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预付租金或押金
有时租赁契约可能规定,承租人应先预付一笔款项,此笔款项的用途可能有三种:
(1)作为预付租金,用以抵缴最后一期或若干期的租金;
(2)作为预付租金,用作支付在定期支付的租金之外的额外租金;
(3)作为承租人履约的押金(或保证金),并在租赁期满时如数退还。
三种不同情况的会计处理分别是:
若为第一种情况,则支付的款项先记作“预付租金”,待抵缴时转入“租金费用”;
若为第二种情况,则应先记作“预付租金”,然后在租赁期间内分期进行摊销;
若为第三种情况,则支付的款项应记作“应收押金”(可归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收回时按原分录冲回。
一、经营租赁会计的核算原则:
1、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
(1)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的临时需要而租入资产,不涉主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问题,也没有购置租赁资产的特殊权利。因此,承租人租入资产不能作为本的资产计价入账,也不,仅需按期支付租金。
(2)所付租金一般应在租赁期限内均衡地计入费用。
二、承租人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原则:
1、对于经营性租入的资产,不作为自身资产,不列入资产账内,也不提折旧。
2、租金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3、租入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支出列作当期费用。
由承租人负担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列入各期费用,租赁期在一年以内的记入“待摊费用”账户,租赁期超过一年的,记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三、租金或押金分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1、定期支付租金
根据租赁契约规定,承租人按一定期间(如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支付一笔金额固定的租金,或者是,按一定标准(如按利用租赁设备所产产品的销售额的提成率)计算的租金。其相应的会计处理是将实际支付的或者根据权责发生制应计的租金确认为租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预付租金或押金
有时租赁契约可能规定,承租人应先预付一笔款项,此笔款项的用途可能有三种:
作为预付租金,用以抵缴最后一期或若干期的租金;
作为预付租金,用作支付在定期支付的租金之外的额外租金;
作为承租人履约的押金(或保证金),并在租赁期满时如数退还。
三种不同情况的会计处理分别是:
第一种情况,支付的款项记作“预付租金”,待抵缴时转入“租金费用”。
第二种情况,应先记作“预付租金”,然后在租赁期间内分期进行摊销。
第三种情况,则支付的款项应记作“应收押金”(可归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收回时按原分录冲回。
扩展资料:
业务形式
经营租赁它是由大型生产企业的租赁部或专业租赁公司通过向用户出租本厂产品的一种租赁业务。出租人一般拥有自己的出租物仓库,一旦承租人提出要求,即可直接把设备出租给用户使用,同时,出租人还可为承租人提供设备的保养维修服务。
用户按租约交租金,在租用期满后退还设备。这种租赁方式适用于租赁期较短、技术更新较快的项目,且在租约期内可中止合同,退还设备,不过租金相对要高些。由于这种方式出租人必须连续多次出租设备才能收回设备的投资并获取利润,故称经营租赁为“非额清偿”的租赁。
业务特征
经营租赁是—项可撤消的、不完全支付的短期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不得随意撤销)。其业务特征表现为:
(1)租赁物件的选择由出租人决定;
(2)租赁物件一般是通用设备或技术含量很高、更新速度较快的设备;
(3)租赁目的主要是短期使用设备;
(4)出租人既提供租赁物件,又同时提供必要的服务;
(5)出租人始终拥有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并承担有关的一切利益与风险;
(6)租赁期限短,中途可解除合同;
(7)租赁物件的使用有一定的限制条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租赁
(1)租金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不必将租赁资产资本化,只需将支付或应付的租金按一定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一般情况下,采用直线法将承租人支付的经营租赁租金确认为费用较为合理,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比如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量来确认租金费用。
例如,某企业租入一台起重机,根据起重机的工作小时来确认当期应分摊的租金费用就比按年限平均法确认更为合理。 承租人确认的租金费用,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对于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或有租金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对或有租金的处理与融资租赁下相同,即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出租人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一、经营租赁会计的核算原则:1、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1)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的临时需要而租入资产,不涉主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问题,也没有购置租赁资产的特殊权利。
因此,承租人租入资产不能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计价入账,也不折扣,仅需按期支付租金。(2)所付租金一般应在租赁期限内均衡地计入费用。
2、对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1)经营租赁用的资产应区别自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核算;(2)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修费应比照自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的会计方法处理;(3)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单独核算,但经营租赁资产的修理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二、承租人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原则:1、对于经营性租入的资产,不作为企业自身资产,不列入企业资产账内,也不提折旧。
2、租金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3、租入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支出列作当期费用。4、由承租人负担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列入各期费用,租赁期在一年以内的记入“待摊费用”账户,租赁期超过一年的,记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1)租金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不必将租赁资产资本化,只需将支付或应付的租金按一定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承租人应当将经营租赁的租金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一般情况下,采用直线法将承租人支付的经营租赁租金确认为费用较为合理,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则应采用比直线法更系统合理的方法,比如根据租赁资产的使用量来确认租金费用。例如,某企业租入一台起重机,根据起重机的工作小时来确认当期应分摊的租金费用就比按年限平均法确认更为合理。
承租人确认的租金费用,借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对于承租人在经营租赁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其账务处理为: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或有租金的处理
在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对或有租金的处理与融资租赁下相同,即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其账务处理为:借记“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出租人提供激励措施的处理
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及相应的负债。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一、经营租赁会计的核算原则:
1、对承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
(1)在经营租赁中,承租人是为了满足经营上的临时需要而租入资产,不涉主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问题,也没有购置租赁资产的特殊权利。因此,承租人租入资产不能作为本企业的资产计价入账,也不折扣,仅需按期支付租金。
(2)所付租金一般应在租赁期限内均衡地计入费用。
2、对出租人的会计处理规定是:
(1)经营租赁用的资产应区别自用的固定资产,单独进行核算;
(2)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维修费应比照自用的固定资产折旧、修理的会计方法处理;
(3)经营租赁用固定资产的折旧应单独核算,但经营租赁资产的修理费在“营业费用”科目中设置明细科目核算。
二、承租人经营租赁的账务处理原则:
1、对于经营性租入的资产,不作为企业自身资产,不列入企业资产账内,也不提折旧。
2、租金支出直接记入“管理费用”账户;
3、租入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支出列作当期费用。
4、由承租人负担的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列入各期费用,租赁期在一年以内的记入“待摊费用”账户,租赁期超过一年的,记入“递延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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