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会计科目。
扩展阅读: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办理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办理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第八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办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办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
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债券投资 3 105 暂付款 4 106 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5 201 暂收款 6 202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8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9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11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2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6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说明如下: 第101号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财政专户收到转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
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拨付或划转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银行存款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5.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2号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4.本科目按险种和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5号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等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的其他非基金性质的社会保障资金。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
贷:银行存款
企业应当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应付职工薪酬的提取、结算、使用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已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费用项目的职工薪酬的数额,借方登记实际发放职工薪酬的数额,包括扣还的款项等;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薪酬。
“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职工福利”、“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解除职工劳动关系补偿”、"非货币性福利"、"其它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等应付职工薪酬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等,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企业从应付职工薪酬中扣还的各种款项(代垫的家属药费、个人所得税等), 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等科目。
企业向职工支付职工福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科目。
企业支付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工会运作和职工培训,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向职工给予的补偿,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付职工薪酬
第一类:资产类会计科目。
这类科目包括养老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财政专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等项目。 第二类:负债类会计科目。
这类科目是指养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哲收款。主要包括暂收款科目。
第三类:基金类会计科目。这类科目是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包括当期结余和前期结余。
主要包括基本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固定资产基金、生产自救周转金等科目。? 第四类:收支类会计科目。
收入是指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支出是指养老、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 根据会计管理的需要,会计制度一般只规定一级科目或二级科目,明细科目通常由使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自身核算的需要设置。
对一级科目制度也规定,使用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减少或合并一级科目,但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应按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填列。
社会保险基金拨付,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会计科目。
扩展阅读: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核算和反映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的收支活动,监督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管理和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一、社会保障资金日常缴存、拨付及往来款项的会计核算,做到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二、反映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年度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决算、财政专户会计报表等。 三、监督部门和单位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社会保障资金。
监督部门和单位及时、足额将社会保障资金缴存财政专户,按批准的社会保障资金收支计划,及时核拨资金。 第四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五条 财政专户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将变更情况、原因和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六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应当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对于重要业务活动,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条 财政专户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缴拨,通过其开户银行转账,不得收付现金。 第八条 财政专户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应加强对财政专户内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核算管理与会计监督,严格依法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及时向领导反映。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和法,熟练掌握计算机在会计上的运用,实现会计操作技术的现代化。 第二章 会计科目与使用说明 第十二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是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机构按照专户内各项资金活动的基本形式和不同用途进行分类的一种方法,是设置账户、确定核算内容的依据。
各级财政专户会计必须按以下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一、按本法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二、本法统一规定了会计科目编码,不得擅自变更或打乱科目编码,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和实行会计电算化。
在各类会计科目之后留有空号,各级财政专户会计根据需要按规定增设会计科目及编码。 三、会计人员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名称和编码,不得只填编码,不填名称。
第十三条 财政专户会计科目如下: 会计科目表 序号 编码 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银行存款 2 102 债券投资 3 105 暂付款 4 106 借出款项 二、负债类 5 201 暂收款 6 202 借入款项 三、净资产类 7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 8 302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 9 3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余 10 3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结余 四、收入类 11 4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12 402 失业保险基金收入 13 4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14 4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16 502 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17 50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18 510 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计科目说明如下: 第101号 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中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存款数。 2.财政专户收到转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收入科目。
财政专户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金收支计划拨付或划转资金时,借记相关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财政专户银行存款结存数。
4.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5.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及存款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2号 债券投资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 2.按规定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时,按照实际拨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国家债券兑付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债券实际成本部分,贷记本科目,按利息或收益部分,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利息收入”等有关收入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兑付或转让的国家债券的成本。
4.本科目按险种和国家债券的种类设置明细科目。 第105号 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暂付款项。
2.发生暂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收回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期末尚未收回的暂付款。 4.本科目应按资金种类和收款单位设置明细科目。
第106号 借出款项 1.本科目核算财政专户资金收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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