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会[2013]13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税法有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企业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世界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税控设备、维护费增值税抵减会计处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初次)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会计处理: 1、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5000元(含税价) 借: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等) 5000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5000元 2、支付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2000元 借:管理费用 2000元 贷:银行存款 2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000元 贷:营业外收入 2000元。
1、取得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发票(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要认证,全额列“管理费用”科目,等抵减应交增值税后,再冲减“管理费用”科目。
2、会计科目处理:
(1)支付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时,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抵减应交增值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抵减增值税) 贷:管理费用
3、购买税控专用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或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4、在有增值税的月份抵扣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减免税额
借:管理费用(红字)
扩展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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