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科技创新基金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二)款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收到的科技创新基金,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七条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规定,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一)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
(二)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取得的创新基金,如果属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收到时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并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如果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收到创新基金时应该确认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上取得时不能全额确认为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应当随着相关资产的使用逐渐计入以后各期的收益(营业外收入)。
收到基金时,借:银行存款,贷:递延收益
购买材料时,借:原材料,贷:银行存款(注意,你这时购买的原材料所使用的资金不应计入专项资金的支出,也不能确认为收益,就像处理自己正常的业务那样处理)(如果是购入固定资产,在以后各期计提折旧是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当购买的原材料使用到专项或特定用途(如新技术的研究开发)时才能确认为当起营业外收入;例如你将材料用于研发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或者资本化支出) 贷:原材料
同时,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希望我的解释能够对你有所帮助。相关概念和处理你还以看一下注会里面关于政府补助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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