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收入,是企业的营业范围外的经营所得,所以应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
1、取得房屋租赁收入:
借:银行/现金。
贷:其他业务收入。
2、计提税金或缴纳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贷:应交税金/银行存款等。
发生其他业务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贷记“原材料”、“包装物”、“累计折旧”、“应付工资”、“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其他应交款”等账户。
扩展资料
其他业务成本期末,将发生的其他业务收支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账户应无余额。
其他业务收入是通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如材料销售、无形资产使用权让渡、固定资产出租、包装物出租等。
其他业务收入是企业从事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具有不经常发生,每笔业务金额一般较小,占收入的比重较低等特点。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其他业务收入
若是以房屋出租为主营业务的,则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若出租房屋不是主营业务,则应该计入的科目是“其他业务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中,第六章 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七条 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八条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第二十九条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房屋出租并非单位的主营业务,会计分录如下:
如某单位对外出租房屋,约定年房租50000元
本年应确认的房租收入
借:其他应收款 (如果直接收到则是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50000
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应收款 50000
计税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营业税 8750
贷:应交税费 ——营业税 2500
应交税费——城建税 175
应交税费——教育费附加 75(如果当地还有其他附加,可以继续计提)
应交税费——房产税 6000
如果房租收入为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
那么把以上分录中的其他业务收入替换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应收款替换为应收账款,其他业务支出替换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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