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向银行按揭贷款购房,账务处理是:
1、按揭贷款购房时:
借:固定资产
贷:长期借款
2、每月支付贷款时: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3、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的各项借款。我国股份制企业的长期借款主要是向金融机构借人的各项长期性借款,如从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取得的贷款;除此之外,还包括向财务公司、投资公司等金融企业借入的款项。
收到贷款时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借款
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每月还款和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借:长期贷款
贷:银行存款
扩展资料:
1、为了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展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调节表",调节相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存款
公司向个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
但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借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另还需代扣代缴个人的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账务处理如下: 借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按期计提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支付利息时: 借:应付利息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上交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代扣代缴)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归还本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望楼主采纳沈阳金蝶财务为您解答。
计分录
借:贷款
贷:银行存款
2、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3、收回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贷款
会计分录是指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指明应借、应贷账户的方向、账户名称及其金额的一种会计分录,简称分录。 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按照所涉及账户的多少,分为简单会计分录和复合会计分录。 简单会计分录指只涉及一个账户借方和另一个账户贷方的会计分录,即一借一贷的会计分录; 复合会计分录指由两个以上(不含两个)对应账户所组成的会计分录,即一借多贷、一贷多借或多借多贷的会计分录。
贷款,是金融企业的一个资产类会计科目。用来核算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余额表示未收回的贷款金额。
向银行借钱被称为“贷款”,就是因为这个会计科目而来的。
贷款属于银行等金融企业的专用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非银行等金融企业可以设置这个科目。
贷款和应收款项会计处理原则,与持有至到期大体相同。具体而言: 1.金融企业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一般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通常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
实际利率应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该贷款逾期存续期间或使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3.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会计分录 设置科目设置 贷款——本金 贷款——利息调整 贷款损失准备 贷款——已减值 (一)未发生减值的贷款 (1)企业发放贷款 借:贷款——本金 贷:吸收存款等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可能在借方) (2)资产负债表日 借:应收利息(按贷款的合同本金与合同利率确定) 贷款——利息调整(差额可能在借方) 贷:利息收入(按贷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确定) (3)收回贷款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 (二)发生减值的贷款 (1)发生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同时: 借:贷款——已减值 贷: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本金,利息调整) (2)利息收入 借:贷款损失准备(按贷款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 贷:利息收入 同时,将按合同本金和合同利率确定的应收利息金额进行表外登记 (3)收回贷款 借:吸收存款等 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三)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四)已确认并转销以后又收回的贷款 借:贷款——已减值 借:吸收存款等 贷: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已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差额)。
个人向公司借款应该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包括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等,个人向公司的借款属于公司的垫付款项,所以应该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应该注意的是,企业借给本企业相关联个人的借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年度终了后或超过一年)未归还,也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按照对应的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XX个人
贷:库存现金
报销及还款时:
借:库存现金
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XX个人
扩展资料
借款注意事项: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二、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些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三、还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内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担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在个人出借款项给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空壳公司陷阱,应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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