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会计人员,会计科目记错了,只能接受单位内部处罚,例如批评、罚款等。
会计人员会计科目做错了,按照正常更正错误方法更正即可,具体方法如下:
如果在做分录,会计科目记入错误时,只要把这张凭证的分录做一笔红字冲红,然后再做一笔正确的分录即可。
例如:冲红科目错误的分录,摘要上注明冲某个月某个凭证号科目入错:
借:管理费用/社会保险(红字)
贷:银行存款(红字)
然后再做一笔正确的分录即可: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建议对好入座,---如果会计主管聘用不合格会计人员,造成企业会计核算混乱应该是要付一定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办理,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等。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规定: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缓收、不收财政收入;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扩展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违纪的相关要求规定: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2、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 3、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四条关于“行政单位的各项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及时入账,并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事业单位会计规则(试行)》第十三条关于“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的记录反映各项收支情况和结果”的规定。
《审计法》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
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扩展资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1)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4)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二、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一)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或者扣缴义务人、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家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申报并核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进项税额抵扣资格和专用发票使用权,其应纳增值税,一律按销售额和规定的税计算征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申报
管理费用记入营业费用这个影响不大,
差旅费记入招待费这个可能有影响,招待费如果超过本年收入合计的千分之五的话,超过的部分年底要交所得税,
平均分摊分期记入的费用一次性记入当期费用,只要费用不是很大(在工作中,我用2000元为标准),这个也影响不大.
以上这些只是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真对税务局的,以上这些税务局是不管的.
另补充一点,开办费在税法的规定中是不允许在开业的那个月一次记入管理费用的,而是在开业后的五年内平均分摊.
开发产品属于会计科目中资产类科目。
企业的开发产品,在竣工验收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开发产品”账户,贷记“开发成本”账户。 开发产品是指企业已经完成全部开发建设过程,并已验收合格,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设计要求,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移交订购单位,或者作为对外销售、出租的产品,包括土地(建设场地)、房屋、配套设施和代建工程。
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上是开发建设过程的结束和销售过程的开始。 土地转让和商品房销售的账务处理 开发产品 1、交款提货的销售方式 在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经营收入--土地转让收入 --商品房销售收入 同时或定期按土地开发成本和商品房成本结转经营成本: 借:经营成本--土地转让成本 --商品房销售成本 贷:开发成本--土地开发 --房屋开发 2、预收货款的销售方式 3、托收承付的销售方式 将开发产品交付客户使用,向银行办理托收时: 借:银行存款 贷:经营收入--土地转让收入 --商品房销售收入 4、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 (1)在付出销售房产时,按转让及售出的土地或商品房的实际成本记账: 借: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土地或商品房 贷:开发产品--土地或商品房 (2)按照合同收款时,按合同规定收款的金额记账: (3)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借:银行存款 借:经营成本--商品房或土地销售成本 贷:经营收入--土地转让收入或商品房销售收入 贷: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土地或商品房 配套设施销售的账务处理 其收入应记入“经营收入”帐户的“配套设施销售收入”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与前相同 代建工程销售的账务处理 代建工程销售收入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并办妥交接手续时将代建工程价款结算单提交给委托单位确认后,记入“经营收入--代建工程销售收入”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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