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但是,企业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使此部分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借款利率大于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其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也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借: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资本公积 税务筹划:1.债转股:即将借款改为投资 2.国税发[2002]13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中国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如果是金融类企业,那这利息作为营业收入核算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如果你们是非金融企业,那这利息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如果是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是贷款,可以冲减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
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
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
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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