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技巧当然要建立在对案件的透彻分析和充分论证之上,如果只强调技巧而忽视对案件本身的调查、分析、研究,那么所谓的技巧只会是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
因此,在庭审之前,至少在这几个方面已做了充分的工作: 1、就案件事实和纠纷形成过程已充分询问过当事人,特别是庭审中法官有可能向已方询问的事实。 2、就案件已做了充分的调查取证,对双方所提交证据的内容、证明力和证据间的关系有了充分的认识。
3、对方有可能对证据提出的异议,反驳观点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依据。 4、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判例。
5、已方所依据的法律原理、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及学理解释。 6、法官有可能提出的问题和对案件产生的意见。
法院审理案件流程 1、起诉 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2、立案 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签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诉讼须知、调解须知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3、排期 经法院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 排期包括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审判长,并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4、缴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5、付款方式 以现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三天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 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章; 以贷记凭证(本市)、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代xx单位或xx个人付款。 农行收款后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6、法院开票 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即时向法院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审理违犯党纪案件时所依据的指导性原 则。
①审理党员或党组织违犯党纪的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 则,以事实为依据,重证据,不主观臆断,不带框框,对于处理错了 的案件,一经发现,坚决改正。②对犯错误的同志,必须坚持“惩前 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对他们耐心地进行思想教育,根据其错 误,恰当处理,既反对惩办主义,又不得姑息、迁就。③处理党员或 党组织违纪案件,必须坚持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违纪必究, 严肃处理,不能含糊敷衍。
但在处理时必须慎重从事,对具体案 件,要具体分析其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根据不同情况作不 同处理。 ④对于违犯党纪的党员,必须坚持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
不论其职位高低,贡献大小,资历长短,都要严肃査处,决 不容许有不受党纪约束的特殊党员。⑤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由党委或纪委集体讨论决定。
不允 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和批准对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普通程序是: 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3、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4、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更公正高效地审理民事案件,已成为审判人员面临的新问题。
对此,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增强审判的透明度,当事人来法院告状,是让法院给一个说法。虽然这个说法是由法院的判决最终决定,但这决不意味着法院可以搞“暗箱操作”,武断地对待当事人。
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可程度往往取决于其对判决了解的多少。 为此,法官应当增强审判的透明度,让当事人了解法院的判决是如何作出的,而要做到这点,就必须让当事人充分地参与诉讼。
参与本身,就是当事人对自己利益的一种满足,特别是对败诉的一方更是如此。 增强审判的透明度,法官要从开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发言入手,让当事人把要说的话讲完。
当事人往往认为自己所说的一切都与案件有关,如果不让他们把所有的话讲出来,他们就会觉得理没讲透,进而产生抵触情绪,极可能不再客观地听取对方当事人的发言,这必然会影响庭审效果。因此,法官在开庭时要注意认真倾听当事人的发言,尽量不要打断他们的讲话,即便他们说的有些内容可能与案件的事实关系不大,但只要不是胡搅蛮缠,就应当让他们把话讲完。
法官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他们的发言,当事人也会尊重法官,认真回答法官的提问,这不但有利于查明事实,也有利于缓解矛盾。 过去,法院一直存在“重判决、轻庭审”的情况,一份判决都要经过长时间的反复推敲,深思熟虑后才敢下结论,其主要原因是庭审功能薄弱,证据没有当庭认定,事实不敢敲定,也因此,造成当庭宣判率低。
现今,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越来越频繁,在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如果不一气呵成及时进行当庭宣判,就会让人觉得这个庭开得不连贯、少内容,公开审判的效果就没有体现出来,还会给人留下“意味深长”的东西。因此,当庭宣判是强化庭审功能、当事人举证、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职责的必然结果。
当庭宣判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杜绝了说情风。审判的每一个环节都在庭上进行,有理的胜诉,无理的败诉,一目了然,客观上堵住了不正之风产生的土壤。
以前对老百姓是否具备相应的法制观念存有疑虑,总怕当事人听了对自己不利的判决后闹事,或者不领判决书。其实,经过十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大部分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已经大大提高,只要法院依法办案,当事人完全可以接受法官当庭宣判的结果。
笔者认为,做好当庭宣判,其重要环节就是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审判员接手一件案子后,先要认真审阅案件,尽量让被告提交书面答辩,让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
当事人通过写答辩状和交换证据,能最大限度地把自己的理由讲清楚。开庭时,当事人往往受环境和情绪的影响,顾此失彼,总觉得想说的话没有说完。
让他们在开庭前把要说的话写出来,正好弥补了开庭时可能出现的遗漏,特别是对被告来说,他会觉得法院没有先入为主,而是在看了他的意见后才开庭进行了审判。这样,被告对法院的抵触情绪自然会消除,有利于案件的审理。
同时,通过庭前审阅双方的理由和依据,很容易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 一个案件只有抓住了争议焦点,才能查明事实。
此外,当庭宣判的前提是当庭认证。要正确认证,必须要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还要有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
这样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开庭时自觉地加以运用,果断地对相关的证据加以认定或否定。当然,法官也不能片面强调“一堂清”。
对一次开庭查不清的问题,就留待下一次开庭时再查清楚,或者给当事人一定的时间提供新的证据,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过去判决后,当事人常常称看不懂判决,意见很大,往往继续上诉、申诉,客观上使案件不能很快审结,延长了审判周期。
因此,强化判决书的说理,不但可以提高案件审理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更能体现司法公正,提高办案的速度。 二、确保程序公正,合理利用审判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
当前,严格依规定程序办事,已不仅是法院在执法中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全社会进入法制化、现代化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要快结案,就要保证不违反程序法,同时要合理利用审判资源,用有限的人力、物力尽可能多地审结案件。
过去,法官办案有种错误认识,认为只要判决不出问题就行,超审限并不为错。因此,法官办案没有紧迫感,造成了审案周期长,大量案子超审限的不良后果。
现在抓办案速度,前提就是要抓审限,特别是要控制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这一环节。另外,没有正当理由,简易案件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
部分法官为了保证判决的质量,往往对一份判决“千锤百炼”,惟恐造成错案。其实,重视案件质量没有错,但不应把案件质量只单纯地理解为实体处理上没有问题,而应把不超审限也作为衡量其好坏的标准。
现在,法院办案追求的是质量与效率兼顾。只有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依法办案,才能认为办案质量提高了。
同时,越是快审快结,越要注意裁判不能出错,减少上诉率。提高判案质量,不仅要保证裁判的公正,还要使当事人服判,如果法官在一审时把道理讲清,澄清当事人的疑虑,当事人就可能放弃无理要求,服从一审判决。
这实际上也加快了案件的。
刑事案件的法院审判流程为:(一)庭前准备。
查阅公诉人移送审查起诉的案卷材料,必要时召开庭前会议排除非法证据。(二)开庭。
开庭审理前,由书记员查明各诉讼参与人是否已经到庭、宣读法庭规则等,审判人员就座后由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查明被告人基本信息,告知相关诉讼权利,询问是否申请回避等。(三)法庭调查通过向被告人或证人发问以及举证质证等查明案件事实。
(四)法庭辩论控诉方与辩护方就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罪责轻重、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如何适用刑罚等问题,进行互相辩论。(五)被告人最后陈述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二百零三条。
1、认真审阅案件材料。
为保证开庭审理工作的顺利,在开庭前,主审法官首先要认真审阅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材料,从中了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然后,对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初步的审查,审查当事人的主张与证据是否相印证,对案件存在的不清事实,还可以自行拟定出审理提纲,以便查清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开庭审理奠定基础。 2、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运行相关程序和送达手续。
目前,采取的是开庭审理前由立案庭送达诉讼文书。但是,由于立案与开庭存在时差,对没有传唤和通知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在开庭3日前将传票送达当事人及将出庭通知书送达诉讼参与人,以保证他们及时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有公开和不公开的两种。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在确定开庭日期后,要在开庭前3日在本院的公告栏内张贴公告以示公开审理。
3、对案情复杂和证据较多的案件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经常遇到案情复杂和证据较多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能够使复杂案件争议的焦点突出,使证据较多的案件简单化,使开庭审理工作由难变易、由繁变简,有利于审理案件的顺利进行。
在民事诉讼中,很多当事人把败诉归责于法官,究其原因,第一、由于民事诉讼是利益的再分配,很多当事人从自身的利益出法,去衡量法官的司法行为;第二、当事人仅凭口头或单方证据咨询某些人员,以咨询意见的可能性结论衡量法官的司法行为;第三、复杂民事案件的认识不统一,其结果多样性,不同的法官审理同一个复杂的案件,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实体公正也是有局限性和模糊性的。法官审理案件不可能像小学生做算术题那样,只能得出一个惟一的正确答案。
第四、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不一致性,就每一个具体案件来说,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都不是“绝对真理”而只能是“相对真理”,有些当事人自己认为客观事实有理,但没有法律事实的证据。由于我国国民的法律素质不高,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往往被告在一审诉讼程序中是消极诉讼,到二审诉讼程序中积极诉讼,造成了一、二审审理中对事实认定的不一致。
由于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交换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对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因此就会出现在举证期限届满后进行证据交换,对方当事人往往要有反驳的证据,而此时举示证据却已超过了举证期限的问题。因此,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这就要法官庭前通过初步审核案件诉讼材料,了解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要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和证据,指导当事人举证,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这样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证据交换的启动采取的方式可以由审判员自己决定或由当事人申请进行证据交换。证据交换的结果要制作笔录,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记载于证据交换笔录中。
切实提高驾驭庭审能力 开庭审理案件是考核一个法官能力的重要标准之一,好的法官能够娴熟地驾驭庭审活动,同时也是充分展示自己才能的机会。 1、法官要注重自己的司法礼仪。
俗话说:严而生威。坐在庄严的国徽下面,法官要注重自己的仪表、神态、用语等。
在平时的法庭审理中,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法言法语,通过开标准庭活动,我们研究开庭时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克服以往开庭存在的问题。使用规范的法言法语,会使当事人和旁听人员听后,能够感觉到法官的威严和知识的渊博,对法官能够司法公正充满信心。
否则,法官在开庭时,着装不整,坐姿不端,举止粗鲁,语言不文明,使用不规范的语言,出现不耐烦或训斥当事人的现象,必然会让当事人对法官品头论足,对法官的形象及其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直接影响到法院对外的形象。 2、按法定的程序开庭。
由于民事诉讼法只是原则规定了开庭的程序,有很多问题有待我们在实践中进行探讨。在审理案件中,要克服开庭审理程序的盲目性和任意性,程序公正是保证实体公正的必要前提,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认真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在具体要求上,按照中院规定的开庭程序进行。因此,审判人员要认真的履行职责,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以应对开庭临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在开庭时,常常会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情,法官要具有应付的能力,这就要法官具有丰富的经验和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精心组织,严密布置,分工明确,防止疏漏。
3、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庭审理的准备阶段包括查明到庭当事人的身份、公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及其义务。
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法官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法官必须向当事人交待诉讼权利,询问是否有回避事由,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意见。只有这样才能查清案件的事实,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明确是非责任,正确的适用法律,解决双方的纠纷,真正实现司法公正。
在实践中存在着审判人员急躁情绪和不耐烦的表现,不能认真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的意见,随意打断阻止当事人的发言,这些都是。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
开庭审理的任务在于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调解或作出判决,以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本案中的原告王某,在宣判前的任何诉讼阶段,都可以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
如果与对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法庭将及时制作调解书,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予以确认,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同意调解或未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将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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