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划分标准二选一: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纳税人 居民企业,判定标准: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税率为25%);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税率为25%) 举 例: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 征收范围: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判定标准: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税率为25%);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税率为20%) 举 例: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征收范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
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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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我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2.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划分标准二选一:注册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纳税人
居民企业,判定标准:
(1)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税率为25%);
(2)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税率为25%)
举 例: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
征收范围: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非居民企业,判定标准:
(1)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税率为25%);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税率为20%)
举 例:我国设立有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的外国企业
征收范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包括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和境外的各项所得,以及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应税所得。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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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考试内容]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 (2007 年3 月16 日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 年1 月1 日起施行)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扣缴义务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范围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 0%。另外,税法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 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础。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非居民企业取得符合税法规定情形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⑵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⑶其他所得,参照上述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一收入总额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包括:⑴销售货物收入;⑵提供劳务收入;⑶转让财产收入;⑷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⑸利息收入;⑹租金收入;⑺特许权使用费收入;⑻接受捐赠收入;⑼其他收入。二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⑴财政拨款;⑵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⑶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三免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⑴国债利息收入;⑵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⑶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⑷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四准予扣除项目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⑴成本⑵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⑶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建税、教育税附加、土地增值税、关税等,不包括增值税)⑷损失: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投资损失、其他损失⑸其他支出2、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4、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5、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①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②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③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④ 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6、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7、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
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即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不征税收人、免税收人、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 - 各项扣除 - 以前年度亏损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一)收人总额 企业收入总额是指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人。
包括:销售货物收人,提供劳务收人,转让财产收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人,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人,接受捐赠收人以及其他收入。 (二)不征税收人 1。
财政拨款。 2。
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人。 (三)税前扣除项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人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扣除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按标准扣除。
未超过标准的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超过扣除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 3。
社会保险费。 4。
借款费用。 5。
利息费用。 6。
汇兑损失。 7。
公益性捐赠。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人的的5‰。 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12。
租赁费。 13。
劳动保护费。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4。有关资产的费用。
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16。资产损失。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
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 (五)不得扣除项目 1。
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
企业所得税税款。 3。
税收滞纳金。 4。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
超过规定标准的捐赠支出。 6。
赞助支出。 7。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
与取得收人无关的其他支出。 (六)亏损弥补 企业某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而且,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原发布者:凤舞九天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因生产经营需要,协商后可延长时间的,每日不得
1、准予扣除的项目有以下16点:1)利息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3)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 5%)。
(4)捐赠的扣除。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
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 (6)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9)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 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10)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1)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12)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13)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14)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5)其他收入的扣除。
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16)亏损弥补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2、不得扣除的项目:(1)资本性支出。
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3)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7)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8)各种赞助支出。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经济法基础重点在于:
1、经济法概论
(1)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2)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3)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2、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2)会计核算
(3)会计监督
(4)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5)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扩展资料:
经济法特点: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
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
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
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
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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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以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销售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移送时的自用数量为销售数量;自产自用包括生产自用和非生产自用;
3.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销售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4.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销售额和销售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的,不予减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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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替代。
税1税2计算多一些,掌握知识点比经济法多,所以书和习题都要看,省不了。如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大章节必须花大量时间的学习。
经济法和税法两者唯一的共同点就是属于经济法范畴,但是税法不属于注会经济法范畴。而且税法考虑的是实体如何征税,经济法考虑的是法律关系,研究的是不同的方面和层次,两者基本上可以说没有什么联系。
税务师考试中税法的讲解要更为细致一些。如果学习了注会的税法然后再考税务师的税一、税二,还是要多下功夫看税务师教材的,毕竟税务师考试更为细致,好多内容是注会教材中没有具体介绍的。如果是学习了税务师的税一、税二去考注会的税法,相对要容易一些,只需要注意对于同一内容,两本教材规定不一致的地方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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