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 第一百零九条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宪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只有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保安显然没有搜身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民法通则》第。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法人的名誉、住宅,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只有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保安显然没有搜身权力,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禁止用侮辱、物品;情节较轻的。《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法人享有名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宪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首先,侦查人员搜查人身或住处,必须是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的目的。搜查的范围必须是与罪犯和隐匿罪犯或罪证有关的地方,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以及其他可能隐藏罪犯或犯罪证据的人的人身、物品和住处,如亲友、邻居或工作单位等。
第二,搜查必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人或单位都无权进行搜查。侦查人员在进行搜查时,被搜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证是侦查人员依法进行搜查的法律凭证。出示搜查证是为了证明执行搜查的人员的身份和履行搜查职责,防止非法搜查,保证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只有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才可以不另用搜查证进行搜查。此外,搜查女性身体,还需要女工作人员在场,搜查应该制作搜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人身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学校老师搜身是违法的,但是个人认为要是他要搜的话就让他搜吧,否则他也许会给你小鞋穿,除非你就要毕业了,以后他也不会跟你有任何联系了,所以有时候能忍就忍吧,确实挺无奈的,除非你也能发他一下子让他在这个学校待不了了。】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只有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只要不
请注意在法律中没有“搜身”的概念,所谓的“搜身”是指人身检查。检查可以对人身和物品进行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里就有明确规定:第九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我通俗解释一下这句话的意思: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巡逻执勤、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现场调查、追捕逃犯、侦查案件等执法执勤活动中,对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在发现违法犯罪人的现场对其人身及有关物品进行检查。
这里明确了当场检查无需出示检查证明文件,只需出示人民警察证件。
其实公安机关很多执法细则中都规定有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当场检查。你所说的也是其中一种,所以你不用担心找不到法律依据。
最后提醒一下某些人千万不要用刑诉法里的搜查来套这里当场人身检查。
案例事由:
顾客甲带着小孩到某超市选购食品,途中因另外购买了整袋牛肉干,就将已经过秤 的散装牛肉干随意放在了散装区域。但顾客甲准备付款离开时,却被员工A 和员工B 拦 住要求拿出散装牛肉干,顾客甲告知员工A 散装牛肉干已放在了散装区域,并转身准备 离开。站在收银台旁的治安员C 立即挡在顾客前面,不准顾客离开。员工A 随即转身去 散装区域查看,几分钟后员工A 在散装区域找到商品后示意治安员放行,但顾客甲表示 不满,并拉住治安员C 到办公室找领导解决。就在去往办公室的途中,员工A 和员工B 追了过来,说“刚才那袋牛肉标签上价格是 22.7 元,现在只有 8 元了,郎个少了这么 多钱也?”顾客甲更加生气,一路争吵至超市办公室。
分析: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 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 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 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该案例中,顾客甲享有自主选择商品 的权利,最初顾客在散装区域选择了散装牛肉,后经过比较,顾客放弃了散装牛肉而选 择了袋装牛肉,这种种行为都符合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无权干涉,更无能随意将 顾客当成小偷跟踪,超市员工朋友们应该把心思多花在整理商品陈列、将“孤儿”商品 归位等工作上,试想,如果员工能及时关注到卖场内顾客丢弃的商品,这次员工荒唐拦 截顾客的一幕是不是就可以避免了?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25 条中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 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该案例中,员工 A 和员工B 挡在顾客甲面前,让顾客拿出未付款的散装牛肉,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格 尊严,治安员C 拦住顾客去路,不准顾客离开,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根据我 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有法律明确授权的国家机关,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掌握初步 证据时才能对嫌疑人进行拘留、搜查,本案三位员工未调查清楚商品是否真正丢失就草 率行事,虽然未对顾客进行搜身检查,但“让顾客拿出商品”的语言和“不准顾客离开” 的行动已经严重给顾客造成了侮辱和伤害,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3 条中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25 条规定,侵害消费 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害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 道歉,并赔偿损失。该案例中,顾客甲觉得自己人格尊严受到了侮辱,要求找领导评评 理时,治安员C 未及时赔礼道歉,员工A 和员工B 也未立即纠正自己的错误,恢复顾客 名誉,反而不依不饶的纠缠顾客“散装牛肉价签上价格少了”,言外之意,怀疑顾客甲 做了手脚,继续侵害着顾客的人格尊严,如此不负责任的语言再次激怒了顾客,为整个 事件火上浇油。
4、《员工服务手册》CB9-2004 中规定:营业员无论何种原因,在营业厅吵架、拉扯、打架。该案例中,员工 A、B 和顾客甲一路争吵至办公室,完全不估计自己是一位服务 工作者,是企业的形象代表,一言一行、一举一动代表的是企业,两位员工并非亲眼看 见顾客私藏商品,但自始至终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哪怕顾客都要去见领导投诉了,两 员工也没有想过要检讨自己言行,为了图一时之快而毁了整个集体在顾客心里的良好印象,此乃得不偿失、愚昧之举!
处理意见:
1、热情接待顾客,安抚顾客情绪,立即了解情况,查明散装牛肉去向,商场及员 工A、B、治安员C 真诚向顾客致歉,恢复顾客名誉,取得其谅解,根据顾客意愿,适当 给顾客一定补偿(可以是礼品,也可以是现金)。
2、对顾客反映的情况表示感谢,并按公司《服务承诺》对顾客所提出的建议被采 纳的,给予纪念品或20-100 元奖励。
3、对三位责任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加强服务礼仪及法律知识培训。
4、早会组织员工学习该案例,学会举一反三,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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