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缴纳的“三税”税额为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其目的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而征收的一种税。城建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适用税率 城建税按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设置了三档差别比例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
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我国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对有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个税种。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中设置的一个新税种。
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从1985年度起施行。1994年税制改革时,保留了该税种,作了一些调整,并准备适时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和改变计征办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五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增值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中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为了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 来源、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1985年2月8日,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 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对该条例作了修改。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该条例制定实施细则,送财政部 备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来 源之一。
201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为2777.5亿元,占当年中国 税收总额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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