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方面:审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须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
因此,在审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应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我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 一,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 在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有无法人执照?若对方自称是个体户,应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
同时,还要看对方有无经营合同标的物的资格(如: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等)。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使法律顾问单位上当受骗。
二,对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的签字人的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查签合同人的年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最好不同原来无任何业务关系,现持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纸的业务人员签订合同。
因为同这样的人签合同,带有很大的没有代理权或超权风险。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现实生活中,常有拿别人的加盖印章的合同空白用纸行骗的人,他们一旦收到货,便逃之夭夭,受害方找签订合同单位,往往不是没有,就是该单位早向公安机关声明合同用纸丢失作废,因而对合同的供方产生不应有的损失。如 绥化市生资金龙分公司的盖章空白合同用纸被盗,就产生了一起行骗浙江永康麻袋厂的案件,给浙江方面造成了二十万元的损失。
三,对合同一方信誉,屡约能力的审查: 信誉和屡约能力是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的关键,这方面的审查较难,要求审查合同的法律顾问具有相当的签合同经验和多层次的搜集信息的能力。如了解对方同其它客户的业务信誉,对方的经济实力,老板的社会关系等等。
当然,在实际合同履行中,也有制造假信誉,搞小额信誉屡约,大额骗取货物的现象。 第二方面:审查起草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按《合同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如针对买卖合同而言,除以上八条外,还应包括包装、检验、结算等条款。以上条款中,我认为无论是审查合同还是起草合同都应着重质量、价款、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条款。
一、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切记质量条款约定的含糊不清,使将来履行时无法遵循。
二、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
这里值得一提是如果顾问单位为合同需方,并且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那末,在合同中最好将合同法167条的规定约定到合同之中。合同法167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这一条款是法律对出卖人的救济措施。如某公司购我方 十吨大豆,总价款16000.00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元,第二 次付 5000元,第三次付6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仅付3000元,那么,我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6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
三、履行方式、期限。这一条款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
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因此,法律 顾问应依顾问单位在合同中的地位,确定最小风险的履行方式(在下文中还要作进一步阐述)。
如果顾问单位为合同供方,在起草合同时,应将合同法134条约定进去,合同法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同时,在审查合同时,确认合同履行期限,也是判断对方是否违约、我方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关键。 第三方面:掌握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是审查起草合同的又一关键。
签合同的内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实履行?审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关键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化条款无效的情形。因此,掌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分重要。
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条款的规定常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 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
一、审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时,应审查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个体工商户;是否是具备与签订合同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代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并审查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合法。
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审查合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
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五、审查合同的文字是否规范。
审查合同时,应对合同草稿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合都仔细推敲、反复斟酌。 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并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语词,确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确无误。
六、审查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1、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如需经批准或登记,是否履行了批准或登记手续。
2、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3、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
4、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的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 5、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
合同审核的八个要点(八审八看):
1、审主体,既看别人又看自己;
2、审内容,这主要包括权利、义务和责任;
3、审意思表示,主要是看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4、审查文字是否规范,需使用确切的词语;
5、审合同签订手续是否合法,授权人签名、授权书;
6、审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按《合同法》程序操作;
7、审合同条款中的风险防范措施,按《合同法》第十二条一共八个组成;
8、审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关于仲裁的问题。
扩展资料
审查事项
1、合同主体的审查
(1)审查合同主体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具备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资格。对于企业法人,审查重点是是否拥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是否与合同相适应,对于某些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等特别行业,是否有相应的经营许可。
(2)代订合同的,还应当审查代理人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是否在授权范围、授权期限内签订合同。有担保人的合同,应当审查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
2、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
应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和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为以后发生纠纷埋下种子。
3、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审查
(1)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义不容辞的责任。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时,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和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合同审查
第一方面:审查和起草合同前,必须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
因此,在审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应全面了解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
我认为这种审查应从三方面入手: 一,对合同对方资质的审查: 在审查中,要看对方是否具备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对方是否是企业法人?有无法人执照?若对方自称是个体户,应审查其有无营业执照。
同时,还要看对方有无经营合同标的物的资格(如:经营化肥、农药、种子等)。这里需要一提的是,光看手续还不行,最好作一下侧面了解,以免让对方以假乱真,使法律顾问单位上当受骗。
二,对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的签字人的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查签合同人的年龄,看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是代理人的,看代理手续是否齐全,如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最好不同原来无任何业务关系,现持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纸的业务人员签订合同。
因为同这样的人签合同,带有很大的没有代理权或超权风险。按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 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
现实生活中,常有拿别人的加盖印章的合同空白用纸行骗的人,他们一旦收到货,便逃之夭夭,受害方找签订合同单位,往往不是没有,就是该单位早向公安机关声明合同用纸丢失作废,因而对合同的供方产生不应有的损失。如 绥化市生资金龙分公司的盖章空白合同用纸被盗,就产生了一起行骗浙江永康麻袋厂的案件,给浙江方面造成了二十万元的损失。
三,对合同一方信誉,屡约能力的审查: 信誉和屡约能力是合同是否能全面履行的关键,这方面的审查较难,要求审查合同的法律顾问具有相当的签合同经验和多层次的搜集信息的能力。如了解对方同其它客户的业务信誉,对方的经济实力,老板的社会关系等等。
当然,在实际合同履行中,也有制造假信誉,搞小额信誉屡约,大额骗取货物的现象。 第二方面:审查起草合同的内容必须齐备。
按《合同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如针对买卖合同而言,除以上八条外,还应包括包装、检验、结算等条款。以上条款中,我认为无论是审查合同还是起草合同都应着重质量、价款、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条款。
一、质量条款必须写的准确,有标准的写标准,无标准的描述准确,同时应注明具体可操作的检验方法。切记质量条款约定的含糊不清,使将来履行时无法遵循。
二、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的具体。计量单位、单价、计算方法必须清晰明了,切忌前后矛盾。
这里值得一提是如果顾问单位为合同需方,并且双方约定了分期付款,那末,在合同中最好将合同法167条的规定约定到合同之中。合同法167条规定:分期付款买受人未支付到期金额达到全部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这一条款是法律对出卖人的救济措施。如某公司购我方 十吨大豆,总价款16000.00元,分三次付款,第一次付5000元,第二 次付 5000元,第三次付6000元,如果某公司第一次仅付3000元,那么,我方就可以依据合同法167条的规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6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
三、履行方式、期限。这一条款主要包括:供方发货、需方自提、第三方接货等方式。
方式不同,合同的风险也有所不同。因此,法律 顾问应依顾问单位在合同中的地位,确定最小风险的履行方式(在下文中还要作进一步阐述)。
如果顾问单位为合同供方,在起草合同时,应将合同法134条约定进去,合同法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的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样约定的好处是一旦需方在接到货后违约,供方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同时,在审查合同时,确认合同履行期限,也是判断对方是否违约、我方是否有必要继续履行的关键。 第三方面:掌握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是审查起草合同的又一关键。
签合同的内容是否可行?能否切实履行?审查合同是否真正有效?关键要看合同中是否具有合同法规定的法定无效、免责无效、格式化条款无效的情形。因此,掌握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十分重要。
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条款的规定常见有以下三方面。 第一、法定无效: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规定的五种法定无效情形: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如无履行能力,对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国有 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代理人与相对人签的合同,如债务人为逃避执行而同相对人订立的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为逃避债务而假离婚的,产生的财产分割协议等等。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以合法买卖逃债。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
第面:审查起草合同前必须事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俗说知彼知百战殆审查起草新合同前首先应全面解事基本情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通所说合同事主体资格审查我认种审查应三面入手: 合同资质审查: 审查要看否具备签订合同主体资格主要包括:否企业执照若自称体户应审查其营业执照同要看经营合同标物资格(:经营化肥、农药、种等)需要提光看手续行作侧面解免让假乱真使律顾问单位受骗 二直接实施签订合同签字审查: 审查主要包括:查签合同龄看其否具完全民事行能力;于中国看中国手续否齐全介绍信授权委托书等同原任何业务关系现持仅加盖公章或合同章空白合同用纸业务员签订合同同签合同带没中国权或超权风险按合同第四十八条规定:没中国权、超越中国权或者中国权终止 中国名义订立合同未经中国追认中国发效力由行承担责任 现实拿别加盖印章合同空白用纸行骗旦收货便逃夭夭受害找签订合同单位往往没该单位早向公安机关声明合同用纸丢失作废合同供产应损失 绥化市资金龙公司盖章空白合同用纸盗产起行骗浙江永康麻袋厂案件给浙江面造二十万元损失 三合同信誉屡约能力审查: 信誉屡约能力合同否能全面履行关键面审查较难要求审查合同律顾问具相签合同经验层搜集信息能力解同其客户业务信誉经济实力板社关系等等实际合同履行制造假信誉搞额信誉屡约额骗取货物现象 第二面:审查起草合同内容必须齐备 按《合同》第十二条 规定:合同内容由事约定般包括款:事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标;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等事参照各类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针买卖合同言除八条外应包括包装、检验、结算等条款条款我认论审查合同起草合同都应着重质量、价款、履行式及违约责任条款 、质量条款必须写准确标准写标准标准描述准确同应注明具体操作检验切记质量条款约定含糊清使履行遵循? 二、价款或者报酬条款必须写具体计量单位、单价、计算必须清晰明切忌前矛盾值提顾问单位合同需并且双约定期付款末合同合同167条规定约定合同合同167条规定:期付款买受未支付期金额达全部价款1/5卖要求买受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条款律卖救济措施某公司购我 十吨豆总价款16000.00元三付款第付5000元第二 付 5000元第三付6000元某公司第仅付3000元我依据合同167条规定向某公司要求支付全部货款16000元或同某公司解除合同 三、履行式、期限条款主要包括:供发货、需自提、第三接货等式式同合同风险所同律 顾问应依顾问单位合同位确定风险履行式(文要作进步阐述)顾问单位合同供起草合同应合同134条约定进合同134条规定:事买卖合同约定买受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义务标物所权属于卖约定处旦需接货违约供合权益能够限度保护同审查合同确认合同履行期限判断否违约、我否必要继续履行关键 第三面:掌握合同效定事由审查起草合同关键 签合同内容否行能否切实履行审查合同否真效关键要看合同否具合同规定定效、免责效、格式化条款效情形掌握合同相关规定十重要合同效合同条款规定见三面 第、定效:即《合同》第五十二条 规定五种定效情形: ()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家利益;履行能力外签假买卖合同骗取 资产 (二)恶意串通损害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中国与相签合同债务逃避执行同相订立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予逃避债务假离婚产财产割协议等等 (三)合形式掩盖非目;合买卖逃债 (四)损害社公共利益;非射幸合同、赌博合同(三七赌博等) (五)违反律、行政规强制性规定订立合同内容偷税条款内容 第二、免责条款效:即《合同》第五十三条 规定两种免责条款效:? ()造身伤害; 医院手术前让家属保证书签字:所发切医院概负责再:雇工合同工伤雇主概负责 (二)故意或者重失造财产损失 照像馆明示:冲卷冲坏赔胶卷费用 第三、格式条款免除、加重、排除条款效 格式条款:事重复使用预先拟定并订立合同未与协商条款 买手机卡、安电添单即签合同便由自定广泛使用合同条款都格式条款按《合同》 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本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或者提 供格式条款免除其责任、加重责任、排除主要权利该条款效见店堂告示:旅店贵重物品自行保管丢失负责任等效 针三面律规定效情形要求律顾问起草合同要尽量避免现效条款;审查合同要准确找效条款便顾问单位 减少合同损失 第四面:确行使安抗辩权限度降低合同履行风。
一、注意审核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 购房者购买前可向当地土资源管理机构查核该开发土地使用权是否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因为现实中,很多开发商为了融资往往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贷款进行项目开发。售房时如果开发商隐瞒此抵押情况,这将对购房人构成法律障碍,影响购房人的顺利购房。
二、仔细审核开发商应当办理的法定手续和相关证件 1、开发许可手续是否完善直接影响所购房屋产权是否有保障,所以至关重要。 商品房开发的法定手续(许可程序)包括:立项批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权证书、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
对于开发手续,应特别注意各许可证件中的开发主体名称、开发土地用途、开发土地范围等必须相互一致;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也应特别关注,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使用年限的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划拨土地是不能用于商品房开发的。 2、注意查看卖方的“一照”、“两书”、“五证” ①“一照”:即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两书”:即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③“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证、内(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其中最重要的是土地使用权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尤其要注意有些开发商的预售许可证冒名顶替。
三、要先咨询清楚交易房屋的税费、贷款的审批程序 大多购房者购房需要贷款。因此,向银行申请贷款时,最好能够熟悉申请银行贷款的政策,从而使贷款的申请能够顺利被批准。
1、一般来说,向银行提供收入证明、税单、其他拥有的不动产证明,或者是担任法人代表的公司营业执照及财务报表等材料,可以帮助买方贷到希望的数额。 2、如果通过中介公司办理贷款,同样需要把好贷款关,不能轻信中介公司的贷款承诺。
四、注意订立合同时部分条款是可以修改或补充约定的 1、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一旦确定合同就成为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发生纠纷时,便成为双方解决争议的依据。 2、现实交易中,开发商往往以格式合同为房管部门拟定,不能修改为理由将其单方意愿反映在合同中,强加给购房者接受。
要明确一点,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本身是可以进行修改或补充约定的。 五、约定违约责任条款须详细、具体 1、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都会约定开发商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或不能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但是往往开发商虽然约定了违约责任,一般违约金额都不多,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
2、同时,还应该约定:①规划、设计的变更致使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开发商不仅仅要承担购房款的银行利息,还应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②由于开发商原因不能办理产权证,购房者要求退房退款时,开发商还应该赔偿退房时房价与签订合同时房价的差额损失。
③加重开发商违约责任,使其违约承担的损失超过其不当获利,才能从根本上遏制开发商恶意违约。 六、合同附件须重视 1、合同附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主文条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2、常有的合同附件包括所购房屋平面面积图、公摊面积表、质量保证书、装饰设备标准、住宅使用说明书等,对于补充协议的条款也常常列为合同附件。 可见,这些附件内容都是极其重要的。
购房者不但要认真谨慎对待合同主文,对合同的附件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七、妥善保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资料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为要约邀请,不视为合同的条款,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合同审查的注意事项如下: (一)、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
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
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要么因得不到签署而失去交易机会,要么因“显示公平” 而被撤消!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吃亏的,还是你的当事人,甚至是你本人。“机关算尽反误了卿卿性命”,教训不可不吸!毕竟诚信是安身立命之本,合同也不例外。
(二)、合同的可操作性 缺乏可操作性的合同具体表现在:合同各方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或虽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加以保障。合同可操作性是达到交易目的、预防风险的具体保证,尤其是履行周期长、风险大的合同,更需要注意。
当事人往往碍于情面,不愿意将权利义务、交易程序细化,不愿意提及违约责任或轻描淡写,这是要不得的。俗语讲:先小人,后君子。
权利义务、交易程序及违约责任不但要规定,还得尽量详尽,在合同履行中可灵活掌握。 (三)、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合同结构是指合同各个组成部分的排列、组合和搭配形式。
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组成,即首部、内容、结尾。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合同编号、双方当事人名称、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开户行、账号等;内容一般包括签订合同的依据和目的(如鉴于条款、引言)、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及终止、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未尽事宜、合同正副本份数及附件等;合同结尾一般包括签约当事人签章及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约时间、签约地点等。
实践中,根据合同类型有所侧重、增减,并非严格按上述顺序、条款排列。 (四)、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
规范的作法可以参照《立法法》的规定,分编、章、节、条、款、项、目,编、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当然合同体例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强求千篇一律。
1、企业应当建立合同审核制度。
合同承办部门在正式订立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草案送有关部门会同审核。 2、财会部门进行合同审核要注意什么事项?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收付、资产转移等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的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1)经济性:符合企业的经济活动范畴;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2)可行性:资信可靠,资金充裕;具有在额定权限内订立合同的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3)严密性: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计算方式正确;财务等有关附件齐备。
(4)合法性:资金来源合法,资金使用合法,结算方式合法。 3、企业内部审计部门怎么审核合同? 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合同中涉及资金、资产的来源和使用程序进行抽查审核,重点应关注以下事项: (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4)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资金结算、酬金的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4、企业归口管理部门怎么进行合同审核? 企业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合同整体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1)合法性: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形式合法。主体合法是指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内容合法是指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政策,无显失公平的内容。
(2)严密性: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权利、义务具体明确;手续完备;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可行性: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担保方式切实、可靠。
(4)程序性:符合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相关合同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全。 5、合同审核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核后,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由审核人和审核部门负责人签字。
审核意见应当明确、具体,避免使用模糊性语言。 6、企业应当建立合同退改重审制度。
对审核中发现的重大错误、遗漏和不妥之处,审核部门应当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合同承办人修改之后,应当重新提交审核。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6.069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