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trong>;电器产品纸箱包装,被雨淋湿:
</strong></p> <p><strong>;借:待处理财产损益</strong></p> <p><strong>;贷:库存商品</strong></p> <p><strong> </strong></p> <p><strong>;报保险公司赔付,已收到赔付款,
</strong></p> <p><strong>;借:银行存款</strong></p> <p><strong>;贷:待处理财产损益</strong></p> <p>
</p> <p><strong>;结转最终损益</strong></p> <p><strong>;借:营业外支出</strong></p> <p><strong>;贷:待处理财产损益</strong></p> <p><strong>;或</strong></p> <p><strong>;借:待处理财产损益</strong></p> <p><strong>;贷:营业外收入</strong></p> <p><strong>
</strong></p> <p><strong>
</strong></p> <p><strong>;涉及责任人个人赔偿的,要涉及库存现金或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账款等科目</strong></p> <p><strong>
</strong></p> <p>----------------------------------------</p> <p>;不惧恶意采纳刷分</p> <p>;坚持追求真理真知</p>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5条规定,存货应 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 其他成本。 第9条规定,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 入存货成本: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规定,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 购成本的费用,即采购成本中除上述各项以外的可归属于存货采 购成本的费用,如在存货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仓储费、包装费、运 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分清 负担对象的,应直接计入存货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负担对象 的,应选择合理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有关存货的采购成本,可 按所购存货的数量或采购价格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物资毁损、短缺等,除合理的途耗应 当作为存货的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计入采购成本 外,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 从供货单位、外部运输机构等收回的物资短缺或其他 赔款,应冲减所购物资的采购成本。 (2) 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途中损 耗,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进行核算,查明原因后再作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采购原材料运输途中发生的合理损耗, 应计入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企业收到运输公司的赔偿款,应冲减 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 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 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企业采购原材料运输过程中的合理损耗,不属于非正 常损失。
该材料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损耗材料的进项税额可 以抵扣。 会计分录为: 借:材料米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确认运输公司赔偿款: 借:其他应收款 贷:材料采购 企业采购原材料,运输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属 于合理损耗,属于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
该损失属于非正 常损失,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应将损失 暂作为待处理财产损溢,再转入营业外收支。
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材料采购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确认运输公司赔偿: 借:其他应收款 借或贷:营业外支出(营业外收入)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企业收到运输公司的赔偿款,不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但应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在会计中,包装费一般应该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兼办包装业务的仓储企业和运输企业,其包装费在“储运费用”帐户核算,并采用多栏式帐页分类核算各项业务费用。未制订打包整理收费标准仅收取工力费的企业,包装费在“应收业务款”帐户中核算。随货购进的包装物分单独计价与不单独计价两种情况:
(1)单独计价的:
借:库存商品
借:包装物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借:库存商品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2、包装费用是指商业储运企业代货主办理商品包装、加固、拼装、改装、捆扎、打包等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消耗的包装材料价值和组织管理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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