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自制产品赠送给正常购买本企业产品的客户,一般都是按照各客户购买产品数量,或客户购买数量划分的等级高低分别赠送一定比例或相应数量的产品。
因此,将购进的产品作为样品,可以这样做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销售费用等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货到时,如量多,须入仓库,借:原材料 如是少量样品,用于生产的,借记“制造费用”,用于销售部门陈列的,借记”销售费用“。 或者,也有不少会计人士这样处理的。
打开百度App,看更多美图 公司做样品的一些货物会计列做营业费用或销售费用: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应交税金-销项税 以后样品买了,冲回营业费用的记录,再做正常销售处理。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一)增值税方面 1。
公司的产品在做为样品使用时,应将该产品的成本按其属性转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产成品”等科目。 2。
公司将产品用于上述用途应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税金额,根据其属性记入相应的科目,借记“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3。
合并入帐如下: 借:营业费用/管理费用 贷:产成品(成本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售价计算的增值税) 4。售价的计算方法: 应按下列顺序核定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a。
有同类货物的,按当月同类货物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
最近时期有同类货物的,按最近时间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组成计税价格即成本*(1+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产成品成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5。发票开立要求: a。
除不允许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情况外,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的情况下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b。
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c。
企业领用自产产品(即用于非应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二)所得税计算及填报 1。
自产产品视同销售时按税法规定需要交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据以缴纳所得税。在大陆,台商公司向客户赠送样品的行为,应视同销售,首先计算相应的所得(售价-成本价),其次在申报当期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时,应将样品的所得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上海地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附表中之销售(营业)收入第一部分为基本业务收入,第二部分为其它业务收入。
其中第二部分中“6。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就是指公司将材料、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应作为收入处理,具体可对企业的“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进行分析后填入。
广东地区目前申报表中暂无此项。 3。
出口样品可申请退税 国税发〔2000〕165号规定,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它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收到赠送样品做账: 会计分录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产成品)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所以,单位将自己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送给客户,也是税法上规定的无偿赠送行为,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确定样品的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借:库存商品 贷:现金 购入的商品(以下简称产品)作为样品,无论是用于长期展示,还是短期促销,要视其最终处理途径确定会计处理: ①变价销售,这种情况下会计处理类似于正常销售业务。
在发出样品时借记“发出商品——样品”,贷记“库存商品”等;实际销售时按变价收入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发出商品——样品”等;如果变价收入过低,税务机关认为应当调整的,其调整增加的流转税额计入销售费用为宜。如果变价收入(不含税金额)低于货物账面成本的,考虑管理方面的要求,将其差额部分计入销售费用为宜。
②无偿赠送,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属于视同销售。按其成本及应计税额借记“销售费用”,贷记“发出商品——样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回收报废,按其回收入库折价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贷记“发出商品——样品”,按其差额借记“销售费用”。 增值税方面,对于第①②两种情况,无疑是要计征增值税。
而对于第三种情况,应该不需计征增值税。 所得税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精神,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所得税方面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企业发生本前述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从原理上看,这一规定同样是针对第①②两种情况。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2.986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