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凭证)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报表)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记账文字和货币)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档案)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内部控制)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任用人员)
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二)私设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建议对好入座,---如果会计主管聘用不合格会计人员,造成企业会计核算混乱应该是要付一定责任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违反本法第二章关于会计核算的规定,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明知是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予以办理,单位行政领导人、上级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对明知是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决定办理或者坚持办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财务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部分,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发生的财务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预提费用”、“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发生的应冲减财务费用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等,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根据我国会计法相关规定具体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填制、取得会计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会计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根据规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会计人员未按照规定填制原始凭证,除了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该对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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