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处警现场是公安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警情发生后,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先期处置。这个时候,处置民警不但肩负调查取证、保护现场任务,而且要承担着面对当事人及围观群众,此时民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尤其是语言表达能力对整个案件调查、取证和处置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名优秀的基层民警,除了具备灵活的大脑,良好的业务素质以外,还必须用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因为警情瞬息万变,民警在说话时稍有不慎,就容易“祸从口出”,给工作增加难度,现场处置中一下几点值得一鉴:
一:避免现场午语言。“入场”
出现场民警有时因处置经验或者不了解现场情况,到达现场后往往出现束手无策、一言不发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民警相当被动,尤其是当场发生违法行为,民警应当尽可能的有效制止,由于事发突然没有心理准备,或警力不足等其他原因不能做到有效制止,应当在言语、气势等方面控制住现场,稳定局面。如果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民警未加任何制止,受害方会误认为民警不作为或有意偏袒对方,把矛头转向民警, 转而被动。(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当时民警应及时回避,另一民警迅速出面澄清会公正处理)处理这一类纠纷民警应本着第三人帮助协调的原则。处置过程中反应机敏,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言语做到有力、有理、有说服力。
二:冷静分析,现场询问到位。 “冷场”和“控场”
现场询问要抓住矛盾焦点,个别民警因现场混乱、警力不足、只想迅速带离现场,往往造成当事人和现场群众不理解,形成僵局。进入现场后应先冷却现场:尽量制止现场当事人一切言行,温和现场,但往往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言辞激烈、这时民警首先自己控制住情绪“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只为解决问题”,冷静措辞。不可因某一言辞纠之不放,与之辩论。常用语:不要激动,有什么事情请跟我说,我会尽量帮忙!既暂缓矛盾、拉近距离,又过度到下一程序:“控场”。控场一般出现在违法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民警介入心理出现变化(是侵害方、当事人不想麻烦)想立即离开现场,注意控制;被侵害人系“碰瓷”或逃犯、案件违法嫌疑人;关键证人等。一方当事人有亲戚朋友在围观群众中,这些概称为对“人”控制,对“物”的控制:案件纠纷的关键物品、现场当事人的物品;对现场当事人双方的站位控制,围观群众的远近以及言语控制:顺着民警的思路进行问询取证。询问:抓住问题的关键,分清矛盾的主次,因为有的当事人有意掩盖真相,以偏概全、混淆是非,按自己的意图来陈述事实,在询问时要冷静分析,切中要害。
三:表态。“退场”
语言表达要得当、得体,做到不激化、不定论、后处理。一般情况下,现场不主张处理案件,因现场发生纠纷复杂难辨,应耐心听取双方陈述,在简单调查的基础上,再分别做双方工作或带回所队做进一步处理。这是因为民警对当时发生纠纷,在情况不是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就随意表态很可能造成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的不满,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但对现场矛盾不大、情况简单清晰,双方当事人要求处理的轻微可调解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作出处理:处理表态前应先适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要求。再作出调解处理,告知权利义务。
本文管辖:只防君子,不防无赖。遇到管辖以外情形:一棍捂倒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第三条110接处警工作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提供安全服务。
第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在接到紧急报警时,应当进行先期处置,对公安机关各单位和担负处警任务的民警直接指挥,并可调用装备,对处警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安机关各警种和各实战单位应当建立与110接处警工作相衔接的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执行指令。
第五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健全工作程序、内部管理、考核考评、通报检查、奖惩等各项制度。 第六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和社会各界的检查监督,及时改进工作。
公安部指挥中心负责对全国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指挥中心负责对本行政区划内的公安机关110接处警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七条110报警服务台工作人员应当掌握和使用普通话,在受理报警、求助、投诉时应当做到: (一)警容严整,行为规范,态度热情; (二)接听电话时主动说:“您好,**(市、县)110,**号接警员”; (三)向当事人问明案(事)件的主要情况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四)按照统一的表格认真登记、存储,做好接报、指挥、处警工作记录,并立卷备查。 第八条在外国人来往较多的城市,110报警服务台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开通外语接警服务。
在少数民族聚居较多的城市,开通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接警服务。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布置警力,确保案(事)件发生时,处警民警能够及时赶到现场。
第十条110报警服务台应当及时下达处警指令,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基层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110报警服务台发出的处警指令,不得推诿、拖延出警,影响警情的处置。 第十一条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迫切需要处置的紧急报警、求助和对正在发生的民警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处警民警接到110报警服务台处警指令后,应当迅速前往现场开展处置工作。
对其他非紧急报警、求助和投诉,处警民警应当视情尽快处理。 第十二条对紧急和非紧急报警、求助的出警时限,由城市和县级公安机关根据市区或者城镇规模、警力资源和道路交通状况等情况决定并予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章受理报警 第十三条110接警工作实行“一级接警”,即统一由城市或者县(旗)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警。 第十四条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 (一)刑事案件; (二)治安案(事)件; (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第十五条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根据警情调派警力进行处置。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立即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向业务主管部门通报。
第十六条对接报的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范围中的重大案(事)件,应当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及时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迅速派警处置。 第十七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迅速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时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八条对接报的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并按照工作预案和分管负责人的指示,派警赶赴现场,控制事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缓解、化解矛盾的工作,尽快平息事态。 第十九条对接报的自然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同时报告分管负责人。
第二十条对接报的管辖暂不明确的地区发生的案(事)件,应当先指定处警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必要时再移交属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
内容预览:接处警工作要切实把握好五个环节 接处警工作是公安机关的一项十分频繁而又重要的工作,也是公安机关为民、亲民、爱民、取信于民的主要渠道,特别是基层一线的广大干警,面对当前繁杂而又艰险的接处警工作,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树立不怕苦、不怕累、不怕流血牺牲的精神,保证接好处好每一个警,让党委政府放心,让广大群众满意。
为此,要切实把握好“五个环节”。 一要快速反应。
出警的民警在接到指令后,不管是哪一类警情,不管是白天还是黑夜,也不管你正在做什么事,都要雷厉风行立即出动,以最快的速度赶到现场,决不能慢慢吞吞,不急不躁。
接处警现场是公安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警情发生后,民警到达现场进行先期处置。这个时候,处置民警不但肩负调查取证、保护现场任务,而且要承担着面对当事人及围观群众,此时民警的群众工作能力,尤其是语言表达能力对整个案件调查、取证和处置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名优秀的基层民警,除了具备灵活的大脑,良好的业务素质以外,还必须用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因为警情瞬息万变,民警在说话时稍有不慎,就容易“祸从口出”,给工作增加难度,现场处置中一下几点值得一鉴:一:避免现场午语言。“入场”出现场民警有时因处置经验或者不了解现场情况,到达现场后往往出现束手无策、一言不发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民警相当被动,尤其是当场发生违法行为,民警应当尽可能的有效制止,由于事发突然没有心理准备,或警力不足等其他原因不能做到有效制止,应当在言语、气势等方面控制住现场,稳定局面。如果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民警未加任何制止,受害方会误认为民警不作为或有意偏袒对方,把矛头转向民警, 转而被动。
(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当时民警应及时回避,另一民警迅速出面澄清会公正处理)处理这一类纠纷民警应本着第三人帮助协调的原则。处置过程中反应机敏,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言语做到有力、有理、有说服力。
二:冷静分析,现场询问到位。 “冷场”和“控场”现场询问要抓住矛盾焦点,个别民警因现场混乱、警力不足、只想迅速带离现场,往往造成当事人和现场群众不理解,形成僵局。
进入现场后应先冷却现场:尽量制止现场当事人一切言行,温和现场,但往往在这一过程中当事人言辞激烈、这时民警首先自己控制住情绪“不以物喜、不以己悲、只为解决问题”,冷静措辞。不可因某一言辞纠之不放,与之辩论。
常用语:不要激动,有什么事情请跟我说,我会尽量帮忙!既暂缓矛盾、拉近距离,又过度到下一程序:“控场”。控场一般出现在违法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因民警介入心理出现变化(是侵害方、当事人不想麻烦)想立即离开现场,注意控制;被侵害人系“碰瓷”或逃犯、案件违法嫌疑人;关键证人等。
一方当事人有亲戚朋友在围观群众中,这些概称为对“人”控制,对“物”的控制:案件纠纷的关键物品、现场当事人的物品;对现场当事人双方的站位控制,围观群众的远近以及言语控制:顺着民警的思路进行问询取证。询问:抓住问题的关键,分清矛盾的主次,因为有的当事人有意掩盖真相,以偏概全、混淆是非,按自己的意图来陈述事实,在询问时要冷静分析,切中要害。
三:表态。“退场”语言表达要得当、得体,做到不激化、不定论、后处理。
一般情况下,现场不主张处理案件,因现场发生纠纷复杂难辨,应耐心听取双方陈述,在简单调查的基础上,再分别做双方工作或带回所队做进一步处理。这是因为民警对当时发生纠纷,在情况不是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就随意表态很可能造成当事人一方甚至双方的不满,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
但对现场矛盾不大、情况简单清晰,双方当事人要求处理的轻微可调解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作出处理:处理表态前应先适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要求。再作出调解处理,告知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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